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可再生能源應用意見

時間:2022-06-04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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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可再生能源應用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省、市節能減排精神,深入開展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步伐,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為重點,全面推進建筑節能工作,大力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與公共建筑,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技術標準,強化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科技的先導和支撐保障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資源條件,在保護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一)堅持政策激勵與市場機制相結合。通過激勵政策吸引企業加大投資,提高可再生能源產品科技含量和競爭力。

(二)堅持推廣與監管相結合。加強對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規范開展。

三、工作目標

(一)加快太陽能光熱系統推廣應用。利用三年時間,使城市太陽能熱水器的推廣應用普及率達到40%以上,農村達到10%以上。全縣鄉鎮以上新、改、擴建的12層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熱水公共建筑,必須應用太陽能光熱系統,確保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鼓勵12層以上高層建筑合理采用太陽能光熱系統。具備安裝條件的公共建筑,必須應用太陽能光熱系統。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過程中,鼓勵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

(二)加快地熱資源應用。自2012年開始,淺層地能應用取得明顯成效,按照"優先發展土壤源熱泵,積極發展污水源熱泵,適度發展地下水源熱泵"的原則,逐步提高地源熱泵系統在城市供暖中所占比例,城區范圍內每年新增淺層地能技術應用建筑面積不少于10萬平方米。

(三)推廣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的應用。優先推廣光伏技術在住宅小區路燈、景觀燈中的應用。

(四)鼓勵發展采用太陽能采暖和空調制冷技術。積極探索應用太陽能采暖、制冷和熱水三聯供技術。

(五)鼓勵生物質能在農村地區建筑中應用。優先發展沼氣能源在供熱水、炊事方面的應用。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工程設計。設計單位在進行規劃和建筑設計時,應根據國家有關規范和技術要求,結合工程具體特點,實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與建筑一體化設計。

(二)嚴格工程標準。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安裝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施工資質,并按照設計圖紙和有關規定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三)嚴格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應做好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安裝施工的監理工作,認真履行職責,杜絕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應用不合格產品現象。

(四)嚴格建設手續。建設單位應向建筑使用方提供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的使用方法、維修及后期管理的有關要求,提供產品供應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明確后期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各方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的領導,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這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專家委員會及時對進入我縣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進行考察論證,確保技術先進、質量可靠。

(二)加強政策扶持。住建、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及時制訂經濟扶持政策,采取減免相關規費、設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地方配套專項資金、爭取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鼓勵我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中大規模應用。

(三)嚴格技術把關。規劃部門對按規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建設項目,要審查應用后的建筑外觀效果。住建部門要將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應用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在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環節,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應用進行專項審查,對應設計而未設計的,以及未按規定要求選用產品的,不得通過設計審查,要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安裝施工質量納入質量監督范疇,擅自取消、更改可再生能源技術利用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或施工質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

本意見出臺前實施的房地產項目,如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要求其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相關部門應按照上述要求,加強審批管理;已建或在建住宅小區,建筑工程如果沒有進行可再生能源技術與建筑一體化設計,擬增加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時,應視為改建工程,須按上述要求重新進行設計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