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三項制度實施意見

時間:2022-08-24 1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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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三項制度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實施意見》、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三項”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委工作實際,經主任辦公會研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辦文辦事限時制

(一)委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辦文、辦事,均實行限時制度。因特殊情況而無法按時完成的,由承辦科室(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單位,在規定辦理時限內向報文單位或交辦領導(凡列入委督辦件的,應先向委辦公室報)呈書面說明,解釋延期辦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辦理時限的,必須嚴格執行,所承諾時限只能少于規定時限。沒有規定時限的,根據具體情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不屬于本委職權范圍或不適宜由我委辦理的,應在接到公文后2個工作日內退回交辦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對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事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

(四)凡列入督辦的公文、事項(含會議類),由委辦公室負責追蹤督辦。

(五)對基層報送的請示性文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凡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能按時辦結或沒有按時反饋辦理意見的,視為默認或同意。由此而產生的后果,由承辦科室負責人承擔。

(六)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審批及其他行政事項,在手續完備、資料齊全且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七)對交辦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提案,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于人民來信和信訪轉辦件,按信訪規定時限內辦結。對于群眾的來電投訴、網上投訴應在1-3個工作日內辦理回復,對上級交辦的投訴轉辦件,應在7-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首問負責制

(一)基層到我委辦事時,所遇到并問及的第一個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首問責任人)必須負責解答、辦理或幫助聯系經辦事項。

(二)首問責任人在接待辦事人時,應主動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熱情周到、文明用語、耐心解釋,不得推諉扯皮。堅決禁止“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或“不給好處不辦事”的行為。

(三)辦理事項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的,要按規定及時予以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承辦人員告知對方辦事程序、依據。對符合規定但手續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或攜帶的材料以及如何辦理等,并耐心解答對方的詢問;屬于職責范圍外的,應引領當事人到相關部門,由有關責任處室負責接待、處理和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應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并告知其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職能部門。

(四)實行AB崗工作制度。A因請假,須辦的文件及事宜應交B處理,保證服務工作的正常運行。對A在辦公時間內參加會議、考察、出差等公務活動,有服務對象來辦事,不得以經辦人不在為由拒絕接待。

(五)首問責任人辦理緊急重大事宜,應在認真做好記錄的同時,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當事人能處理的,應及時處理并向部門負責人報告;當事人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向部門或分管領導報告,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三、責任追究制

(一)委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違反辦文辦事限時制、首問負責制等有關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年內違反相關規定超過3次的,取消該科室、單位年度評優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嚴格追究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并視情責令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或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