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時間:2022-07-12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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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為了進一步完善山西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國家關于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各類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和標準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共分五種類型:領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退二孩指標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雙女絕育家庭獎勵、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上述獎勵扶助制度執行中,獎勵扶助對象應為山西省戶籍人口。對夫婦一方為我省戶籍,另一方為外省戶籍的,只將屬于我省戶籍的一方確認為獎勵扶助對象;夫婦雙方均為我省戶籍,但不屬于同一個縣(市、區)的,原則上在各自戶籍所在地確認申報,在核發以戶為單位統計的獎勵扶助金時,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各按50%的標準計發。流動人口中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在戶籍所在地確認申報。

對于經批準成建制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在確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時,原則上從其是否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是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來判定。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沒有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確認為獎勵扶助對象;否則,不予確認。也可以從其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批準之日起計算,以3年為過渡期,未滿3年的,可確認為獎勵扶助對象;超過3年的,不予確認。確認以后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及時退出農村獎勵扶助對象范圍,按非農業人口對待。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人員,均不能確認為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農業和非農業人口同時享受的項目除外)。

在確認獎勵扶助對象時,對本方案規定之外的特殊情況,由市級(不含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主觀上有計劃生育的愿望,客觀上達到了計劃生育的效果”的原則,對其是否納入獎勵扶助范圍予以確認。

(一)領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1、獎勵對象及資格確認

(1)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山西省境內戶籍;

②夫婦一方或雙方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只生育或收養了一個子女;

④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獨生子女父母特殊情況的認定:

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喪偶或離異未再婚的,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仍然有效并可確認為獎勵對象。

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喪偶或離異后再婚,其現配偶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養的,重新領取或換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夫婦雙方均可確認為獎勵對象;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現配偶不能確認為獎勵對象。

③夫婦一方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另一方為非農業戶口的,只確認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一方為獎勵對象。夫婦一方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另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且已依法享受夫婦雙方獎勵費的,在另一方所在單位停發夫婦雙方獎勵費前不能確認為獎勵對象;另一方所在單位停發夫婦雙方獎勵費后,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一方轉入其戶籍地享受獎勵。

④夫婦一方或雙方雖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但被聘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不以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對待。

⑤沒有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男女雙方須按非婚生育的有關規定接受處理,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后,且按規定領取了《結婚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方可納入獎勵對象。

⑥再婚家庭夫婦雙方累計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的,不論再婚前是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后均不作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但再婚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方或雙方在60周歲后可納入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

⑦曾經依法生育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但因其他子女在1周歲前死亡現存一個子女的夫婦,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納入獎勵對象。

⑧獨生子女死亡后,只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納入獎勵對象。

2、獎勵標準

自20*年1月1日起,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至獨生子女父母60周歲。20*年1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獨生子女已年滿16周歲的,自20*年1月起按新標準繼續發給獎勵金。其中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資格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合并執行,發給特別扶助金,不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退二孩指標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1、獎勵對象及資格確認

(1)退二孩指標獎勵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山西省境內戶籍;

②夫婦雙方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女方在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③符合山西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并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④子女年滿10周歲及10周歲以上的。

(2)退二孩指標獎勵對象必須符合下列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之一,且女方年滿28周歲:

①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②夫婦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③夫婦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④只有一個女孩的;

⑤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顧其中一人;

⑥男方的已婚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⑦再婚夫婦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生育政策試點的地方,不能以試點的生育政策為依據確認獎勵對象。

(4)第一個子女屬于病殘兒的,需經設區的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進行醫學鑒定,符合標準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年滿10周歲的方可納入獎勵對象;其他情況由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核查,確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年滿10周歲的即可納入獎勵對象,不必再辦理《再生育服務證》審批手續。

2、獎勵標準

以戶為單位統計,從20*年1月1日開始,獨生子女年滿10周歲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20*年1月1日以前領證)的符合條件家庭,一次性給予每戶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標獎勵金。

20*年1月1日以前獨生子女年滿10周歲及10周歲以上的符合條件家庭,不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時間在20*年1月1日之前還是之后,未享受過退二孩指標獎勵的,仍按照每戶一次性1000—3000元的標準獎勵(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雙女絕育家庭獎勵

1、獎勵對象及資格確認

(1)雙女絕育家庭獎勵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山西省境內戶籍;

②夫婦雙方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一方或雙方被聘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除外);

③依法生育了兩個孩子且均為女孩;

④夫婦一方已采取了絕育措施,包括輸精(卵)管結扎術、銀夾術、粘堵術、栓堵術(含因病子宮切除者)。

(2)雙女絕育家庭特殊情況的認定:

①根據當時生育政策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生育第二個子女時不夠當時生育政策規定間隔或女方不到規定年齡的,不能確認為一次性獎勵對象。

②女方年滿30周歲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女孩后又生育一個女孩且做了絕育手術的,可確認為一次性獎勵對象。

