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防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30 0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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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防治工作方案

1.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指導方針,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我國防震減災“三大工作體系”(監測預報、震害防御、應急與救援)的指示精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提高城市整體抗御地震災害能力,在區委、區政府、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領導下,堅持依法防震減災和各司其職的原則,結合()實際震情,制訂市區地震應急預案。

1.2編制目的

1.2.1加強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對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增強抗震救災指揮、組織和協調能力。

1.2.2提高抗震救災快速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減輕經濟損失,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

1.2.3堅持各司其職原則,確定地震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設置及職責,明確各相關部門分工,依法實施抗震救災工作。

1.2.4規范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和程序,完善與實際震情相適應的應急處置體系,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有序化和決策科學化。

1.3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2)《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3)《地震預報管理條例》;

(4)《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5)《市地震應急預案》;

(6)《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區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1.5工作原則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區、鎮兩級人民政府按照地震應急預案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及處置職責。

區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有感地震和破壞性地震應急的主體。發生破壞性地震災害事件,區人民政府視情況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由國務院實施國家地震應急,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地震應急應逐步形成廣大群眾參與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

1.6基本情況

1.6.1歷史地震概況

1.6.1.1及其鄰近地區(N29°-34°、E118°-124°)介于華北地震區南緣和華南地震區之間,屬我國中等強度地震活動區域。

1.6.1.2及其鄰近地區歷史上曾發生5-5.9級地震44次,6-6.9級地震17次,7級以上地震1次。史料記載,行政區內陸地上最大一次地震是1624年9月1日的43/4級地震。

1.6.1.3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發生有感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地震總共有14次,主要分布在南黃海、太倉和溧陽一帶,以及長江口和市行政區內。

1.6.1.4行政區域內也存在著地質斷層,歷史上也曾發生過多次有感地震,如1982年的1.5級地震,有感范圍達11平方公里。

1.6.2區域地震孕育環境

1.6.2.1及其鄰近地區跨越中朝準地臺、揚子準地臺和華南褶皺系三大構造單元。研究查明地區至少有19條斷裂帶,其中有兩條為晚更新世曾經活動的斷裂。

1.6.2.2地區的斷裂構造骨架中,南、北兩側為東西向構造帶,其間斜向分布有北北東向、北東東向、北北西向和北西西向的斷裂。

1.6.2.3東西向構造帶中以西北的甪直-黃渡斷陷較為重要,歷史上發生過1731年5級地震和1678年的43/4級地震,中小地震也較多。

1.6.2.4斜向斷裂以北北東向的廊下-大場斷裂、北東向楓涇-川沙斷裂(又稱松江斷裂)和北北西向的太倉-奉賢斷裂以及羅店-新場斷裂最為重要,這些斷裂正好在市區附近交匯。陸域行政區內存在發生5級左右地震的地質構造,而長江口東海域曾發生兩次大于6級的地震。

1.6.3地震發展趨勢

1.6.3.1國務院頒布的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將市大部分地區的基本烈度確定為Ⅶ度,2001年8月1日頒布實施的全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除崇明縣、青浦、松江和金山區部分地區外,其它地區都確定為相當于烈度Ⅶ度的區域。1996年國辦發[1996]2號文件將列為未來十年或更長一段時期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

1.6.3.2南黃海海域和周邊地區的中強地震、臺灣地區的大震,對會產生較大波及影響。

1.6.3.3地區存在著受及其臨近區域發生中強以上地震波及和本區域發生有感地震的威脅。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防震減災聯席會議

本區地震災害的管理與就急處置的責任主體是區人民政府,區地震辦公室負責地震的日常預測、預防和發生有感地震時協調。為更有效地實施地震的預防與發生地震后的應急處置,建立區防震減災聯席會議。參與聯席會議工作的有地震辦、人武部、公安分局、民政局、建交委、發改委、經委、外事辦、信息辦、教育局、房地局、農委、水務局、科委、氣象局、財政局、國資辦、供電分公司、電信局等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地震辦。

