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電力防護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24 12:56:31
導語:地方電力防護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保護工作,確保電網建設順利進行和電網正常運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省電力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一)市電力能源工作領導小組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建立高效協調的工作機制,各相關單位要明確職責,積極開展電力保護工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電力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各地綜治辦負責將平安電力建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考核范圍;各級公安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開展“三電”專項斗爭,有效打擊涉電違法犯罪;宣傳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電力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和用電單位要認真貫徹《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加大對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巡視力度,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可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它手段,做好防止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工作。
二、加強規劃管理,規范建設行為
(二)各級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應將電力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電力發展規劃的要求,對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進行規劃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
(三)在臨近已建電力設施保護區審批新建或改(翻)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時,各級規劃部門應嚴格規劃審查,并征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意外觸電事故的發生。
(四)電力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依法實施的電力工程建設。電力建設所涉相鄰單位和個人因協助電力建設受到的損失,由電力建設單位給予合理補償。
(五)因其他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電力設施的,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擴)建中妨礙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應經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遷移、改造相關設施的費用由提出遷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擔。
三、加強行政管理,重視設施保護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如需進入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內進行下列工作,必須經供電企業現場查勘、提出意見,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根據供電企業提出的意見,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2.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3.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4.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七)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通過林地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續。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八)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有的經過修剪的植物經自然生長后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予以修剪。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線路的安全巡查,發現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植物不足安全距離的,應當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剪的,電力企業可以進行修剪,但不補償修剪植物的相關費用。
(九)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可采取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警告、罰款等行政措施;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之日起執行,原常政發〔2005〕24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意見》廢止。
- 上一篇:市委優質品生產地建造意見
- 下一篇:市委農機發展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