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07 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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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36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發〔*〕30號)精神,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開展好*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意義和工作目標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市情調查,是了解污染源數據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是污染治理和環境監管等一系列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搞好污染源普查,準確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有利于正確判斷環境形勢,科學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有利于有效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有利于提高環境監管和執法水平,保障國家環境安全;有利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標為:
(一)全面掌握全市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參考依據。
(二)建立全市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
(三)提高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監測、監督和執法體系。
(四)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全面推進生態市建設。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年12月31日;
時期資料:*年度。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我市范圍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為提高普查效率,節約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現行環境統計基礎,將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兩部分,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的范圍是:(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2)11個重污染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中規模以上企業。(11個重污染行業及16個重點行業名單詳見附件)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這類企業數量多,且大部分規模小、污染物排放總量少、企業填報能力差。對這類污染源進行簡要調查。
2.農業源
普查對象包括第一產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污染源普查主要針對糧食作物(包括谷物、薯類和豆類)、經濟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茶、棉、煙草、中藥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葉菜類、瓜果類、茄果類、根菜類、豆類、花菜類)等主要產業,開展施用肥料、農藥和農膜的污染調查。
畜牧業污染源普查以舍飼、半舍飼規模養殖為調查對象,針對豬、奶牛、肉牛、蛋雞和肉雞等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和污水展開調查。
漁業污染源普查以池塘養殖、網箱養殖、圍欄養殖、灘涂養殖、工廠化(場)養殖中的魚、蝦、珍珠、蟹、鱉等主要產業為調查對象,開展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污染調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狀況。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和其它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單位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飼料餌料投放,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以及設施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和治理情況等;
(2)以城市(地區)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尾氣中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棄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含使用放射源的醫療機構)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上級指導、地方調查與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對工業源中占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規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2.對農業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市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市的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3.對生活源中的第三產業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基本情況調查,并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等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1.準備階段(*年7月?*年12月):
(1)建立機構。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制定普查方案和各類技術規范。各鄉鎮、街道也要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普查中,可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有關教育單位臨時聘用部分普查員。
(2)宣傳動員。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氛圍。利用媒體和會議等多種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
(3)普查培訓。按上級統一部署,做到參加上級培訓和自行組織培訓相結合。培訓對象為普查辦全體工作人員和各級調查人員。重點是對普查對象的清查摸底、普查表各項指標的解釋及填報方法、入戶登記技巧、快速匯總、人工數據審核方法等各項環節進行培訓,目的是使普查員能夠準確、高效、及時地完成普查任務。同時根據普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及時開展專題培訓。
(4)單位清查。查清普查對象的名稱、地址、聯系人、所屬行業。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結果的單位名錄庫為基礎,與環保、統計、工商、農業等機構提供的單位資料以及實地調查情況進行核對和調整,在此基礎上,按普查小區逐一核實清楚,形成污染源普查單位名錄。
2.全面普查階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
(1)入戶調查登記(2008年1月?2月),按照普查小區的單位名錄分類發放普查表,進行各項具體的登記工作。
(2)復查及審核(2008年3月?4月),普查登記工作完成后,各級普查辦要集中精力按照普查實施細則和質量檢查要求,對普查登記的數據進行復查和人工審核,對發現的填報差錯做好記錄,將普查登記數據控制在質量要求范圍內。
(3)組織驗收和上報(2008年5月?6月)
使用全國污染源普查計算機數據處理軟件,完成審核錄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檔案;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辦公室組織對各縣(市、區)普查工作進行審核驗收等。各縣(市、區)污染源普查數據在2008年5月底前上報市普查辦。
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辦負責將全市的污染源普查數據匯總,報浙江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3.總結階段(2008年7月?2009年6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數據庫,開發利用普查成果,總結驗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市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縣(市、區)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分工協作。
市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關技術規范,組織普查工作試點和培訓,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的普查,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縣(市、區)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報道和宣傳工作,應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新聞網站等媒體,進行污染源普查的社會宣傳和動員;
統計部門參與全市污染源普查總體方案及有關具體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資料的提供和有關資料的銜接工作,參與普查相關數據的核定和普查結果的分析、資料開發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和經貿部門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審核普查經費預算,籌措普查資金,做好專項資金的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國土部門負責提供放射性伴生礦基本信息,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全市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建設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的普查;
農業部門負責牽頭農業污染源的普查;
衛生部門配合做好醫療衛生系統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普查所需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的基本登記信息;
軍區后勤部門按解放軍總后勤部的統一部署,負責牽頭組織駐紹部隊、武警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電力部門負責配合環保部門做好熱電、火電行業的污染源普查。
(三)質量保證
1.根據省污染源普查辦制定的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規定,確定普查工作評價標準,開展全市普查質量控制工作。
2.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3.各級普查機構可聘請相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參與普查全過程,依托專家對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術規定進行評審和論證,確保污染源普查各項技術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4.市污染源普查辦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各縣(市、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
5.設立工作簡報制度,用于加強普查經驗的交流,及時掌握各地普查工作進展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等。
(四)宣傳動員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傳部、浙江省環境保護局《關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的通知》(浙環發〔*〕54號)的要求,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落實經費,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徹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
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一支由社會各方面組成的普查員隊伍。重點產業單位應當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五、普查經費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六、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凡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與其完成“十一五”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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