2.2防震減災應急處置指揮部

當發生地震災害時,成立區防震減災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區防震減災聯席會議整體轉換),其工作任務是:確定應急救災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區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進行緊急救援;必要時申請市防震減災指揮部協調兄弟區縣協助救災;接受市防震減災指揮部指令,組織力量協調兄弟區縣實施搶險救援工作;承擔其它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防震減災應急處置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其工作任務是:匯集、上報震情和抗震救災時展情況;提出搞震救災具體措施和建議貫徹區防震減災指揮部指示,協調市防震減災指揮部及本區防震減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跟蹤震情動態;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指導抗震救災宣傳和新聞統稿;起草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指揮部務類文書的準備和整理歸檔等。辦公室內設有指揮協調、對外聯絡、專家咨詢、震情信息和條傭保障等工作小組。

2.3應急處置指揮長

適應地震災害的響應等級,對應確定應急處置指揮長。

當本區發生有感地震時:

指揮長:區政府分管領導

副指揮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區地震辦公室主任

當本區發生地震災害時:

指揮長:區政府區長

副指揮長: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區府辦主任

區應急辦主任

區地震辦主任

區人武部主任

區委宣傳部部長

公安分局局長

區民政局局長

區建交委主任

區衛生局局長

2.4地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地震監測預報

不斷完善區地震前兆監測手段和宏觀觀察點建設布局。依托現有地震觀測臺(網),建立和優化地震監測網絡,利用現代化網絡系統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檢測、傳遞、存儲和報送,為市地震局及相關分析預報機構提供第一手可靠數據。

3.2預警預防

3.2.1在中國地震局劃定的全國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的基礎上,組織震情跟蹤,做好防震準備。

3.2.2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區人民政府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內容是:加強震情監視和前兆監測,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3.3地震預警級別及信息

3.3.1地震預報

依據國務院《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嚴格管理地震預報。全國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由國務院辦公廳,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統一由市人民政府對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

3.3.2臨震應急

3.3.2.1臨震預報權限

臨震預報由市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地震預報的規定統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

3.3.2.2臨震預警行動

市政府地震臨震預報后,即可宣布本區進入臨震應急期,并公告臨震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臨震應急期一般為十天,必要時可以延長十天。

3.3.2.3臨震應急反應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地震災害等級劃分

本區地震應急實行分級響應

4.1.1.1嚴重破壞性地震災害?級響應,Ⅶ度以上(含Ⅶ度),有重大人員傷亡,并造成嚴重直接經濟損失。

4.1.1.2一般破壞性地震災害?級響應,烈度Ⅴ-Ⅵ度,有一定數量人員傷亡,建筑物和構筑物有破壞,造成一定規模的直接經濟損失。

4.1.1.3一般地震災害?級響應,烈度Ⅴ度以下,震感明顯,無直接人員傷亡。

4.1.2地震應急等級標準

4.1.3有感地震應急啟動條件

本區(市)行政區域內及其鄰近地區發生地震并明顯有感,達到一般應急等級(Ⅲ級),區地震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即啟動。

4.1.4破壞性地震應急啟動條件

本區(市)行政區內及其鄰近地區發生中強以上地震,并有人員傷亡和建筑物、構筑物倒塌,達到緊急應急等級(Ⅰ級、Ⅱ級),由區地震辦建議區政府啟動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4.1.5臨震應急啟動條件

市人民政府地震臨震預報后(包括有感地震和破壞性地震),區政府即可宣布進入臨震應急期,啟動臨震應急程序。

4.2地震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4.2.1地震應急處置機構職責

4.2.1.1本區(市)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區地震辦負責報告震情,建議區政府啟動“區防震減災應急處置(由區防震減災聯席會議即時轉換”。

破壞性地震應急處置流程見附圖2。

4.2.1.2本區(市)發生有感地震時,由設在區地震辦的區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負責處置。

4.2.2專家輔助決策指揮

4.2.2.1成立區地震應急處置專家決策咨詢組,主要由地震、建設、消防、交通、信息、管理等專家組成;

