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縣)

時間:2022-05-06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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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縣)

為提高我縣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協調保障能力,節約集約用地,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意義和任務

綜合整治土地是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綜合生產條件,開發土地后備資源,增加耕地面積,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和總量動態平衡,以建設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保障科學發展。按照《#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重點整治空心村、磚瓦窯、工礦廢棄地、灘涂地、荒草地和通過改良為基本農田的一般耕地,計劃五年時間全縣綜合整治土地面積8萬畝(基本農田4.5萬畝,未利用地3.5萬畝),其中:20*年綜合整治1.9萬畝(基本農田0.9萬畝,未利用地1.0萬畝)。各鄉鎮要結合實際安排綜合整治任務(詳見附表)。

二、整治工作的范圍和對象

(一)范圍。整治范圍包括:全縣行政轄區內的“空心村”、拆除后的磚瓦窯場和工礦廢棄地、灘涂、可通過改良為基本農田的一般耕地。

(二)對象。

整治對象包括:1、違法占地開辦的磚瓦窯場和拆除后的磚瓦窯場;2、用地期限已屆滿的工業和采礦用地;3、因經濟效益低或其他原因,停產的工業和采礦用地;4、村內和周邊長期不用的空閑地;5、已另外選址建新房的農戶原有的宅基地;6、長期不用的宅基地;7、需整治的打谷場用地;8、農村其他依法應整治的土地;9、大廣高速公路占補平衡整治用地;10、灘涂、丘陵地;11、災后重建后已搬遷的村莊;12、已拆除的磚瓦窯場不能轉產的土地;13、可通過改良為基本農田的一般耕地。

三、方法和步驟

(一)調查摸底。根據各鄉鎮初步調查統計,全縣可以開發利用的耕地后備資源豐富,潛力巨大。各鄉鎮要在4月30日以前完成調查摸底、實地核查工作,進一步澄清底子,逐塊逐類進行統計,上圖上簿進行臺帳管理。

(二)科學規劃。綜合整治土地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搞好前期規劃設計意義十分重大。在項目規劃設計和選址上,要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按照集中連片、先易后難、穩步實施、全面推進的原則,搞好與新農村建設、基本農田整治、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第二次土地大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結合與銜接,做到科學規劃、合理選址。

(三)嚴格管理。綜合整治土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公告制度、合同制度等五項制度,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立項申報、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預算編制、公開招標、簽定合同、組織實施、竣工驗收、決算審計和申請終驗制度。要完善檔案管理,加強后期管護,注重項目實施質量,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成果利用。占補平衡項目的新增耕地驗收合格后按程序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管理,作為規劃調整指標和占補平衡使用。驗收合格的新增基本農田可按程序作為規劃調整、規劃指標和建設用地補劃基本農田使用。

四、土地整治任務分配原則

1、土地整治要依據就高不就低,就遠不就近,就大不就小的原則,科學規劃,認真實施。2、以各鄉鎮土地詳查數和耕地后備耕資源調查數為基礎,確定各鄉鎮每年應整治的任務。3、土地整治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災后重建、拆除磚瓦窯場、本鄉鎮發展經濟的需要、小集鎮建設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適度安排。4、土地整治要體現先易后難,先整治先利用的原則。5、土地整治要體現有利于全縣建設項目安排使用為前提,長期規劃,分年度逐步實施。

五、驗收的條件和標準

(一)條件。

各鄉鎮對符合整治要求的項目,在圖、表和實地相統一的前提下,以鄉鎮人民政府為單位書面申請縣政府驗收,縣政府上報市政府核準驗收。

(二)標準。綜合整治的耕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質量達到一般耕地或基本農田標準。

六、措施和要求

(一)組織領導。為加強對綜合整治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了副縣長蔣文俊同志任組長,縣政府法制室主任錢長鵬同志、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申軍同志任副組長,縣發改委、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農業局、縣水利局、縣電業局、縣交通局、縣國土資源局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國土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組織,保證綜合整治土地的順利實施。

(二)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南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關于貫徹財政部調整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20*〕85號)、《##省財政廳、物價局、土地局關于印發〈##省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外字〔1999〕4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調控嚴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政辦〔20*〕3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用于整治土地。縣政府安排土地出讓金總價款的5%用于綜合整治土地和基本農田建設。土地整理項目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立項。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總價款5%由縣財政部門安排當年預算,資金下撥到項目承擔單位,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縣財政和審計部門對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采取多元投融資渠道,運用各種優惠政策,吸引單位和個人資金,本著“誰整治、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群眾自發組織實施綜合整治土地。

(三)獎懲措施。

1、綜合整治土地工作納入縣政府目標管理,逐級簽定目標責任書,采取定期督查、通報制度,對整治的面積、質量、效果進行量化,嚴格考核,獎懲兌現。縣政府對綜合整治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優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標、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2、對超額完成土地綜合整治任務的鄉鎮,縣政府授予土地整治先進單位,鄉鎮長、分管領導和國土資源所長授予先進個人稱號,并給予獎勵。

3、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進行綜合整治,經驗收達到一般耕地標準的,給予投資者500元/畝的補助,并使投資者在土地承包期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受益權。

4、凡完不成土地整治工作任務的鄉鎮,發展經濟中的各項用地,小集鎮建設用地和農宅建設用地報件一律不予受理,取消所有土地優惠政策。

5、完不成土地整治工作任務的鄉鎮,不得參與年終先進單位的評比。縣政府在抽查中發現落后的鄉鎮,將進行通報批評,對失職讀職的將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