③先生育后收養的,凡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按《收養法》規定,經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并依法辦理收養手續,且做了絕育手術的,可確認為獎勵對象。其他收養情況即使做了絕育手術也不能確認為獎勵對象。

④夫婦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不論是否為絕育的一方,都可確認為獎勵對象。

⑤夫婦離異后,不論其女兒判隨哪一方,做了絕育手術的一方未再婚的,可確認為獎勵對象;未做絕育手術的一方不能確認為獎勵對象。

⑥對符合當時生育二孩政策規定,生育二孩未經批準的,如生育二孩時女方年齡或兩個女孩的間隔時間均符合規定要求,且做了絕育手術,可確認為獎勵對象。

(3)“女方年滿40周歲”的規定不再執行。

(4)女方年齡超過49周歲的,不再落實絕育措施;自行做了絕育手術的,也不能確認為獎勵對象。

2、獎勵標準

以戶為單位統計,第二個女孩在2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條件的雙女絕育家庭的一次性獎勵,原則上按照平均每戶不少于3000元的標準發給節育獎勵金。具體發放辦法,由市級(不包括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按照“資金總量控制,分類分段實施,鼓勵及時采取絕育措施”的原則制定。

“女方年滿40周歲”的規定取消后,第二個女孩在20*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雙女絕育家庭獎勵資格條件,但未享受過絕育獎勵的,仍按照每戶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1、扶助對象及資格確認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分領證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家庭一次性補助對象和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滿49周歲的扶助對象。

(1)領證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家庭一次性補助對象及資格確認

①領證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家庭一次性補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A、山西省境內戶籍;

B、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只生育或收養了一個子女;

C、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D、獨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二級以上)。

②按照獨生子女死亡或發生傷、病殘的時間確認。凡是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的農村夫婦,都確定為一次性補助對象,原有的“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和“女方年滿45周歲”的規定不再執行。

③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并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二級以上(包括一級、二級,下同)殘疾標準,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頒發的等級為二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和殘聯組織有權對殘疾等級的認定情況進行復核)。過去參照國家民政部〔1989〕優字18號《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和國家民發〔2004〕195號《軍人傷殘等級評定標準(試行)》鑒定獨生子女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規定不再執行。

④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

(2)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滿49周歲的扶助對象及資格確認

①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A、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B、女方年滿49周歲;

C、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D、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②具體確認條件

A、扶助對象夫妻均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女方先達到49周歲的,先納入扶助范圍;男方須在女方年滿49周歲的基礎上,從本人達到49周歲時開始納入扶助范圍。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

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49周歲,且同時符合其他條件的,符合條件的一方納入扶助范圍。

扶助對象的年齡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對于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B、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只生育一個子女包括曾生育過一個以上子女但同時只存活一個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且同時存活過兩個以上子女,但因子女在18周歲以內死亡只存活一個子女的。

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認定: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收養子女辦過公證的,以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為認定依據;未辦過公證但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由當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收養證明加蓋鄉(鎮、街道辦事處)公章后,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予以認定。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后收養子女的,以民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證》為認定依據。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養的子女數應合并計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雙方符合扶助條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范圍。由于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的子女數計算。

本條所稱生育或收養是指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生育或收養行為。

C、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扶助條件,目前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1959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女方年齡超過49周歲的夫妻,不再補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直接納入扶助范圍。

女方于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須按照《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試行)》(晉人口發〔2006〕14號)的規定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D、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

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是指被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三級以上(包括一級、二級、三級,下同)殘疾標準,并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統一頒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和殘聯組織有權對殘疾等級的認定情況進行復核)。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對象),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扶助對象已超過49周歲的,以該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扶助金。對再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的扶助對象,應自其再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時起,中止發放扶助金。

2、扶助標準

領證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傷病殘達到二級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補助,以戶為單位統計。

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婦,從女方49周歲起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一方或雙方年滿60周歲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繼續執行此扶助標準,不再執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獨生子女康復,其父母年齡在49至60周歲之間的,執行領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標準;在60周歲以上的,執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直到亡故為止。扶助對象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后,中止發放各類獎勵扶助金。

(五)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1、獎勵扶助對象及資格確認

(1)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②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子女;

③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④年滿60周歲。

(2)具體或特殊情況的認定

①“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認定

A、獎勵扶助對象的戶口性質須具備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是農業戶口;雙方均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一方是農業戶口且另一方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B、喪偶或離異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離異或喪偶須出具《離婚證》或村民委員會證明。

C、“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是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和不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的可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D、戶口待定待落的人員和只有一方是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另一方不屬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不作為獎勵扶助對象。

E、本人及配偶雖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但一方或雙方被聘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不以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對待。

②“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認定

1973年以來的生育行為須符合下列規定情況(對只生育過兩個孩子且均為女孩,但不符合當時生育間隔或女方年齡限制規定的家庭夫婦,可由市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自行決定是否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A、1979年10月1日以前的生育行為符合國務院關于“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

