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作風和效能評議意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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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為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工作作風和效能建設,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關于轉發〈2012年全市政風行風和效能評議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和區委、區政府關于2012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現就2012年全區機關作風和效能評議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堅持評建并舉,以涉企、涉民和與發展環境有直接影響的部門和單位為重點評議對象,以日常監測和集中評議為主要評議方式,通過有針對性地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嚴格督促整改,進一步促進機關及工作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優化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二、組織領導
2012年全區機關作風和效能評議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由區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區效能辦承擔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三、評議對象
為增強評議結果的可比性,以是否具有執法權力和行政管理職能以及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聯度為標準,將被評議單位分為三類:
第一類單位(直接面向企業、群眾和社會服務的部門和單位,22個):
第二類單位(綜合服務和協調部門,22個):
四、評議內容
1、廉潔從政。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情況,是否嚴格自律、從政清廉。
2、勤政為民。正確履行職責和義務情況,是否勤奮敬業、忠于職守。
3、務實高效。有效實施管理和服務情況,是否求真務實、開拓創新。
4、依法行政(辦事)。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的情況,決策、執法、檢查、審批(許可)、收費、處罰等行為是否規范并符合法律精神,監督是否有效。
5、服務協調。為基層、其他部門和管理服務對象提供指導、協調和服務情況,是否指導有力、協調到位、服務及時。
五、評議方法
評議采取日常監測和集中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日常監測主要是通過明查暗訪的方式進行,時間涵蓋全年。監測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被評議單位反饋,并督促整改。
集中測評主要是有針對性地發放社會調查問卷進行測評,通過領導測評、部門測評、群眾測評等形式,真實、客觀地了解各界對被評議單位作風和效能狀況的評價意見,時間為11月至12月。
評議結果按照百分制計算,集中測評分值占70%(其中,領導測評分值占20%、部門測評分值占20%、群眾測評分值占30%),日常監測分值占30%。按照分類測評、分類排序的原則,第一、二、三類單位分類測評,第一、二類單位分類排序,第三類單位不排序。
被評議單位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為滿意等次,80分以上不滿90分的為比較滿意等次,70分以上不滿80分的為基本滿意等次,不滿70分的為不滿意等次。
六、評議結果的運用
1、評議結果經區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向被評議單位反饋。駐區市屬垂直管理單位的評議結果,由區效能辦向其市主管部門通報。
2、對第一、二類單位分類排序位于前五名的單位,且最后得分高于85分的,在2012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加1分;對第一、二類單位分類排序位于后三名的單位,且最后得分低于80分的,在2012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中減1分,同時,區委、區政府對其領導班子成員進行集體談話,單位主要領導要作出書面檢查,提出整改措施。
3、對在日常監測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市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崗位禁令》和區委辦、區政府辦《關于在全區開展機關效能日常監測工作的通知》(金辦[2012]22號)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4、12月底前區效能辦完成評議工作總結,上報領導小組審定。2010年元月份通報評議結果,并送請有關部門運用評議結果。
第二篇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2〕18號,以下簡稱《意見》)和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印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12]7號)通知要求,現就我區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
此次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區法院、區檢察院、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15號)規定所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及對外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8.其他
二、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文件下發之日起至2012年11底基本結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文件下發之日起至2012年5月底)
各單位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作用,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截至2012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各單位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并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2)。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為保證自查效果,各單位各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逐級上報。各單位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于6月10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階段(2012年7月至10月)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于20%。
重點檢查對象: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3.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4.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5.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重點檢查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于2012年11月5日前報送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階段(截至2012年11月20日)
各單位各部門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整改結束后,區紀委、區監察局與各單位簽訂禁設“小金庫”承諾書,如本單位再設立“小金庫”,將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
各單位和各部門要將專項治理工作形成書面報告,于2012年11月10日前報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口把關。成立由區紀委、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牽頭的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公安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分局等部門。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范圍內“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治理措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見附件1)
各單位、各部門要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治理領導機構,并設立日常工作機構。各單位、各部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的設立情況要在2012年5月26日前報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傳發動
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召開會議進行工作部署。各單位、各部門也要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動員部署。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并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
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通過編發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治理“小金庫”工作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促進工作深入開展。
(二)落實舉報制度
各單位、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新聞媒介和網絡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三)完善協調機制
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要主動加強與各單位各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及時明確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起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紀檢機關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財政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宣傳部門要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公安機關要做好“小金庫”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處理工作;稅務部門要做好有關涉稅問題的查處工作。
(四)強化工作督導
在專項治理工作期間,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督查組,到各單位各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驗收治理效果。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部門和單位,及時給予批評并責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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