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資產管理安排意見

時間:2022-06-26 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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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資產管理安排意見

村級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的共同財產,是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物質基礎。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省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資產產權

(一)農村集體資產的范圍包括:

1、集體所有的土地、荒地、沙源、灣塘、溝渠、水面等資源性資產;

2、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購建的水利、交通、道路、房屋建筑物等基礎設施,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運輸工具、農業機械等生產設施;

3、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植樹造林形成的林業資產;

4、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產、有價證券,以及承包、租賃、拍賣等形成的資金;

5、集體經濟組織接受各種資助或者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6、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興辦的企業資產、社區、廣場等資產;

7、集體經濟組織與有關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公益設施中占有的集體資產份額;

8、依法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二)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

1、全面進行清產核資。經管站要組織專門力量,逐村進行清產核資,尤其是要摸清現金、存款、物資、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收入來源、資產承包、租賃等底子,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分類處理。

2、依法搞好產權登記。鎮經管站要按照農業部、財政部《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搞好產權登記工作,由市經管局頒發《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證》。

3、建立臺帳。對各村的集體資產要在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的基礎上逐村建立臺帳。

二、資產經營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可以依法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聯營、股份合作等多種經營方式。

(二)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自然資源性資產及其他資產的承包、租賃、拍賣要經村兩委研究,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通過,按照招投標工作細則,公開、公平、公正的實行招標,不得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出售集體資產。經營者應當采取資產抵押或者其他擔保方式進行承包、租賃經營,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由經管站審核、鑒證。

(三)各村收取的集體資產承包租賃費,要全部及時上繳農村財務委托中心,實行雙向管理。中心要將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費收繳情況,每月一次向鎮領導小組匯報。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必須明確經營責任、經營目標,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三、資產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

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要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工作制度,主要建立產權登記、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招投標管理、資產審計等制度。通過制度的約束,管好集體資產。

(二)資產實行招投標管理

集體資產的購建、承包、發包、租賃、出售、轉讓,集體資源性資產的拍賣都要實行招投標管理。

一是具體項目:1、由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購建的水利、道路、排水溝、路燈、房產、建筑、綠化等基礎設施,及其配套附屬設施的工程項目;2、由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興建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公益設施等工程項目;3、新農村建設中由集體統一進行建設的樓房及附屬設施;4、集體資產對外承包、租賃;5、集體沙場、灣塘等資源性資產拍賣;6、集體樹木、專業承包地、機動地等資產出售、轉讓、發包。

二是招投標程序:1、確定集體資產建設工程招投標項目、計劃;2、召開兩委、黨員會研究,經村民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3、管區書記審核簽字;4、鎮農村集體資產招投標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批復;5、按批復意見組織實施。

三是集體資產招投標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夏莊鎮村級集體資產招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三)資金管理

要嚴格按照資金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收入檔案。所實現收入全部按規定時間存入中心,實行雙向管理。資金使用實行申請審批,嚴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經管站要加強票據管理,對庫存現金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度。

(四)債權債務管理

1、對村民欠款和各種應收、應付款,要摸清底子,登記入簿,錄入微機。

2、嚴禁私自借出資金,對借出的資金要列出清單,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及時回收。

3、對各村的債權要積極組織回收,以用于新農村建設和化解集體債務。

4、嚴格控制新增債務。個別村因發展需要,需舉債借款,要履行民主程序,報鎮政府審批后方可進行。

5、對已形成的死帳、呆帳,要經村民代表會、議事會、民主理財小組討論通過,報鎮政府審批由經管站核準后,方可進行銷帳處理。

(五)征占地補償費管理

征占地補償費屬集體積累,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和集體公益事業,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繳納養老金保險、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征占地補償費向村級撥付時,由財政所直接撥付經管站,經管站依據村列出的清單撥付各村帳戶。

(六)在建工程管理

1、未完工的工程項目的各種費用要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匯集,及時結算,工程進展過程中付款時要使用正式單據,嚴禁白條頂庫、不記帳、不結帳。

