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工委監督制度指導意見
時間:2022-06-11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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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鎮(街)黨(工)委集體領導制度,加強執政能力建設,更好地發揮鎮(街)黨(工)委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省委、市委、區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區委決策部署,緊密結合區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推進科學決策。
(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行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民主決策。
(五)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民生是第一優先、穩定是第一責任的原則,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把保持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作為決策的前提和基礎,提高決策質量。
(六)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推進依法決策。
二、議事決策制度
(一)鎮(街)黨(工)委書記辦公會
1.鎮(街)黨(工)委書記辦公會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不得決定重大問題。書記辦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2.鎮(街)黨(工)委書記辦公會由鎮(街)黨(工)委書記、副書記參加,鎮(街)紀(工)委書記、黨政辦公室主任為固定列席人員。根據需要可確定其他列席人員。
3.鎮(街)黨(工)委書記辦公會的議事范圍是:一是醞釀需要提交鎮(街)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二是對鎮(街)黨(工)委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進行協調;三是交流日常工作情況;四是對涉及干部人事推薦提名事項進行醞釀討論后,提交鎮(街)黨(工)委會議研究;五是其他需要商議的重大事項。
4.鎮(街)黨(工)委書記辦公會由鎮(街)黨(工)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鎮(街)黨(工)委書記如不能出席會議,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5.鎮(街)黨(工)委書記辦公會討論的重要事項和意見由鎮(街)黨政辦公室主任作會議記錄,以便協調有關方面進行落實。
(二)鎮(街)黨(工)委會議
1.鎮(街)黨(工)委會議是黨的一級決策機構,對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2.鎮(街)黨(工)委會議的主要職責:一是學習傳達上級黨委的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二是貫徹執行本鎮(街)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三是討論決定鎮(街)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建議,有關財政預算的建議,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重要民生和社會穩定問題,村(居)基層組織規范化建設,鎮(街)管理干部違紀問題的處理等事項;四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負責鎮(街)管理干部的推薦提名,討論需報請區委審批的干部任免事項,負責教育和監督干部;五是以鎮(街)黨(工)委的名義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向所屬黨組織指示、通知、通報,制定以鎮(街)黨(工)委的名義發出的其他重要文件,審議鎮(街)黨(工)委重要工作報告、講話;六是對必須由鎮(街)黨(工)委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定;七是決定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
3.鎮(街)黨(工)委會議由全體黨(工)委委員出席。根據需要可確定其他列席人員。
4.鎮(街)黨(工)委會議由鎮(街)黨(工)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鎮(街)黨(工)委書記如不能參加會議,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5.鎮(街)黨(工)委書記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聽取鎮(街)黨(工)委委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鎮(街)黨(工)委會議議題。各單位需提交鎮(街)黨(工)委會議討論的問題,應事先經分管領導審定同意,填寫提報單送鎮(街)黨政辦公室主任,由鎮(街)黨政辦公室主任匯總,報鎮(街)黨(工)委書記審定。對事關鎮(街)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議題,事先要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范圍由鎮(街)黨(工)委書記或鎮(街)黨(工)委副書記視工作需要確定。討論研究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應事先聽取下級組織的意見。
6.鎮(街)黨(工)委會議一般每月至少召開兩次,具體由各鎮(街)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鎮(街)黨(工)委會議上,一般由鎮(街)黨(工)委委員向鎮(街)黨(工)委會議匯報分管工作前一階段進展情況和下一階段工作計劃,研究部署下一階段有關工作安排。
7.涉及干部推薦提名事項,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干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有關規定辦理。推薦提名的干部若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人員應予回避。
8.鎮(街)黨(工)委會議召開前,鎮(街)黨政辦公室一般應提前將會議的主要議題通知各黨(工)委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9.鎮(街)黨(工)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干部推薦提名和對黨員干部的處理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鎮(街)黨(工)委委員無特殊情況不能請假,除參加上級黨委、政府組織召開的重要會議、活動外,其他會議、活動,如與鎮(街)黨(工)委會議沖突,一般應服從鎮(街)黨(工)委會議。黨(工)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鎮(街)黨(工)書記或鎮(街)黨(工)委書記委托召集并主持會議的副書記請假,對研究討論議題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
10.鎮(街)黨(工)委委員對涉及分管工作的議題,要主動介紹有關情況,積極客觀地發表意見,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認真思考,主動提出意見建議。
