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時間:2022-06-28 0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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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做好縣人事勞動仲裁院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縣人事勞動仲裁院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提高縣人事勞動仲裁院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增強工作人員的政法素質和業務技能,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按照《省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堅持標準,規范程序,明確縣人事勞動仲裁院在我縣經濟建設和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重要職責,明確人員的崗位責任,落實好縣人事勞動仲裁院和相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充分發揮人事勞動仲裁工作在促進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二、實施范圍和基本條件
(一)實施范圍。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和《關于嚴格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進入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截止縣人事勞動仲裁院批準為參照管理的文件下發之日,經縣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進入的在編在職人員。
(二)基本條件
1.縣人事勞動仲裁院在編在職人員;
2.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截止單位批準為參照管理之日,年齡在45周歲以上的學歷放寬到高中、中專;
4.截止單位批準參照管理之日,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
5.近3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6.單位批準為參照管理之日,原為工勤人員后轉入管理崗位滿3年以上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轉聘在專業技術崗位滿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可列入參照管理對象。
三、組織實施
(一)思想發動
認真做好思想發動工作,使縣人事勞動仲裁院工作人員明確參照工作的重要意義,提高對參照工作的思想認識,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公務員法》和業務知識,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
(二)職位設置
按照縣編委確定的單位編制限額,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科學合理地設置若干個職位(崗位),職位數不得超過編制數。同時,根據設置的職位(崗位)編制職位說明書,明確職位名稱、職責任務、資格條件,作為日常錄用、考核、晉升、培訓等管理的依據。
(三)人員登記
1.資格審查:縣人事勞動仲裁院擬登記人員,按規定本人填寫《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資格條件審核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三張),同時附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任職證明、加分的獲獎證書(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并交給所在單位審核。對審查合格人員統一張榜公示5天,接受群眾監督。對不屬于參照范圍對象或者不符合參照資格條件的,取消考試資格;考試后查實的,取消登記資格。公示期滿后,將相關材料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2.組織考試:經審查符合擬登記資格條件的人員,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組織考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命題、閱卷和具體考務工作。考試時間和具體考務工作另行通知。
3.考察:按參照核定的編制限額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入圍人員。對筆試入圍人員進行德、能、勤、績、廉考察,并作出綜合評定。
4.人員登記:經考試、考察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并填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一式三份),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5.其他暫緩登記對象:見習期未滿的工作人員;受行政、黨內警告處分未滿半年;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未滿1年的;行政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處分未滿2年的;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暫緩登記對象納入編制和職數限額內,待暫緩情形消失后,再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6.不予登記對象:受勞動教養或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處罰的;因其它原因不能登記的。
四、人員分流
(一)截止單位批準參照管理之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含工勤崗位人員)。
(二)曾受勞動教養或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處罰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分流到其他企事業單位。
(三)其他未登記人員,堅持內部消化為主,可調劑安置到其他事業單位。
五、參照管理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參照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及各項配套政策法規,不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參照機關公務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執行機關的工資制度。
(二)參照管理單位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有規費收入的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有關規定。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在縣編辦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統一指導下,周密部署、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向全體工作人員做好政策規定的宣傳工作,公開標準和條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實施工作完成后,要認真做好自查總結和驗收工作,妥善處理好參照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到及時請示,慎重處理,確保干部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工作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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