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會工傷職工幫扶工作意見

時間:2022-05-03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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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會工傷職工幫扶工作意見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市委《關于全面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根據市工會代表大會提出的工作要求,更好地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島和諧社會建設。經市總常委會同意,現就關于建立市工傷職工幫扶制度意見如下:

一、工傷職工幫扶的范圍及對象

工傷職工幫扶的范圍是工會組織關系屬市總工會主管和協管單位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突發事故傷害的或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遭受傷害、傷殘等級達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5-6(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二、工傷幫扶項目及標準

(一)慰問項目?;鶎庸皶r向工傷職工進行慰問,了解工傷職工的傷情及生活需求,幫助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工傷保險的宣傳資料。市總工會對工傷等級達到1-4級的職工,原則上給予800元-1600元的一次性慰問金,重點慰問因維護國家利益或保護群眾生命安全的工傷職工。

(二)法律援助項目。各級工會積極主動幫助工傷職工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需要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落實工傷待遇的職工,工會組織要通過多種形式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市總工會法律援助項目以需要仲裁或訴訟法律服務,但又未得到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傷殘職工為主要對象,通過法律援助站或律師事務所幫助工傷職工落實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金為傷殘職工提供律師法律服務,對案件承辦過程進行質量跟蹤監督,并根據法律服務事項的難易復雜程度,預期耗費的工作時間,按每宗案件原則上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工會法律援助資金。

(三)生活救助項目。由于工傷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符合幫扶條件的,通過基層工會向上級工會組織申請困難救助,列入困難職工管理范圍。對經審核生活確實困難的工傷職工,市總工會給予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生活救助。

三、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各級工會要把開展工傷職工幫扶作為深入貫徹市委關于全面改善民生,構建海島和諧社會的具體工作抓緊抓好。各級工會組織要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構,明確從事這項工作的工會干部,制訂相應工作管理制度。市總工會成立由分管主席任組長的工傷職工幫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權益保障部、經濟工作部、財務部、職工維權幫扶中心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權益保障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權益保障部主要負責工傷職工幫扶制度的總體協調,確定幫扶具體項目;職工維權幫扶中心主要負責職工工傷信息的收集、調查核實,提出幫扶意見;經濟工作部主要負責工傷傷亡事故的調查;財務部主要負責工傷職工幫扶資金的監管和款項的劃撥。

(二)規范程序,嚴格管理。工傷職工所在的基層工會組織是上門慰問的第一實施者和責任人。基層工會組織要及時做好本單位職工工傷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各產業、系統工會(委)要對上報的工傷職工的傷情、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職工的需求等情況進行詳細地了解,并將情況及時上報市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市職工維權幫扶中心核實情況后,提出工傷職工慰問項目、標準及慰問方式意見報市總工傷職工幫扶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上下聯動,關愛職工。各級工會組織要開展多種形式工傷職工幫扶工作,對工傷職工力求做到“凡傷必探”。要在開展工傷職工幫扶的同時,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權益,幫助工傷職工落實政策待遇。要積極主動協助勞動保障、安監等部門做好對事故傷害的調查核實、處理和工傷康復工作;對于與單位因工傷認定問題上的爭議,工會組織在弄清事實的情況下指導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對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落實職工工傷待遇而產生的爭議,工會組織應當與用人單位交涉要求落實政策待遇。對用人單位不依法落實工傷政策待遇的,工會組織要依法維護工傷職工利益。

(四)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各縣(區)可以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工傷職工慰問幫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