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意見
時間:2022-07-18 05: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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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市煤炭資源整合和技術改造的順利完成,全市煤礦的裝備水平和基礎管理水平有了較大提升,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定。但我市煤炭開采歷史較長,地質條件復雜,且煤炭資源儲量日益減少,開采水平不斷延伸,生產系統愈加復雜,受水、火、頂板等自然災害的威脅嚴重,加之煤礦干部職工隊伍老化、整體素質低,發生各類事故的潛在危險性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督管理的任務愈加繁重。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落實國發〔2010〕23號及各級有關要求,深化“雙基”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強化安全監管與執法檢查,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遏制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堅決防止較大以上事故,積極構建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促進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全面建設“安全礦業、綠色礦業、和諧礦業”。
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煤炭企業要強化安全生產風險意識,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企業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礦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輔助單位、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形成目標明確、獎懲分明,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
2、進一步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53號),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實際控制人)和領導班子成員下井帶班制度,明確每月下井帶班的次數、在井下工作時間、下井帶班的任務和職責權限、考核獎懲辦法等。(1)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總工程師和分管煤礦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分公司經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次,總工程師和分管煤礦安全生產的副經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煤礦主要負責人(包括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2)認真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33號令),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礦井必須保證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礦級領導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
三、建設科學先進的技術保障體系,夯實安全生產根基
1、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要嚴格執行《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省煤礦安全生產調度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為載體,深入開展達標創建活動,全面提升煤礦安全質量管理和調度質量管理水平。
2、加大安全投入。各煤炭企業必須按照各級規定,制定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足額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維簡費用、折舊和科研費用,嚴格做到專款專用,保證安全質量標準化、隱患治理、裝備改造和科技攻關等資金投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3、完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兩個重點和頂板管理、提升運輸兩個薄弱環節以及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點,從嚴、從深、從細排查安全隱患,做到不留死角。堅持完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行ABC三級管理,掛牌督辦,確保安全隱患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期限、應急預案和監控“六落實”。
4、嚴格執行煤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礦井設備采購供應管理、入井檢驗、安裝交接驗收、巡回檢查、定期檢測檢驗、維護保養、檢修以及報廢淘汰等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制淘汰國家明令禁用和超過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堅決把好設備進入關和維修關,保證按標準要求使用和維修設備,堅決杜絕偽劣煤礦機電產品、無煤安標志產品、非防爆產品進入井下。
5、強力推進煤礦機械化。按照國家四部委全面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開采的總體要求,以采煤、掘進、運輸機械化為重點,逐礦研究制定機械化改造方案,全面推進煤礦機械化進程。采煤工作面能上綜采的必須上綜采、不能上綜采的可實行上普采;掘進工作面實現機械化裝載,煤巷、半煤巖巷實現機械化掘進;運輸長度超過1000米的平巷、垂深超過50米的斜巷采用架空乘人裝置、平巷人行車運送人員,運煤必須使用帶式(或刮板)輸運機,最大限度減少串車運輸。
6、不斷提升信息智能化管理水平。堅持科技管礦,加強橫向交流,加速采煤、掘進、支護、運輸、通防、防治水等實用新技術現場轉化,不斷推進科技創新。積極推廣應用井下采掘自動監控系統和物探、長距離掘進通風、變頻節能、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新技術;推廣錨網噴一體化、光面爆破等新工藝;推廣應用新型防滅火材料,積極開展科技攻關和技術革新活動,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現實問題。通過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逐步提高礦井科技保安的基本能力和信息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推進“六大系統”建設,完善應急管理機制
1、扎實抓好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方案,落實分管負責人,明確工作職責,確保按規定期限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并定期對現有各系統進行檢測維護,確保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2、健全預報預警預防機制。要加強與氣象、防汛等部門的聯系,簽訂預報、預警協議,健全防范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處置機制,嚴格執行逢大雨、暴雨、暴風、強雷電等易威脅礦井安全生產的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的規定。
3、完善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各煤礦要不斷修訂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并按規定進行演練,要重點加強相鄰礦井的區域聯防,定期交換作業圖紙,及時互通生產情況,建立完善預警信息快速傳遞和共享機制。
4、建立煤礦礦情及應急管理基礎信息庫。按照上級要求建立健全煤礦基本礦情、應急管理、礦井圖紙等檔案庫,分級管理,定期更新,為緊急情況下應急決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加強對災害威脅嚴重礦井的重點監控,切實提高煤礦生產安全應急管理水平。
五、嚴格資格準入,強化企業管理隊伍建設
