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友好企業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12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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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義
通過創建“國家環境友好企業”,樹立一批經濟效益突出、資源合理利用、環境清潔優美、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企業典范,促進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深化工業污染防治,走新型工業化道路。開展“國家環境友好企業”創建活動將對我國促進工業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企業范圍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所有工業企業。
三、基本條件
(一)環境指標
1、企業排放各類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企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達到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3、企業單位產品水耗達到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4、企業單位工業產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5、企業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6、企業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
(二)管理指標
1、自覺實施清潔生產,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工藝;
2、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率達到100%,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
3、環保設施穩定運轉率達到95%以上;
4、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均達到100%;
5、廠區清潔優美,廠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
6、排污口符合規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規定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裝置并保證正常運行;
7、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領取排污許可證;
8、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9、三年內無重復環境信訪案件,無環境污染事故;
10、環境管理納入企業標準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企業環境保護檔案完整;各種基礎數據資料齊全,有企業定期自行監測或委托監測的監測數據;
11、企業周圍居民和企業員工對企業環保工作滿意率達到90%以上;
12、企業自愿繼續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三)產品指標
1、產品及其生產過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國家法律、法規、標準中禁用的物質;
2、產品及其生產過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中禁用的物質;
3、產品安全、衛生和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或企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4、在環境標志認證范圍(見附件3)之內的產品,按照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標準要求進行考核,已經獲得環境標志的產品不再考核。
四、申報和審批程序
本著自愿的原則,對照以上基本條件,經過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業可以提出申請。
(一)申報程序
1、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國家環境友好企業申請表(一式3份);
(2)創建國家環境友好企業工作總結;
(3)創建國家環境友好企業技術報告;
(4)展示企業環保形象的照片和音像資料。
2、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對企業進行核實;
3、對審查合格的企業,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家環保總局上報推薦意見和企業申報材料。
(二)審批程序
1、國家環保總局收到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和企業申報材料后,組織環保專家和有關行業協會進行審核。經審核認為具備條件的企業,組織進行現場考核驗收;
2、對通過考核驗收的企業,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國家環保總局在中國環境報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通告,公示10天,接受群眾多種形式的舉報,并組織對群眾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3、經公示沒有問題或有問題經查處群眾滿意的,國家環境友好企業考核組報請國家環保總局局務會審定通過“國家環境友好企業”。
五、表彰與復查
(一)國家環保總局對審定通過的企業授予“國家環境友好企業”的稱號,并頒發證書和獎牌;
(二)獲得“國家環境友好企業”榮譽稱號可以享受以下環保優惠政策:
1、環保部門在正常的環境監察中減少檢查次數或免于檢查;
2、環保部門優先安排環保資金;
3、企業可以優先免費在國家環保總局政府網站上設立網頁宣傳介紹本企業的環保工作和成績。
(三)國家環保總局每3年對授予“國家環境友好企業”稱號的企業進行一次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榮譽稱號。國家環保總局還將組織抽查和暗查,對檢查不合格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國家環境友好企業”,國家環保總局取消其榮譽稱號:
1、發生重大污染事故;
2、停產、破產;
3、違反環保法規、群眾投訴(含上訪)3次以上、基本條件2項(含)以上不再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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