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時間:2022-08-04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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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為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救助工作應急處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損失,快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災害救助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洪澇、干旱、風雹(包括龍卷風、颶風和冰雹)、臺風(包括熱帶風暴)、雪災、霜凍、低溫、病蟲害、地震及其它異常自然現象造成的損失和危害。

凡遇特大災、大災、中災,港閘區救災應急預案啟動。

二、救災工作原則

(一)政府領導原則。救災工作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各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效組織救災工作。

(二)分級管理原則。各街道、鄉負責各自區域范圍內的災害救助工作,災害發生后,主動配合本預案的實施。

(三)分工負責原則。預案中涉及的相關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全力投入,相互銜接,確保救災工作協調統一。

(四)重點突出原則。要突出落實救災工作各個環節的相關內容,強調救災保障手段和資金的落實。

三、救災工作基本方針

救災工作的基本方針是: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發揮駐區部隊突擊作用,共同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四、應急機構和職責分工

救災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分級部門負責制。

(一)救災指揮部

區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總指揮部,區政府區長任總指揮,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區長任副總指揮,區政府辦公室、民政局、農經局、財政局、衛生局、文教局、建環局、發改委、人武部、國土分局、公安分局、駐區交巡警、駐區武警、消防等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內,電話:****,傳真:****,辦公室主任由區民政局局長兼任。

各鄉、街道成立分指揮部,在區總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工作,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指揮,分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街道、鄉社會事務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民政助理兼任。

(二)職責分工

1、區救災總指揮部負責全區救災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負責搶險救災、安置疏散災民,設置避難場所,轉移和安置災民;負責災后搶險物資及災區群眾疏散點住宿物品的供應工作,接收、配送救濟物品;負責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保證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房住;負責組織災區干部群眾進行自救和互救,控制災害擴大;必要時報經上級同意,向駐區部隊求援。

2、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對外災情。

3、區民政局負責救災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做好查災、報災、核災工作,組織收集匯總上報有關災情數據和資料;檢查督促受災地區各項救災措施落實;及時制訂救災款物分配方案,安排和使用救災款物;承擔災民無力克服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濟工作;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發放工作;收集各項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

4、區農經局負責組織指導災民開展抗災救災、生產自救、災后恢復生產工作,指導災民搞好農作物搶種、補種以及畜禽、水產養殖的補救措施;對受災情況進行監測、趨勢判斷及災情評估,及時向區救災總指揮部報告災情和險情,提出緊急援助的項目建議和實施特別管制建議。

5、區財政局負責籌集、管理救災資金,將救災經費列入預算,根據救災需要,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受災對象在第一時間內得到有效救助;負責對救災資金的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6、區衛生局負責災區醫藥衛生、防病治病工作,及時組織派遣醫療治病小分隊,搞好災區的衛生防疫,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負責藥品供應,實施醫療救助;負責接收、管理和發放捐贈的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

7、區文教局負責轉移安置受災學校學生和教師,做好災后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方面共同做好災后校舍重建。

8、區建環局負責對危房的鑒定加固,損壞道路的搶修,組織臨時房屋的施工,征集和組織挖掘、吊裝等大型搶險機械,負責災后房屋的設計施工等。

9、區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抗災救災物資的運輸,在需要救災應急交通工具時,負責協調和解決轉移安置災民和財產所需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負責組織、儲備、調度全區的抗災救災物資。在需要救災物資供應的情況下,確保災民糧食供應,做好災民生活急需品和布匹、棉花、煤炭、毛竹、鐵絲、元釘、油氈、木料、薄膜、油料等物資的儲備和供應;負責協調電信、供電、供水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在較短的時間內,恢復損壞的水、電、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10、市國土局港閘分局負責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建立群測群防的監測體系,協助相關部門建立監測點;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區的監督管理,負責災后重建所需土地的管理工作。

11、市公安局港閘分局、駐區交巡警負責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工作,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重點目標的警衛以及交通疏導工作,協助區救災總指揮部轉移安置災民、處理傷亡人員的善后相關事宜。

12、區人武部負責聯系、組織駐區部隊和預備役民兵參加搶險救災。

13、各鄉、街道負責本轄區抗災救災工作的組織實施。

五、應急經費和物資保障

區、鄉兩級資金儲備,遵照有關規定落實好1704科目,區財政預算不少于15萬元,鄉級財政預算不少于3萬元,主要用于當年的自然災害以及難以預料的特殊開支。應急預案啟動后,由區民政局向區救災總指揮部提出用款申請及分配方案,由財政局撥付到災區。救災資金的籌集接受社會捐贈和上級撥款。

區發改委是負責救災物資供應部門,要搞好配合和銜接工作,確保救災物資通道暢通無阻。

食品籌備。設置相對固定的食品供應點,落實衛生安全的食品和飲用水的供應商。臺風、洪澇、地震等災害短臨預報后,各食品供應點須預先安排一定數量的饅頭、方便面、餅干、罐頭、礦泉水等主、副食品。

糧食儲備。保持一定的糧油存量,預案啟動后,經救災總指揮部批準將糧油發往災區。

衣被和救生物品籌備。購置必要的棉衣、棉被、日用品、帳篷等亟需物品。

街道、鄉要做好各自區域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儲備、發放工作。

六、災情等級劃分和報告

(一)災害評估。災情包括以下內容:自然災害發生的時間、時段、名稱;毀壞耕地面積,受災、成災、絕收面積;受災、成災、被困人口;轉移安置、無家可歸、飲水困難、因災死亡、因災傷病人口;缺糧、需口糧救濟、需救濟傷病、需救濟衣被人口;倒塌、損壞房屋,需修建住房數量;損失、減產糧食;因災死亡的牲畜;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缺糧數量,需救濟糧數量等。

