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行政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26 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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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綜治維穩辦〈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要求,為全面推進我行政調解工作建設,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維護我社會環境安全,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當前,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入關鍵階段,社會利益和群眾需求呈現多元化趨勢,隨著我城規劃建設的不斷推進,各類矛盾和行政糾紛逐漸增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群眾訴求渠道增多,處理難度進一步增大。當前,局機關各科、隊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切實轉變觀念,充分使用行政調解的工作方法,及時化解我經濟發展過程中規劃建設領域出現的各種爭議。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為目標,全面推進城鄉規劃部門依法行政,以預防和化解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城鄉規劃建設和居民違法違章建設等出現的矛盾糾紛,規范和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防范和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作用,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切實解民憂、排民難、維民權、保民安、促和諧。
三、明確城鄉規劃行政調解工作目標
開展矛盾糾紛行政調解工作,是城鄉規劃行政部門最大限度地運用行政手段,化解當事人之間矛盾和糾紛,防范和減少城鄉規劃建設和居民違法違章建設等信訪問題的有效途徑。要確立“群眾的糾紛在我這里止步”的工作目標,不把當事人往上級信訪及訴訟渠道推。力爭矛盾糾紛調解率達100%,調解成功率達90%,95%以上的糾紛化解在本級城鄉規劃部門。
四、定義與范圍
(一)城鄉規劃行政調解定義
實施意見所稱行政調解,是指城鄉規劃行政部門在履行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或執法監督過程產生的行政糾紛,對其自身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行政糾紛,積極依法進行協調和疏導,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各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和活動。
(1)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因城鄉規劃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發生的行政糾紛。
(2)在我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城鄉規劃和居民違法違章建設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及城鄉規劃部門職責范圍的可以行政調解的行政糾紛。
五、建立行政調解工作組織
(一)成立規劃局行政調解委員會
(二)成立規劃局行政調解中心
六、工作職責
(一)規劃局行政調解委員會職責
對單位行政調解工作進行領導,抓好行政調解規章制度的制定與落實,定期組織對主管領域、行業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梳理、研判分析、包案調處,研究突出矛盾糾紛的調處方案,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指導、督促調解中心工作。
(二)規劃局行政調解中心職責
負責接待矛盾糾紛的當事人;排查、受理、調處矛盾糾紛,對突出矛盾糾紛可邀請單位行政調解委員會成員、法官、律師(或單位法律顧問)、人民調解員等人員共同參與調處;搞好矛盾糾紛臺帳的登記整理匯總,定期向單位行政調解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按要求向綜治維穩辦報送本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
七、工作原則
(一)自愿原則。在各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合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
(三)中立原則。行政調解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說服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相互理解。
(四)積極主動原則。發現本級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出現的糾紛,行政調解應積極主動向各方當事人表明組織行政調解的態度,并盡量說服當事人接受行政調解。
(五)依法處理原則。對不屬于行政調解范疇的糾紛以及經行政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糾紛,行政調解委員會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六)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與本機關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糾紛行政調解委員會應及時有效進行調解,不得推諉扯皮,久拖不決。
(七)人民調解優先原則。
八、調解程序
(一)信訪人來訪,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城鄉規劃管理相對人提請維護其權利,按照局內業務分工由相關科、隊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經征求當事人意見,同意先行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到局行政調解中心進行登記,填寫群眾來信來訪登記卡。登記卡應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糾紛爭議的事由、本人的要求等。當事人不能書寫的,由接待人員按當事人口述內容填寫,并向當事人宣讀確認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字或按手印。
(二)行政調解中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群眾來信來訪登記卡,經辦公室主任審查同意后,進入糾紛案件行政調解程序。
(三)行政調解中心根據糾紛爭議內容,及時確定行政調解員,并將當事人的申訴材料交調解員審閱。
(四)調解中心安排調解工作人員進行前期調查取證,做好相關調查筆錄。
(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則商定糾紛調解時間、地點和參加人,由調解中心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調解的,視為其不同意調解,按自行撤消調解處理。
(六)行政調解員主持調解,應當聽取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做好調解筆錄;需要再次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七)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并由行政調解員署名確認,加蓋本局印章,送達有關當事人后,行政調解書生效;當事人拒絕接收行政調解協議書的,視為調解不成。對調解不成的糾紛,由行政調解員宣告行政調解結束,并告知有關當事人根據爭議性質,按法律程序分別向信訪、仲裁和復議機關移送處理。
(八)調解結案或調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調解中心整卷歸檔。對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爭議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持行政調解協議書,向局行政調解中心申請轉換爭議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履行爭議調解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行政調解,一般初次調解在5個工作日完成,第二次調解在20日內完成。
九、工作紀律
嚴格回避制度。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在行政調解活動中,徇私舞弊和瀆職、失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調解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我社會安定及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各科、隊要積極開展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城鄉規劃法》、《省城鄉規劃條例》、《信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廣大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意識,引導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努力營造城鄉規劃部門行政調解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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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規劃設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