11.鎮(街)黨(工)委書記對每個議題的討論一般要最后一個發言,科學集中討論意見,提出決策方案和意見,提請會議表決。
12.鎮(街)黨(工)委會議研究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要充分發揚民主。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或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研究和決定干部推薦提名、獎懲事項時,要有足夠時間作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在此基礎上逐個進行表決。對于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事項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鎮(街)黨(工)委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13.鎮(街)黨(工)委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事項時,如對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醞釀成熟后,提交下次鎮(街)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區委報告,請求裁決。
14.對重大突發事項和緊急事項,來不及召開鎮(街)黨(工)委會議的,可先由鎮(街)黨(工)委書記辦公會議定或鎮(街)黨(工)委書記、副書記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鎮(街)黨(工)委會議報告。
15.經鎮(街)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以鎮(街)黨(工)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由鎮(街)黨(工)委書記或鎮(街)黨(工)委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16.鎮(街)黨(工)委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決定事項應編發會議紀要。鎮(街)黨(工)委會議紀要應分送各黨(工)委委員,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副鎮長(副主任)以及議題所涉及到的單位和村(居)。
17.鎮(街)黨(工)委會議議定事項的日常督辦工作由鎮(街)黨政辦公室負責。
18.每次鎮(街)黨(工)委會議之后,由鎮(街)黨政辦公室負責將每項議題的匯報材料分送缺席的委員,并轉告鎮(街)黨(工)委會議討論的意見。
三、執行監督制度
(一)鎮(街)黨(工)委會議決定的重大決策,由黨(工)委書記負總責,各黨(工)委委員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落實并抓好督促檢查。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重新按規定程序集體討論決定。任何人無權擅自改變集體的決定、決議。
(二)鎮(街)黨(工)委要注重強化干部愛民為民的情懷、積極進取的意識、求真務實的作風、勇于擔當的責任感、敢于碰硬的勇氣、攻堅克難的銳氣、克己奉公的自覺和善于協調的組織能力等,進一步改進群眾工作方法,增強執行能力,提高執行質量。
(三)鎮(街)黨(工)委書記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鎮(街)黨(工)委委員的監督。各黨(工)委委員要積極參與集體領導,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四)鎮(街)黨(工)委會議必須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問題,鎮(街)黨(工)委委員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不得公開發表同集體決定相反的意見,不得在行動上違背集體決定。
(五)受鎮(街)黨(工)委會議委托,鎮(街)黨政辦公室應將會議研究提出的各項措施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落實時限,并對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辦。各承辦單位、村(居)必須將決策執行和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鎮(街)黨(工)委書記和鎮(街)黨(工)委會議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六)鎮(街)黨(工)委會議的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對鎮(街)黨(工)委會議研究決定的問題,凡不需要對外傳達的,要嚴格保密,絕不能私下傳播;需要對外傳達的,要按既定范圍、口徑和時間進行,不能私自擴大范圍,不能提前滲透,不能摻雜個人意見,更不能泄露鎮(街)黨(工)委會議討論時的具體情況。對違反保密原則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七)各鎮(街)要認真推行黨務公開,及時將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執行情況、黨的組織管理情況、干部選拔和管理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等群眾關心的工作,通過公開欄、網站、會議等形式向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八)各鎮(街)要加強對村級組織的領導和指導,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村(居)“兩委”主要負責人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村(居)“兩委”全體成員會議,通報工作情況,部署工作重點,督導工作落實。另外,每月在召開鎮(街)黨(工)委會議時,至少要有一次為擴大會議,聽取全部或部分村(居)主要負責人關于村(居)重大事項的匯報,并進行集中討論、審議。
(九)各鎮(街)要對各村(居)議事決策和執行監督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要督導各村(居)每兩周至少召開一次村(居)“兩委”會議,通報工作情況,部署工作任務,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每兩月至少召開一次黨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經村(居)“兩委”商議的重大事項等;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聽取村“兩委”本年度任期目標完成情況及下年度任期目標情況;對特別重大或涉及絕大多數村民利益的事項,可在分別聽取村“兩委”成員、黨員和村民代表及大多數村民意見建議的前提下,適時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決策,所作決定應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或按有關規定通過。鎮(街)黨(工)委要派包片班子成員、駐片片長、包村(居)干部列席村(居)“兩委”會議和黨員、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居民)會議。
區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檢查各鎮(街)黨(工)委執行本意見情況,受理有關投訴,并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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