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督學工作管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16 11: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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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督學工作管理實施方案

一、管理對象

縣督學責任區責任督學

二、管理內容

督學責任區責任督學完成監督、指導、評估、服務等相關任務情況(具體見《縣督學責任區責任督學工作管理細則》)。

三、管理辦法

責任區督學工作考核由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負責組織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時間為每年十二月。

1、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根據“管理細則”對責任區督學進行量化考核,占考核總分60%。通過聽取責任督學個人述職、查看過程性資料和走訪學校等多種方式進行。

2、各督學責任區校(園)對責任督學的滿意度評價考核,占考核總分的40%。采取走訪、座談、問卷等形式進行。

3、根據“量化考核”和“滿意度評價”之和進行綜合計分。綜合分85分以上為“優秀”,84—60分為“稱職”,60分以下定為不稱職。

四、結果運用

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考核優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干擾學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及發現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