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融資資金管理條例
時間:2022-09-07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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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開發性金融貸款資金的管理,根據市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會談紀要(原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以及市政府授權*市開發性金融融資平臺(以下簡稱市融資平臺)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市融資平臺是指經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向國家開發銀行提出借款申請,負責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使用和償還的借款人。
第三條貸款資金主要支持*市城市基礎設施、新農村建設等項目建設。具體項目由市政府研究決定,并在國家開發銀行與市政府以及市融資平臺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會談紀要(原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和《借款合同》中予以確認。
第四條貸款資金的使用,須經市政府審批后,由市融資平臺負責具體實施,市開發性金融合作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貸款資金應遵循??顚S玫脑瓌t,即所有資金必須用于增加項目資本金、相關工程建設、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六條貸款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的原則。市融資平臺設立貸款資金專戶,專項用于貸款項目資金的結算支付。
第二章融資平臺貸款資金的申請和發放
第七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提出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項目及用款計劃,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市融資平臺與國家開發銀行商定后,在《開發性金融合作會談紀要(原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和《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開發性金融合作會談紀要(原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和《借款合同》簽訂后,由市融資平臺負責牽頭落實《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提款條件,在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向國家開發銀行提出貸款發放的書面申請。
第三章融資平臺貸款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貸款資金實行統一銀行開戶、統一調度、統一審批程序。貸款資金的使用,接受國家開發銀行及其結算經辦行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資金實行統一預算和計劃管理,即各用款項目在使用資金前,須編制項目預算書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報送各有關部門和市融資平臺。資金的撥付必須合法、有據,與項目進度相一致,不得辦理無預算、無計劃、手續不全的資金撥付。
第四章融資平臺貸款資金的償還
第十一條還款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當期土地出讓收益、使用貸款資金形成的資產收益以及政府提取的專項資金或回購項目資金等。當上述資金不足還款時,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融資平臺進行補貼,以保證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的償還。
第十二條對納入還款來源的資金,首先須確保貸款資金還本付息的需要。
第五章融資平臺貸款資金的監督審計
第十三條對融資平臺貸款資金的審計監督辦法,由市政府另行發文明確。
第十四條市融資平臺貸款資金的使用,應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市審計部門或經國家開發銀行認可的中介機構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并將審計結果抄報給國家開發銀行、市政府和市開發性金融合作辦公室。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開發性金融合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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