4.2.2.2根據地震等級,專家組相應進入指揮部或指揮中心輔助決策。

4.2.3信息技術指揮系統

4.2.3.1發生破壞性或有感地震時,依托市地震局信息技術系統,提供震情信息技術支持,包括:

a震情監測預警綜合信息系統;

b地震趨勢預測判定系統;

c華東地震信息網絡系統;

d市防震減災應急輔助決策系統(GIS應用);

e雙向視頻音頻處置指揮系統;;

f與中國地震局、中國地震臺網中心實時建立震情及通報參數確定、災情速報;

4.2.3.2發生破壞性地震時,依托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的以下信息技術支持指揮系統:

a搶險救災資源信息系統(主要救援力量);

b雙向視頻處置指揮系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市地震局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c搶險救援現場反饋系統;

d啟動立體機動分指揮系統(空中、水上);

e與中國地震局、中國地震臺網中心建立實時震情及參數確定,災情速報。

4.3地震應急處置程序

4.3.1有感地震應急處置程序(按時間順序)

4.3.3搶險救災行動

4.3.3.1破壞性地震搶險救災

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部隊、武警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4.3.3.2破壞性地震搶險救災行動實施

震后二十分鐘內,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啟動各分預案和各鎮(園區)地震應急預案,并按預案要求和程序實施搶險救災行動。

4.3.3.3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及街道應急指揮遵循應急工作屬地化原則,另行制定預案。

4.4震害實時評估與速報

4.4.1震害評估

震害評估分為兩個階段,震時震害評估是指震情發生后十五分鐘至四小時內,進行不間斷的速報;震后震害評估是指震情四小時后進行的報告。震害評估內容: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建筑物構筑物工廠設施、工程設施等損毀情況以及地表破壞狀況、本地區烈度影響范圍及等震線圖、社情與民情。

配合市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隊進行震害評估,各鎮(園區)民政機構協助。如震害嚴重,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公安、建設等部門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幫助。

4.4.2震害評估速報程序與要求

震害評估負責部門必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市地震局、區委、區政府、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

根據中國地震局關于震害評估規定和要素進行公正、客觀的評估。

4.5震情災情公告報送與處理

4.5.1震情新聞規定

4.5.1.1在地震發生1小時內,區地震辦負責震情新聞稿擬定,內容為: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對于本市行政區外的地震可將地震三要素及時通告新聞媒體,新聞媒體可利用各種手段通告全體市民;震后6小時,根據初步掌握情況,完成災情新聞稿。

4.5.1.2災情與救災新聞稿以及震情趨勢判定意見由區委宣傳部審定并。

4.5.1.3信息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區委宣傳部、區地震辦和區民政局按市有關規定和本部門職責做好信息、震情災情信息收集和匯總工作。區委宣傳部及時組織新聞。任何新聞媒體不得擅自報道虛假信息。

4.5.2災情及地震預報

4.5.2.1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將收集的災情、震情及時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并抄送市地震局,同時與兄弟區縣及時溝通和傳送相關信息。

4.5.2.2根據中國地震局《地震預報的規定》程序權限和要求嚴格管理破壞性地震預測工作。

4.6通訊

4.6.1啟動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信息技術系統,利用公共網絡和國家地震Apnet網獲取破壞性地震信息,保持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實時保持與區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的通信聯絡,獲取地震災害現場情況。區信息委迅速了解和掌握全區通信狀況,并要求電信部門做好通信設施設備維護和搶修工作。

4.6.2地震現場的應急通信方式:地震現場工作隊攜帶地震現場通信設備趕赴災害現場,保持災害現場與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實時聯絡。

4.7指揮和協調

4.7.1Ⅰ級、Ⅱ級響應

區人民政府領導轄區內地震應急工作;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地震應急工作。

(1)區政府領導轄區內地震應急工作

區地震辦公室向區政府建議啟動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部署本轄區內地震應急工作,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人員搶救、工程搶險與生命線修復工程等應急工作。

(2)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地震應急工作,指揮部根據災情程度和規模,決策處理以下事項:

第一、請求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調動市地震緊急救援隊、武警和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第二、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后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

第三、指揮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鎮(園區)進行搶險救災。

第四,協助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

4.7.2Ⅲ級響應

區地震應急處置中心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地震應急工作,區地辦負責了解震情、災情和民情,并報告市地震局。

