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使用監管整治方案
時間:2022-03-12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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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動物養殖過程中獸藥、飼料使用安全規范,保障動物性產品安全和公共衛生,認真防范和及時處置與獸藥、飼料使用有關的各種危害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定于20*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組織開展全省獸藥飼料使用監管和危害控制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標
動物養殖過程中,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使用于動物的獸藥、飼料、飲水等投入品和畜牧獸醫器械工具應規范、安全、無毒害,其中不得添加未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驗證批準或風險評估、對動物和人體健康具有直接或者間接危害的物質。
二、整治內容
(一)動物養殖場(戶)。檢查由龍頭企業統一供獸藥、飼料的大型動物養殖場、中小型規模動物養殖場(戶)的藥房(柜、庫)和飼料倉庫,檢查動物飼養記錄,抽查部分動物養殖圈舍,檢查現場使用的獸藥和飼料標簽、說明書,核對獸藥、飼料產品是否合法,獸藥使用是否遵守用藥禁忌和休藥期,動物飼養記錄是否齊全等。
(二)獸藥、飼料經營企業和動物診療單位。檢查獸藥、飼料經營企業和動物診療單位的許可證,檢查經營企業庫房、門頭,檢查庫存、經營和正在診療使用的產品是否具有省級以上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號;檢查經營、使用企業采購、銷售記錄,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經營違法產品和濫用獸藥行為。
(三)飼料生產企業和動物養殖場自配飼料加工點。檢查飼料生產企業和飼料產品的批準證件,根據飼料產品配方檢查飼料生產車間、原輔料庫、成品庫,核對生產記錄、銷售記錄。重點檢查飼料添加物是否規范、合法,飼料添加物包括藥物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獸藥產品中只有藥物飼料添加劑(批準文號含有“獸藥添字”)允許添加到飼料中,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具有省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號(如:魯飼添字、魯飼預字)。
(四)獸用抗生素等原料藥生產企業。檢查獸用抗生素等原料藥生產企業廢棄的發酵液、濾渣環保處理情況,核對獸藥生產記錄,詢問當事人,追蹤廢棄物去向,防止有害廢棄物進入動物養殖環節。
三、危害控制措施
(一)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普及法規知識。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各地要針對獸藥、飼料使用環節從業人員眾多、企業分散、專業知識水平普遍不高的現狀,積極開展相關人員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人員守法的自覺性。將法律法規條文、產品批準文號知識、禁用獸藥清單、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等知識,采取上崗培訓、教育講座、張貼上墻等形式,實現入場入戶,幫助養殖場(戶)認識和抵制非法產品。
(二)開展動物養殖危害風險分析和關鍵點預防控制工作。在養殖環節,獸藥、飼料是危害動物養殖的兩個關鍵點,各地要指導和監督飼養企業,對所經營、使用的獸藥、飼料產品逐個進行風險分析,對其中可能含有違禁成分、產品未經過批準等危害風險比較大的產品,應堅決予以停用;對質量不穩定、商販上門推銷的、標簽不規范等中等危害風險的產品,應及時更換;對市場聲譽良好、本地企業供應、質量長期穩定等危害風險很小的產品,應大力倡導推廣。
(三)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禁止將原料藥、醫藥產品、無批準文號的化工產品用于食品動物,禁止在飼料和飲水中添加激素類生長促進劑,禁止將抗生素濾渣等用于動物養殖。各地在整治、檢查過程中,要依法嚴厲打擊動物養殖過程中違法使用獸藥、飼料行為。對禁用藥物、假劣獸藥、走私獸藥、未經批準的飼料和添加劑等一律收繳、銷毀,并追究生產、經營、使用者的責任;對經營、使用記錄不全,濫用獸藥、飼料添加劑等依法處罰、督促整改。
四、行動的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畜產品安全涉及動物養殖整個過程,保證動物健康安全,動物養殖者是第一責任人,各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各地要高度重視獸藥飼料使用監管專項整治行動,以“多寶魚事件”、“紅心鴨蛋事件”、“三鹿牛奶中三聚氰胺污染事件”等為教訓,舉一反三,切實采取措施,狠抓監管檢查,認真實施好本次獸藥飼料使用環節專項整治行動,防范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
(二)開展自查、檢查、抽查活動。專項整治行動期間,采取企業和縣級全面自查、市級重點檢查、省局組織聯合抽查督導的形式。各縣(市、區)畜牧獸醫部門負責轄區內宣傳發動、全面自查工作;各市畜牧獸醫部門對重點環節和重點產品進行檢查,并于12月25日前將各市整治工作總結上報我局醫政藥政處和飼料處;省局將組織人員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聯合抽查。
(三)聯合行動,提高監督執法效率。在整治行動中,各地獸藥、飼料及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協同配合,分工負責,聯合開展執法檢查工作,提高整治工作的效果,確保動物性產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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