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鄉五保供養意見

時間:2022-05-24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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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鄉五保供養意見

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提高全省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按照“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費用補貼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要求,結合省上對我市城鄉最低限定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最低限定標準,現就提高全市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保障標準

(一)城市低保

從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30元,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元/月·人。

(二)農村低保

從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年1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40元。

(三)農村五保供養

從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準提高到4200元/人·年(其中:現金不低于4000元/人·年),分散供養標準提高到4000元/人·年(其中:現金3800元/人·年)。

二、工作要求

(一)嚴格審核對象,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各縣區要根據當地保障標準和困難群眾家庭收入情況,按照動態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保障對象的審核工作。提標工作要以控制保障人數為重點,切實做到該保的保進來,該退的退出去,形成“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運行機制,確保控面提標任務的完成。一要加強制度建設,加大動態管理力度。加大低保家庭收入核實力度,加大縣區、鎮(辦)核定低保的入戶率,健全低保檔案管理,及時將信息錄入到管理系統中,不斷提高低保規范化管理水平;二要加大低保政策宣傳力度。大力推行低保對象誠信承諾制和“低保漸退”制,教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逐步靠自身努力解決基本生活;三要建立低保聽證議會制度。每戶低保申請對象都必須通過所在社區(村委會)低保工作評議團或聽證小組的評議后才能報批。四要以縣區為單位,組織力量進村入戶,對轄區內符合“五保”條件的人員進行一次再摸底、再排查。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對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因年老體弱、重病、重度殘疾、未成年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失蹤、服刑等而導致法定義務無法落實,而又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及時納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二)落實資金,確保保障金按時足額發放。各縣區要嚴格按照中、省要求,市、縣兩級列支城市低保資金應分別不少于上年度可用財力的2%、1%;農村低保資金市、縣兩級應分別按上年度可用財力的1%列支。各縣區要提前做好年度資金預算,并足額列支,確保低保金按時發放。對農村五保對象,各縣區要根據新標準、五保對象人數和省、市補助額度計算,足額落實縣區五保供養配套資金,在“應保盡保”的基礎上,嚴格按標施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省、市補助60%,縣區承擔40%。

(三)加強配合,共同做好提標相關工作。提高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保障標準是市委、市政府關心困難群眾的重要體現,各縣區一定要高度重視,列入議事日程,確保落到實處。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快審批和資金撥付進度,確保此次提標工作及時落實到位;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提標工作的監督和審計,對違反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勞動、統計、物價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