4.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地震應急隊伍與其它相關災種救援隊伍加強安全防護意識和專業技術培訓與指導,對震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處置措施;監視余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9群眾的安全防護

4.9.1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和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9.2民政部門要迅速為災民設置避難集聚地,緊急提供帳篷、帆布、毛氈等物資,組織災民轉移,妥善安置災民。

4.10次生災害防御

4.10.1消防部門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4.10.2區經委、區建設與交通委、區信息委、區供電局、區燃(煤)氣公司、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對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4.10.3區環保局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

4.10.4區房地資源局會同建設、水務、水利、交通、市政等部門加大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4.10.5區安全監管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

4.10.6區疾病控制中心加強疫情監控,防止震后疾病流行。

4.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破壞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各鎮(園區)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傷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

4.11.2根據震情適時開展對口支援、救災捐贈活動,動員和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及社會各界參與救災捐贈工作。

4.12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4.12.1配合市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做好地震現場協調工作。

4.12.2區地震辦和民政局配合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在有關部門和鎮政府(園區管委會)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13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在市政府宣布應急處置解除后,由區政府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5.后期處理

5.1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5.2社會救助

5.2.1區民政局按市民政局和區政府的指示,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和外省市提供的緊急援助。

5.2.2充分發揮紅十字會、慈善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救助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和市民參與災害救援和救災捐贈活動。全區救災捐贈活動實行歸口管理,由區民政局根據受災情況和災民救濟需求情況,經區政府批準后,統一組織予以實施。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有序進行救災捐贈的義演、義賽、義拍、義診等活動。

5.3保險

5.3.1由中國保監會局依法做好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5.3.2建立地震社會應急志愿者與區地震緊急救援隊工作人員的保險機制。

5.4調查和總結

按照中國地震局制定的《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規定》和《地震現場工作規定》要求,區地震辦和區民政局迅速提交震害、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綜合評估報告,區政府及時向市政府呈報震災評估報告。

當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時,區地震辦可請求市地震局地震損失評定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的相關地震災害評估專家,協助做好全區的震害最終評估與統計工作。

6.應急保障措施

6.1震情信息保障與通訊保障

6.1.1區電信局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本區相關電信企業對抗震救災指揮部門的通信保障和在破壞性地震發生時負責組織協調對受損通信線路、設施進行搶修和臨時應急通信暢通保障工作。

6.1.2由區信息委和區應急聯動中心通過無線集群通信網實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區地震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的應急指揮通信保障。發生破壞性地震時,根據抗震救災需要,組織協調災害現場的應急通信保障。

6.2應急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城市地震救援需要大型機械和特種技術裝備(擁有云梯車、挖掘機械、起重機械、頂升設備及特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數據)。區有關職能主管部門,要重視抗震救災技術裝備建設,為實施地震應急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提供強有力保障。

6.3隊伍保障

6.3.1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和重建以及地震科普隊伍的建設與投入,建設一支與地震應急和防震減災綜合管理相適應的隊伍。

6.3.2公安、消防、武警、醫救和生命線工程等部門是本區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的主要救援力量,承擔本區的搶險救災任務。必要時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向市地震局請求地震救援隊或向部隊請求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表:

6.4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警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應急保障的組織與實施;水路管理部門負責水上應急交通保障的組織與實施;各交通運輸部門保證抗震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6.5電力保障

區供電局負責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保障電力供應,確保地震應急處置重要部門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系統功能的正常運轉。

6.6醫療衛生保障

6.6.1區衛生局協調全區醫療單位開展搶險救援工作,120醫療急救中心承擔傷員院前搶救和轉移任務。

6.6.2醫療單位應及時開通急救綠色通道,做好傷員的收治工作,保證地震時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

6.6.3區衛生局協調組織有關醫療單位組建應急救援醫療隊,配備藥品、醫療器械,必要時參與做好傷員的現場救治工作。

6.6.4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環保局積極做好災害事故現場傳染病疫情的監測工作,及時控制傳染源,必要時做好現場消毒工作。區衛生監督所加強生活飲用水與飲食衛生管理。

