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方案
時間:2022-01-06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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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區糧食企業基本情況及深化產權制度改革的意義
全區唯一一家國有獨資糧食購銷企業合肥市*區糧食購銷有限責任公司于1999年成立,下轄3個糧站,共有5個收購庫點,負責政策性和準政策性糧食收購以及糧油料兌換等業務。現有職工總人數75人,其中:在崗職工28人,離、退休人員39人,軍轉干部2人,遺屬5人,內部退休1人。公司在未成立以前,原糧食局經營性虧損掛賬占用農發行貸款723萬元,經營性掛賬欠息536萬元,本息合計1259萬元。公司成立以后,累計還貸43萬元,還息20萬元。截止2009年8月底,還占用農發行經營性掛賬貸款680萬元,經營性掛賬欠息516萬元,本息合計1196萬元。我區糧食購銷企業在2003年5月進行了一輪改革,實行人員身份置換,分流了多余人員。但由于產權制度改革不徹底,企業包袱沉重,還款還息壓力大,經營機制不活,難以形成集約化經營,導致企業增效不明顯,企業信用等級低,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必須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使企業輕裝上陣,做強做大企業。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政策為依據,盤活存量資本,優化資本結構,轉換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確保國家惠農政策得以貫徹執行,保障區域糧食安全,推進我區糧食產業穩步健康發展,更好地為濱湖新區建設和改善城鄉人民生活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法制原則;維護社會穩定原則;有利于增強整體競爭力、加快發展的原則;有利于制度創新、機制轉換的原則;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的原則;有利于規范操作、節約時間和成本的原則;有利于政府統一領導、多方共同協作的原則。
三、改革主要內容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理順產權關系,以企業組織形式創新和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通過市場化運作,實現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戰略性重組,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具有競爭力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促進國有資本增值和企業做大做強。
(一)依法實施破產。對于資不抵債的國有購銷企業合肥市*區糧食購銷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實施破產。
(二)組建新的國有公司。在老公司破產以前,組建合肥市*區望湖糧食購銷公司,承擔擬破產企業政策性貸款,中央儲備糧臨時儲存糧食的管理、最低價收購糧食的管理;承接政府劃轉的破產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負責對破產企業現有職工、內退人員、遺屬的養老保險繳納以及工資發放,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繳納,維護社會和企業穩定;負責承擔政府宏觀調控和糧食政策性業務。由新公司通過公開、合法程序,以有償方式收購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四、改革方法與步驟
(一)成立組織
為保證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區政府成立*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
(二)做好破產準備
1、劃轉政策性糧食與貸款。將擬破產企業的政策性糧食、貸款及相應的往來業務全部上劃至合肥市*區望湖糧食購銷公司,由其負責經營管理。
2、結清市場化經營業務。擬破產企業與省農發行營業部結清2008年以來的流轉借款、準政策性借款及相關業務往來。
3、劃轉土地使用權。擬破產企業劃轉土地由政府統一收回后,劃轉給合肥市*區望湖糧食購銷公司按規定使用。
4、清產核資。對擬破產企業各類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登記、核對和查實。在賬賬、賬實完全一致的基礎上,委托具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認定,為企業申請破產提供依據。
(三)申請破產
擬破產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向區法院申請破產。
(四)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后,依據破產程序,依法組織實施企業的具體破產清算終結工作。
(五)時間安排
9月上中旬,宣傳發動、調查摸底、擬定方案;9月下旬完成組建新公司工作;10月初,啟動企業破產程序;力爭2009年11月底終結破產清算工作。
五、加強領導,創造良好的改革環境
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重點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區政府相關部門要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認真操作,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及時掌握新情況,協調解決新問題,確保我區深化國有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如期完成。區政府相關部門要特事特辦,力求簡化辦事程序,對所有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給予照顧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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