(二)災害等級劃分。

1、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特大災

(1)農作物絕收面積(指因災減產八成以上)2萬公頃以上;

(2)倒塌房屋3000間以上;

(3)因災死亡10人以上;

(4)7級以上(含7級)嚴重破壞性地震;

(5)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達8億元以上。

2、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大災

(1)農作物絕收面積1—2萬公頃;

(2)倒塌房屋1000—3000間;

(3)因災死亡5—10人;

(4)6級以上7級以下嚴重破壞性地震;

(5)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5—8億元。

3、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中災

(1)農作物絕收面積0.5—1萬公頃;

(2)倒塌房屋500—1000間;

(3)因災死亡3—5人;

(4)5級以上6級以下嚴重破壞性地震;

(5)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3—5億元。

4、未達到中災劃分標準的均為輕災。

(三)災情報告。嚴格按照上級規定進行災情報告。

1、建立村(居)、街道(鄉)、區有關部門、區救災總指揮部四級災情信息網絡,明確報災聯絡電話、責任人,如遇人員變動,及時報區救災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災情報送的內容及任務分工。自然災害情況報送內容主要包括綜合情況、農副業損失情況等。由區救災總指揮部相關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核定最終災情數據。

綜合情況主要包括:災情種類及發生時間、地點、轉移安置人口,因災傷、病、亡人口數,倒塌、損壞群眾住房戶數、間數,倒塌、損壞其他房屋間數,因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由區、街道(鄉)兩級民政部門負責了解掌握,并匯總上報。

農副業損失情況主要包括: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因災死亡牲畜、農副業直接經濟損失等,由區、街道(鄉)兩級農業部門了解掌握,并分別報同級民政部門匯總。

3、自然災害情況報送的時間要求。突發性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內了解掌握災情,村(居)1小時內報街道(鄉),街道(鄉)2小時內報區,并填寫《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對因災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它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可同時報上級民政部門直至國家民政部。

在重大自然災害穩定之前,區、鄉兩級民政部門均執行24小時日報告制度。各鄉、街道于每日9時前向區救災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前24小時的災情。災情穩定后,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填寫《自然災害統計表》,經指揮部總指揮審核后上報。

對因災造成人員傷死和房屋倒塌的,區、街道(鄉)兩級民政部門應掌握到人、到戶,并建立《因災死亡人口臺帳》和《因災倒房戶臺帳》。

七、應急行動

接到災害預警后,區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單位立即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災害發生后,在區救災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災情進行對口緊急救助,并及時向市對口部門報告救災情況,提出緊急支援的項目和內容。要根據需要立即協調調集救災物資和運輸車輛、船只,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緊急調運。要組織有關部門,在災后24小時內將脫險群眾基本安排就緒。要及時做好災民急需的食品、飲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要根據核實后的災情數據,制定災民吃、穿、住、醫等總體方案,并分項實施。

(一)轉移安置

災后2小時內,各街道(鄉)組織救援人員搶救遇險群眾,對其進行轉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簡易棚、調撥帳篷、對口接受、投親靠友等多種形式,將遇險群眾妥善安置。

(二)食品供應

災后4小時內對無法自行解決飲食的受災群眾,由區設置的食品供應點供應食品。

(三)傷病救濟

根據災情分布形勢,區衛生局要立即組成醫療衛生組,迅速調集醫療救護力量,在災后4小時內初步建立起傷員救治網絡,緊急救治傷員。在災后24小時內派出防疫隊進入指定區域,檢查、監測飲用水源、食品等,進行疫情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爆發和流行。各街道、鄉根據災民的自救能力發放傷病救濟款。

(四)口糧救濟

1、撥款。鄉、村兩級要在災后迅速、準確地統計出需口糧救濟人口和需救濟糧數量。需口糧救濟人口是指缺糧人口中沒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給予救濟的數量。需救濟糧數量以缺糧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大米計算,扣除現有口糧后,維持到下一個收獲季節的糧食短缺數量。依據需救濟人口情況,及時下撥救災糧款。救災糧款下撥程序是:接到上級或財政部門撥款后,區民政局立即研究分配方案,10日內行文下發到各鄉、街道。

2、口糧。當需口糧救濟人口超過2萬人時,由區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調度,鄉、街道具體實施。

3、發放。救災糧款發放程序是:首先由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災民救濟名單,登記造冊,5日內報街道、鄉批準并張榜公布;由街道、鄉財政、民政部門按照批準的災民救濟名冊3日內發給災民,并由領款人簽章。

(五)衣被救濟

對因災缺少衣被需要救濟的群眾,要及時實施衣被救濟。遇險群眾妥善安置后,鄉、村兩級要及時調查統計需衣被救濟的人數,進行登記造冊。災后2日內,區救災總指揮部組織部分衣被進行救濟。

(六)房屋修建

因災造成民房受損或倒塌,按區統一規劃處理房屋修建。對無自救能力的住戶,房屋修建經費原則上由區、鄉兩級財政負擔,對部分有自救能力的住戶,給予適當補貼。建房中,免收一切審批費用,由區建環局負責災民建房的監管工作。

(七)社會救助

區民政局要將災民作為社會救助的重點對象,強化動態管理。對低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災民要及時給予享受農村低保,對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我區上一年度社會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要實施社會扶助。

八、獎勵和處罰

對在救災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出色完成自然災害救助任務的;

(二)及時提供災害情況,災情測報準確,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減輕或免遭災害損失的;

(三)搶救、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四)開展防災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在救災工作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救災總指揮部的要求實施救災的;

(二)不按要求和規定報告災情或虛報、瞞報、謊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負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間不堅守工作崗位或玩忽職守,甚至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救災款物的。

九、附則

本預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