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排污環保方案
時間:2022-11-17 0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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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8〕39號),嚴厲查處違法排污企業,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確保我州“**”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實現,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08年自治區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辦發〔2008〕134號)要求,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環境安全、促進污染物減排為目標,在鞏固前5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以下簡稱“環保專項行動”)成效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業和重點區域環境違法行為,切實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促進我州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㈠集中開展環保后續督察,鞏固環保專項行動成果。落實總書記關于加強環境違法案件后續督察工作的指示,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的重點和要求是:
⒈2005年以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限期整改、停產整治、限期治理和取締關閉等行政處罰措施落實情況,以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自治州環境監察支隊要對自治區和自治州掛牌督辦企業逐一進行現場檢查;各縣市、口岸要對本級掛牌督查案件逐一進行核查,確保掛牌督辦案件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處罰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⒉2006年以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取締關閉措施落實情況。各縣市、口岸要組織對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跟蹤督辦取締關閉措施落實情況,確保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的工業排污口全部取締,二級保護區內新、擴建項目全部停業(產)或關閉,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問題整治完畢。同時,要加快實施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基礎調查和評估工作,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規范化的保護區標志,加強水源地保護。要以整治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污染問題為重點,開展后續督察工作,確保飲用水源水質主要指標100%達標。
⒊各縣市、口岸、賽里木管委會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本級掛牌督辦案件及飲用水源專項整治的措施落實情況逐一進行現場檢查。自治州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組織檢查組,對各縣市、口岸、賽里木管委會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掛牌督辦案件及飲用水源專項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80%。各縣市、口岸、賽里木管委會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做好自查,確保督辦案件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⒋對逾期未落實掛牌督辦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締關閉違法企業的案件,一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重新掛牌督辦,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對逾期未能完成掛牌督辦案件總數50%以上的縣市、口岸,視情況實行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并通報批評。
⒌要切實加強對停產整治、限期治理企業的后續督察工作。對已經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內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按照對國家重點污染源的監管要求,加大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巡查頻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對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未按要求完成停產整治的企業,要責令關閉。
㈡集中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填埋場的專項整治,維護環境安全。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填埋場檢查的重點和要求是:
⒈查清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的基本情況,包括進出水水質、處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污泥處置和在線監控設施安裝運行等情況。建立環境監管檔案,完善監管辦法,落實監管責任。實施信息報告制度,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量、水質和污泥處置的動態管理。要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多渠道籌措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收集率和處理率。嚴厲查處超標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規定處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為。
⒉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運行的,要由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綜合整治,限期解決。對建成一年以上運行負荷達不到設計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環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開通報批評;對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污的,未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拒報或者謊報排污申報登記及運行情況的,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按規定未與環保、建設部門聯網的,要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其運營單位進行處罰;對不正常運營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⒊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場實際運行情況,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滲措施、滲濾液處理設施運行和地下水監測等情況,重點是滲濾液的產生和排放情況。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場,要責令限期整改;垃圾滲濾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處理不達標的,要依法依規對運營單位進行處罰。加強對已經封場垃圾填埋場的環境監管,確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㈢集中開展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污染企業專項整治,促進污染物減排工作。重點對艾比湖流域開展集中整治。檢查的重點和要求是:
⒈對重點流域2007年以來新、改、擴建的工業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廢水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必須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對不履行環保監管職責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⒉加大對列入淘汰目錄中嚴重污染環境的設備、工藝的監管,對違法違規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制革、酒精及小冶金等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的,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要責令其停業、關閉。
⒊結合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加大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力度。加大對飲用水源上游污染源和危險化學品、化工等重點行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管和環境隱患的整治,堅決整頓、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環境隱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環境的各類企業,有效防范環境突發事件的發生。
⒋嚴厲打擊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企業,重點加強對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棉漿粕、制糖、制革、化工、蕃茄加工、建材等重點行業的監督檢查,對屢查屢犯的超標排污企業采取“高限處罰”措施;對無除塵和廢水處理設施或設施不正常運轉、長期超標排污的,私設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標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的,一律予以高限處罰,加倍征收排污費,限期治理,向社會公開曝光;對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隱患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治理無望的企業和落后生產工藝,一律關閉取締。
三、主要措施
㈠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縣市、口岸、賽里木管委會要繼續按照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的要求,將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充實和加強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完善工作制度,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廣泛動員部署,安排專項經費予以支持保障,認真實施,有序推進,確保取得實效。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責,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行動、公眾廣泛參與的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工作格局。
㈡加強案件查處,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縣市、口岸、賽里木管委會要用足用好現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切實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懲治力度,查處一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違法排污企業。在加大環境行政執法的同時,不斷在產業政策、金融信貸、產品運輸、流通和消費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為。要不斷加大對行政部門環境違法問題的責任追究力度。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的政府及部門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㈢加強指導,強化檢查考核。州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縣市、口岸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指導,要按照各階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對各縣市、口岸掛牌督辦案件落實情況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排污企業的集中整治等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指導各縣市、口岸落實各項重點工作。要進一步加強環保專項行動的考核,從組織領導、信息報送、階段情況及工作總結等方面進行考核,切實保障環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自治州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于9月份組織對各縣市、口岸重點行業、飲用水水源地、2005年以來環保專項行動掛牌督辦案件整治措施落實情況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集中督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㈣加強掛牌督辦和案件管理工作。各縣市、口岸、賽里木管委會要圍繞階段工作重點分期掛牌督辦一批社會影響較大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掛牌督辦案件要有明確的目標責任、解決時限、責任單位、督辦部門、督辦程序及獎懲措施。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自治州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要加強掛牌督辦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點案件管理檔案,完善督辦制度,公示督辦結果。自治州將掛牌督辦一批典型環境污染問題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環境違法案件。
㈤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公眾監督作用。各縣市、口岸、賽里木管委會要按照自治州環保專項行動總體部署和各階段工作重點,結合實際,分階段制訂宣傳計劃,確定宣傳重點,責成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專項行動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報道,營造群眾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環保專項行動進展、違法排污企業名單和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公開曝光一批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屢查屢犯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要進一步做好環境保護信訪工作,充分發揮“12369”環保投訴熱線作用,暢通投訴渠道,鼓勵群眾廣泛參與,推進專項行動深入開展。
四、工作安排
㈠動員部署階段(7月)。各縣市、口岸、賽里木管委會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完成環保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9月17日前將本地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名單、動員部署情況和實施方案報自治州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㈡集中檢查和整治階段(9—10月)。各縣市、阿拉山口口岸管委會、賽里木管委會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重點流域區域和重點排污行業進行全面調查摸底,集中力量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嚴厲查處典型違法案件,嚴肅追究責任人。9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將階段整治情況報送自治州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㈢總結階段(11月)。各縣市、口岸、賽里木管委會要認真總結環保專項行動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于11月5日前報自治州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環保專項行動的領導,自治州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全州環保專項行動,解決重大問題,督辦重點案件。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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