6.6.5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協調組織儲備一定數量的醫療器械與藥品,以備震時搶救傷員所需。

6.7社會治安保障

6.7.1區公安分局負責震時的社會治安維護和組織實施,防止和打擊受災區域各種犯罪行為。

6.7.2地震發生后,公安部門迅速組織力量加強對政府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防范以及治保工作,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交、巡警部門負責維持地面道路交通秩序,視震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保持應急救災物資運輸道路交通的暢通。

6.7.3開展群防聯防,積極發揮社會保安組織在治安管理和維護穩定工作中的作用。

6.8財(資金)物(救災救濟物質)保障

6.8.1區、鎮(園區)兩級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預留相應資金用于地震監測、工程抗震防御、地震應急、科普宣傳、救災救濟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6.8.2在本區統一的救災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中,確??拐鹁葹乃璧木葹钠鞑暮蜕畋匦栌闷返膽惫?。救災物資儲存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信息儲備過渡,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機制,實現救災物資動態儲備;嚴格儲備物資的管理;積極開拓與兄弟區縣及鄰近省市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備本區在物資短缺時,可從兄弟區縣及鄰近省市迅速調入;必要時可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物資。

6.8.3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依法配置、統籌、征用救災所需的各類裝備、器材、物質等資源,以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正常進行。

6.9技術儲備系統保障

6.9.1緊緊依靠市地震局儲備的地震應急專家組和自主培養區地震應急專家隊伍作為地震應急技術骨干力量,包括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維護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伍、應急救援隊及后備專家隊伍建設,以保障并服務于應急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損評估、烈度考察和房屋安全鑒定。

6.9.2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臺。加強監測、通信、地理信息系統(GIS)、全球定位系統(GPS)和衛星遙感系統(RS)等先進技術手段的綜合利用,在充分利用區應急辦指揮中心現有基礎數據的基礎上,不斷開發和提升,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損評估與動態跟蹤,保證應急工作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6.9.3地震應急指揮決策要實現智能化、數據化和網絡化,確保決策科學高效。加快建設并利用現代化信息通信設施設備,保障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區應急聯動中心、區有感地震應急處置中心、市地震局、市搶險救災指揮部和震害調查現場之間的雙向視頻、音頻系統可靠運轉。

6.10供水保障

6.10.1地震發生后,區防汛指揮部、區水務局、區自來水公司負責保障全區生活飲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給,承擔全區供水管網的搶修與維護。

6.10.2地震發生后,區防汛指揮部、區水務局負責協調組織防汛堤墻和海塘的加固與維修。

6.11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區地震辦、區規劃局、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等相關部門,要結合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公眾信息交流

區、鎮(園區)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實行把地震判定信息向社會,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區地震辦會同有關單位積極開展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防震減災意識,加強市民避震、自救和互救技能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加強市民尤其是青少年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

7.2培訓

區政府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與救援人員、地震應急志愿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7.3演習

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在地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在區、鎮(園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區地震辦負責全區地震演練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及避險手段和方法,提高各部門綜合協同能力,根據演練中出現的問題對地震預案及時進行修改和調整。

8.監督檢查

由區地震辦會同區政府有關部門,對《市區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應急措施到位。

9.附則

9.1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動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況。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政府批準。

各鎮(園區)應當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區地震辦備案;區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參照本預案制定相關應急保障預案并報區地震辦備案。

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及時修訂預案。

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區地震辦負責。

9.3平息地震謠言

當出現地震謠言并對社會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時區地震辦視謠言范圍大小上報區政府,委派專家分析謠言起因,做好宣傳與疏導工作。同時負責及時跟蹤和反饋。對于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生活秩序的謠言,要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平息。區地震局應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和過程按有關規定上報市地震局和市政府。

9.4特殊時期戒備

當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區地震辦組織戒備,震情值班,加強地震監測等工作,確定統一宣傳口徑,并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區政府和市地震局。

9.5獎勵與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9.6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地震辦負責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區地震辦負責解釋。

9.7預案實施間

本預案自批準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