司法局調解和管理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8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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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是政法工作的基石,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是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部門,承擔著重要職責。為此,就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指導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
1.區人民法院和區司法局聯合成立人民調解工作綜合指導辦公室,由分管領導、相關庭、室、科人員作為辦公室人員,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面上指導、宏觀決策,重大問題研究解決、先進表彰、典型推廣等工作職責。綜合指導辦公室每雙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分析情況,研究工作,部署任務,形成工作慣例和長效的工作機制。
2.綜合指導辦公室分別在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管理科設立委托調解工作小組和綜合協調工作小組,負責已訴案件的庭前委托調解,協調指派、業務指導等工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在綜合指導辦公室的協調下開展工作。
二、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3.建立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機制。相關法庭和鎮街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密切掌握社情民意,定期對案件受理和審結情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社會不安定因素動態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書面材料,互相傳遞交流,實行信息互通和資源的共享,推進工作的協調和配合支持。
4.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與審判工作的銜接機制。積極推行庭前調解、訴訟內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制度,使更多的調解人員參與更多案件的處理,提高人民調解的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實現人民調解與審判工作的“無縫對接”。
5.建立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要選派人民法官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導員,進行業務指導,傳授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直接參與或指導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解和處理。
6.法院委托調解工作小組對于符合委托司法調解的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經與司法局綜合協調小組聯系,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庭前調解糾紛。
三、認真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程序
7.嚴肅調解紀律。要教育、引導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處案件,遵循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和工作方法,嚴格把握糾紛受理和調處的各道環節,正確使用格式文書,確保糾紛調處的質量。
8.積極受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案件,要盡快審理并盡可能支持其效力;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要采用先行調解方式,必要時可邀請原承辦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
9.及時糾正人民調解案件的偏差和失誤。對已經辦結的人民調解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和司法行政機關檢查考核中,發現有偏差和失誤的,要及時分析原因、找出癥結,幫助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糾正。
10.法院委托調解小組及司法局綜合協調工作小組負責對受委托人民調解組織的情況進行監督,個案的承辦法官對受委托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確認,對違反法律規定或因內容不明確難以執行的,由承辦法官直接處理案件,并將原因及時反饋給人民調解組織及司法局綜合協調工作小組。
11.對委托調解成功的典型案例,人民調解工作綜合指導辦公室要定期制作簡報,下發學習、推廣。
四、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
12.把好人民調解員選任關。要積極吸收法律界退休的人員進入調解組織,優化隊伍結構;要努力爭取基層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配強配齊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力量;要充分利用基層組織換屆的機會,做好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的推薦、選用工作。
13.實行人民調解員跟班實習制度。區人民法院有關庭(室)和區司法局業務科室要排定每年一次的人民調解員赴法院跟班實習計劃,安排人民調解員參與庭審紀錄、旁聽、草擬法律文書和一些輔助性工作,使人民調解員在審判實踐中增長知識,提高實務能力。
14.落實人民調解員分級培訓工作。人民調解工作綜合指導辦公室負責對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培訓,委托調解工作小組和綜合協調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對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培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培訓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時間不少于一天。
五、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激勵機制
15.廣泛開展立功創模活動。要培養典型,發掘先進,弘揚人民調解員無私奉獻、吃苦耐勞的精神,表彰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
16.精心組織業務工作的評選。要設計各種載體,組織人民調解各項業務的評選。要繼續開展優勝人民調解委員會、優秀調解案卷的評選,探索開展優秀人民陪審員、委托調解先進單位和委托調解辦案能手等的評選,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等方式,調動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激發創造性,增強事業性。
委托調解工作小組和綜合協調工作小組對貫徹本《意見》可各自制定實施辦法,報人民調解工作綜合指導辦公室批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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