B、1979年10月1日至1981年5月11日期間沒有生育第三胎或收養第三個子女(生育二胎者間隔須在3年以上);

C、1981年5月12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間經批準生育第二胎或收養第二個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與第一個孩子間隔4周年以上。收養子女的,女方須年滿30周歲),且沒有生育第三胎或收養第三個子女;

D、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間經批準生育、收養第二個子女,再婚夫婦經批準累計生育或收養第三個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與第一個孩子間隔4周年以上);

E、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期間經批準生育、收養第二個子女,再婚夫婦經批準累計生育或收養第二、第三個子女(符合規定生育的,兩個孩子的年齡應間隔4周歲。照顧農村只有一個女孩的家庭生育第二個子女,女方須年滿30周歲);

F、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后收養子女的,須經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并依法辦理收養證手續;

G、1999年10月1日以后經批準生育、收養第二個子女,再婚夫婦經批準累計生育或收養第三個子女(符合規定生育的,女方必須滿28周歲)。

③“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認定

A、該條件包括三種情況:a、夫婦曾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現無子女的。b、夫婦曾生育子女不屬上述a條規定,因子女在周歲內死亡,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現無子女的。c、夫婦因不育(孕)依法收養一個女孩后又生育一個女孩,現存一個女孩或兩個女孩或因兩個女孩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婦曾生育過一個子女,因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或曾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且后一個子女在前一個子女死亡一年后出生并死亡,又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B、本人及配偶現存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含送養、寄養、判隨前夫或前妻)和收養子女;再婚夫婦現存子女累計計算。

C、本“獎勵扶助對象及資格確認”條件中的“收養”特指曾有過生育史夫婦的收養行為,對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以前合法收養事實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戶口在一起;共同生活;屬子女關系,并且要分別由村委會和5個以上與本人無任何親戚關系的其他人做出書面證明或簽字。1992年4月1日《收養法》頒布以后收養子女的,以民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證》為認定依據。收養兩個孩子(殘疾兒童除外)的不能確認為獎勵扶助對象。

D、雙方年滿49周歲以后再婚的老年再婚夫婦,再婚后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按再婚前各自子女數分別計算確認;49周歲以前再婚的夫婦,再婚后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再婚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方或雙方可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E、沒有婚姻史或沒有生育史的,均不能確認為獎勵扶助對象。

④“年滿60周歲”的認定

“年滿60周歲”指必須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滿60周歲。夫婦雙方只有一方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滿60周歲的,只確認符合年齡條件的一方,另一方待符合年齡條件后再確認。出生日期以戶口登記為準,不論公歷、農歷,全部視作公歷,不再變更。

2、獎勵扶助標準

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標準發給夫婦雙方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二、確認程序和匯總上報

為了簡化程序,規范化管理,以上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辦法以及申報表、花名表、匯總表、公示表等仍采用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晉人口發〔2005〕6號)規定的程序、辦法和表格,在申報表獎勵扶助類型當中增加“6、國家特別扶助對象”一欄。審核和匯總工作,均按照“4+1”獎勵工作流程和時間統一進行。

三、資金來源、資金管理及發放形式

(一)資金來源

1、領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雙女絕育家庭獎勵、退二孩指標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領證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補助的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3:3:4的比例負擔。

2、落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資金,由國家、省、市三級財政按5:4:1的比例分級負擔。

(二)資金管理及發放

獎勵扶助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嚴格按照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財教〔2005〕27號)要求嚴格執行,依托現有金融服務體系,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發放機構領取獎勵扶助金。

四、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要把獎勵扶助工作納入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

(二)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委托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獎勵資金的,取消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對獎勵扶助工作的領導。落實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扶助制度落到實處。人口計生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使其增強政策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熟練掌握具體操作程序,切實履行職責;要明確政策界限,嚴把質量關,做到全面、及時、準確,逐一登記、變更、上報符合獎勵扶助條件對象的有關信息,保證數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三)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資金管理、資格確認、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會化的資金發放方式和渠道,確保獎勵扶助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確保獎勵扶助金落實到戶到人。

(四)各級要加強對獎勵扶助工作的監督檢查,確定嚴格的責任規范,健全預防監督機制,對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要嚴肅查處,決不能姑息遷就。

本方案印發后,《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政策性解釋〉的通知》(晉人口辦發〔2004〕19號)、《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運城市人口計生委〈關于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特殊情況的請示〉的復函》(晉人口辦函〔2005〕1號)、《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資格確認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意見》(晉人口辦函〔2005〕8號)、《關于適當放寬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資格條件的通知》(晉人口辦發〔2005〕27號)、《關于印發〈山西省部分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具體應用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晉人口發〔2005〕20號)即行廢止。凡此前其它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方案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方案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