2、工程撥款一定按照合同約定、工程進度和預算撥付,嚴禁超預算撥款和私自追加撥款。

(七)機動地管理

1、各村要對機動地的面積重新進行核實,逐塊丈量,對機動地的名稱、四至、長寬、面積等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建立臺帳。

2、對承包到期的機動地和不繳納承包費的,村要收回重新進行發包,有大戶承包土地的要履行招投標程序。村委會不得隨意變更發包,否則造成的后果由村主要負責人承擔。

3、機動地承包經營權的招標、拍賣方案必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向全體村民公開;承包租賃過程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嚴禁暗箱操作。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達到規定限額的招投標項目要由鎮招標辦組織實施。

4、機動地承包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村委要與承包人簽訂規范的合同并由經管站審核鑒證,否則一律視為無效。

(八)資源性資產管理。

1、村集體資源開發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批。

2、村集體資源實行承包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招投標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鎮集體資產招投標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

3、村集體資源的開發承包經營,要簽訂規范的合同,由鎮經管站審核鑒證后,統一存檔。

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買賣、承包資源性資產,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取土、挖塘養魚,擅自占有或使用各類集體資源。

(九)房地產開發

1、鼓勵有條件的村,進行舊村改造和房地產開發。在改造和開發前必須向黨委、政府提出申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集體資產招投標領導小組統一審核、批復,并辦好相關手續。

2、舊村改造和房地產開發,必須由鎮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包括:統一招投標,統一簽訂合同,中心統一收、付款項,統一實行合同及有關檔案管理。

3、任何村不得私自開發。已經開發的經管站要進行專題審計,并按照集體資產招投標要求,補充、完善好招投標材料及合同檔案并存檔。

(十)資產處置管理

集體資產的轉讓、變賣和報廢方案,經村民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按照村級集體資產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賣地、賣樹和轉讓、變賣村集體資產。

四、加強審計監督

(一)資金審計。審計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帳、是否全部繳納農村財務委托中心、有無私設小金庫和帳外帳;各項支出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有無違規違紀開支問題。

(二)制度審計。集體資產管理是否規范,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平調集體資產和長期占用集體資產的問題;是否存在不按村級集體資產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購建、處置資產。

(三)離任審計。村主要干部離任時,經管站要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違反財經制度、侵占、挪用和私分集體資產、濫用職權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一經查實,除報有關部門處理外,取消其退休資格和相關待遇。

(四)重點審計。對征占地土地補償費和上級惠農政策落實情況要隨時進行審計。對房地產開發、修路、建辦公室等重點項目要隨時進行審計。

(五)審計跟蹤。經管站對審計出的問題,要做出審計決定,鎮集體資產領導小組要派專人追蹤監督糾正。

五、民主管理

1、集體資產要實行民主監督與民主管理,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資金收入支出,每月進行一次集中理財,對集體資產運營、承包租賃和處置,擁有審議權、監督權。

2、集體資金的收支情況,每月12日為統一公開日,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狀況,每年底公開一次,集體資產的購建、承包租賃、處置實行招投標管理的,要隨時公開。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公開的內容要做到全面公開、逐筆公開、連續公開,讓群眾明白。

六、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考核獎懲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面廣量大情況復雜,必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鎮成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由鎮長鐘元國同志任組長,分管副鎮長臧貽武同志任副組長,紀檢、經管、司法、財政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經管站長任辦公室主任,在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成立鎮農村集體資產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管副鎮長臧貽武同志任組長,管區書記、經管站長任副組長,建房、土管、林路、水利、司法所、派出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設立農村集體資產招投標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經管站(簡稱招標辦),負責全鎮涉及集體資產購建、承包租賃、資產處置的招投標工作。鎮紀委要加大監督力度,積極參與集體資金管理和資產資源市場化運作的全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和查究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凡是利用職權非法確定承包人、壓價發包或低價出租集體資產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省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依法追償和處罰,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造成損失金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對截留、挪用、貪污、平調、平分等非法侵占集體資產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造成經濟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