1、嚴格管理人員資格準入。礦井必須設立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機電、通防和防治水等副總工程師及足夠數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新任命的煤礦礦長、總工程師、從事生產安全管理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各級規定的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的學歷和井下工作經歷,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以上人員經依法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方可擔任。新提拔任用礦長、總工程師等重要崗位人員,嚴格實行任職資格“一票否決”。
2、強化對煤炭企業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對煤炭企業集團、分公司和各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副總工程師(以下簡稱煤炭企業管理人員)實行上崗證制度、約談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1)資格認證和上崗證制度。企業集團總經理及分管煤礦生產安全的負責人、各分公司及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總工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副總工程師的任命必須事先征求煤炭主管部門的意見并由煤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認證,具備任職資格的,由集團公司行文公布并上報備案。
探索實行上崗證制度。具備任職資格的分公司經理及以下煤炭企業管理人員要逐步取得由煤炭主管部門頒發的“市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做到持證上崗,未取得上崗證的不得上崗。現有相關人員要按規定限期取得上崗證,否則不得擔任相應職務,礦井不得組織生產。煤炭主管部門要研究出臺“市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管理細則”,規范上崗證管理。
(2)約談制度。對責任心、事業心不強,大局意識差,不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相關煤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個別約談,或由相關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組成約談小組進行約談,并紀要備案。
(3)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煤炭企業管理人員年終須撰寫個人年度工作報告,實事求是、全面客觀的向礦、公司或集團報告個人的思想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各煤礦、公司、集團要向煤炭主管部門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煤炭主管部門要對煤炭企業管理人員進行綜合考核,及時掌握管理人員的思想狀況、工作實績,同時,將考核結果納入煤礦“三位一體”考核管理,進行考核獎懲。
六、加大安全培訓力度,全面提升煤炭企業職工隊伍素質
1、加強安全培訓和人才培養。要繼續抓好煤礦“三項崗位人員”和班組長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要著力抓好新工人的崗前安全培訓,下井人員安全培訓不得少于72學時,實習期不得少于4個月,并簽訂師徒合同,實習期間不得獨立作業。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礦井必須依法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關閉。充分發揮我市安全生產培訓中心作用,不斷加大煤炭企業急需專業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養力度,通過與煤炭院校合作、分層培訓、以師帶徒等途徑和組織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能競賽、技術創新等活動,解決煤礦專業技術人員匱乏問題。完善人才表彰激勵機制,嚴格按有關規定提取人才專項資金,制定培養、吸引、留住人才的規定,積極推行技術津貼、專家津貼等措施,調動專業人才的工作積極性。
2、提高職工勞動保障水平。煤炭企業要關心煤礦職工生活和身體健康,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意外傷害等社會保險,并按規定落實職工入井津貼、勞保津貼及福利待遇。在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提高職工收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體系,向相關部門如實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情況,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塵、有害氣體、高溫、噪聲等危害的有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
3、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通過電視、報紙、網站、板報等,大力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及時宣傳推廣企業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廣泛推行精細化管理、手指口述操作法等先進管理模式,深入開展安全誠信企業建設活動,把安全發展理念真正落實到每個企業、職工和崗位,推動安全文化建設縱深發展。
七、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全面落實安全監管職責
1、加大安全執法檢查力度。進一步健全完善駐礦督查員制度,加大安全執法檢查的頻度、廣度和力度,特別是在春節、“五一”、“十一”及汛期等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重點時段,制定大檢查方案,加大對重點區域、重點礦井的拉網式檢查和“回頭看”力度,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2、嚴厲查處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嚴格按照勞動定員管理,嚴肅采掘計劃,從嚴查處“三超”、“三違”、超層越界、盜采和開采保安煤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等非法違法生產行為。要嚴格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管理,凡涉及“三下”開采、放頂煤開采等特殊開采,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組織技術“會診”,經批準同意后方可組織生產,否則堅決停產整頓。要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嚴厲打擊無證開采、生產許可證過期失效等非法行為。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執法處罰力度。凡存在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的礦井,必須按有關規定從嚴從重進行處罰,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加大安全考核力度。要進一步深化煤炭企業“三位一體”考核機制,加大考核力度,細化考核標準,嚴格考核程序,提高管理干部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要嚴格按照《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加大對煤礦礦長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4、加大對事故企業及責任人的處罰和追究力度。嚴格落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死亡事故的礦井,一律停產整頓一個月以上,并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度內發生2起死亡事故的煤礦,撤銷礦長職務,同時撤銷所屬分公司分管副經理職務;所轄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年度內發生3起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取消礦長任職資格,終身不得擔任礦長,同時,撤銷所屬分公司經理和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職務;對發生事故的煤炭集團,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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