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方案
時間:2022-01-26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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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綱要》、《意見》和《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為契機,以嚴格落實錯案追究制度為手段,緊緊圍繞振興老工業基地,努力構建"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和"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獎懲分明"的權力運行機制,營造良好的政府法制環境,加快推進我市建設法治政府進程。
二、考核及評議范圍
各縣(市)區政府和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及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范圍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應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部門或單位。
三、考核及評議內容〖HT〗
(一)考核內容
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分為5大項,27小項,總分為100分(詳見附件2)。對縣(市)區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分為5大項,26小項,總分為100分(詳見附件3)。
(二)評議內容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內容分為8大項(詳見附件8)。
四、考核及評議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一)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自行組織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11月20日至12月10日。
1、成立主要領導任組長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
2、重新修訂行政執法責任制格式文本。按照《行政許可法》、《綱要》、《意見》和《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按照《意見》提出的依法界定執法職責要求,對本單位的執法依據進行徹底梳理,并分類排序、列明目錄,使執法依據分類清晰、編
排科學;根據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配置,將其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相互銜接、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依法確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承擔
責任的種類和內容。
3、制定考核及評議方案。依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方案,確定考核、評議內容,明確考核、評議標準和方式。
4、抓好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及內部評議工作。
(1)行政執法人員自評。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年度承辦的行政執法工作,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撰寫自評報告。
(2)開展行政相對人問卷調查。各級行政執法單位(鄉鎮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走訪行政相對人,廣泛征求意見,請行政相對人填寫《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情況問卷調查表》(見附件5),并負責匯總。
(3)行政執法人員互評。未擔任領導職務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以所在機構(處、科、所、隊)為單位,依據《*市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及評議量化標準》(見附件4),由所在執法機構(處、科、所、隊)領導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填寫《*市20*年度行政執法人員測評表》(見附件6),進行互評;在執法崗位上的中層干部的評議,以所在行政執法部門為單位,依據《*市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及評議量化標準》,由該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填寫《*市20*年度行政執法人員測評表》,進行評議。
(4)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市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及評議量化標準》,在聽取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執法機構(處、科、所、隊)、法制科室和單位主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參考行政執法人員自評結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問卷調查結果和行政執法人員互評結果,確定行政執法人員的最終考核結論,組織填寫《20*年度*市行政執法人員考核登記表》(見附件7),做好存檔備案工作,并將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及評議的標準、過程和結果在本單位范圍內公布。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本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的主體,要認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注重指導所屬鄉鎮政府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格式文本,監督各鄉鎮政府開展考核及評議工作,并組織開展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外部評議工作,確保這項工作落實到基層,落實到每名行政執法人員。
(二)市政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外部評議工作:12月11日至12月25日。
按照《意見》要求,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編辦、監察局、人事局、審計局、財政局、統計局、司法局等單位參加,組成若干個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檢查組(下稱檢查組),對縣(市)區政府及市本級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考核、評議,具體方法是:
1、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
(1)聽取主要領導關于行政執法責任制深入實施情況的匯報,并查看重新修訂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格式文本。
(2)檢查案卷。由檢查組指定調閱被檢部門一年來作出來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卷宗,現場查看,并由檢查組成員現場填寫《案卷檢查登記表》,做到"一卷一表"。對案卷中存在的問題,現場反饋,并責令糾正。
(3)檢查行政執法責任制配套制度落實情況。以《行政許可法》、《綱要》、《意見》和《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要求建立并落實的錯案追究、案卷評查、績效評估、獎懲等制度為重點,采取現場檢查與日常掌握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單位建立和落實相關制度情況進行檢查。
(4)檢查各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內部評議工作開展情況。在查看相關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內部評議資料的基礎上,抽查市行政執法部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縣(市)區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及鄉鎮政府的考核及內部評議工作開展情況,將鄉鎮政府是否按要求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內部評議作為檢查的重點,同時,將是否按要求考核、評議到每名行政執法人員作為檢查的重要內容。
(5)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
(6)對部分重要執法崗位上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基本法律和部門法律、法規知識抽查測試。
2、行政執法責任制外部評議。
(1)召開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各行政執法部門協助檢查組召集行政相對人,檢查組成員與行政相對人座談,廣泛征求意見。
(2)組織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評議。檢查組為行政相對人發放《*市20*年度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情況調查表》(見附件8),對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評議,并由檢查組負責將評議情況匯總后報市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
(3)組織進行社會評議調查。
采取問卷調查和網上評議的方式,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社會評議調查。
①組織進行問卷調查。市縣(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市縣(區)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市20*年度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情況調查表》(具體份數另定),由各級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填寫。市本級行政執法部門將評議結果匯總后,于12月20日前將最終評議結果報送市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縣(市)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評議結果匯總后,于12月30日前將最終評議結果報送市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
②進行網上評議。市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專人在*市門戶網站貼掛《*市20*年度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情況調查表》,并于12月25日匯總網上評議結果。
③分別向人大領導、政協領導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征求對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并填寫《*市20*年度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情況調查表》;征求市政府主管市長、副秘書長對分管執法部門的日常執法狀況的意見,進行評議。上述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工作結束后,由市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評議結果。市政府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結果和日常動態執法監督(層級監督、個案監督、行政復議應訴監督)情況,確定出優秀、達標、基本達標和不達標單位。
五、幾點要求
為確保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順利開展,市政府要求:(一)領導重視,工作到位。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是貫徹落實《綱要》和《意見》的具體舉措,各級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到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切實把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抓好、抓實、抓出成效。市國資委、規劃局
、安監局、畜牧局等新組建單位和市信訪局、國家安全局、老齡委、保密局等新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的單位,要積極借鑒有關單位的成功經驗,及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格式文本,按本實施方案的要求,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確保我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整體推
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結果將作為年終市直機關目標責任制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并在全市予以通報。
(二)規范開展,落實到位。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重新修訂行政執法責任制格式文本,按照《綱要》和《意見》的要求,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范執法程序,使行政執法工作依據明確、職權明晰、責任到人;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照確定的
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職權、執法責任,認真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工作,確保我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落實到基層、落實到每名行政執法人員。
(三)嚴格獎懲,措施到位。要按照《意見》提出的“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的要求,采取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物質獎勵的
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人員月平均基本工資的20%。要嚴格按照《意見》、《*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和《*市行政執法錯案和行政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存在行政亂作為和不作為的行政執法人員,視過錯形式、危害大小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四)嚴格考核,責任到位。各檢查組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謹、細致地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評議工作。對不按要求參加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調訓的單位,要堅決取消其“評先選優”資格,絕不允許無行政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人員上崗執法;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未嚴格
落實錯案追究制度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和變更、撤銷比例較高的,以及外部評議中群眾滿意程度較低的單位,要依據《意見》的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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