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儲存、銷售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27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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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儲存、銷售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堅持安全發展,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機制,明確責任,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力度,確保節日期間的安全和穩定,讓全區人民群眾度過一個喜慶、祥和、安全的春節。

二、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原則

(一)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實行“控制總量,嚴格準入,區域銷售,屬地管理”的原則,以確保我區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銷售工作安全、有序進行。

(二)煙花爆竹零售實行“就近、方便、安全”原則,零售業戶必須到有資質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批發合格產品。批發公司進行銷售時,要與零售經營業戶簽訂供貨及保管協議,并將貨物直接配送到零售點,不得落地分銷。運輸車輛必須具備有運送煙花爆竹資質和取得公安部門的運輸許可證。

三、審批原則和數量

(一)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嚴格準入”的原則審批。

(二)根據我區近年煙花爆竹銷售的實際情況,確定今年全區零售點的總量在去年的基礎上減少50%。

四、銷售時間

煙花爆竹銷售時間:從2009年1月15日零時起(農歷臘月二十)至2月9日二十四時止(農歷正月十五)。

五、辦證時間

前期受理,從2008年12月10日到2008年1月7日止,逾期不予辦理。

發放《許可證》時間,為2009年1月11日—15日,經營業戶到區安監局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

六、發放范圍

*區域內臨時經營煙花爆竹零售網點。

七、職能分工

(一)區安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網點,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分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察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各公安派出所:負責對本轄區內煙花爆竹(臨時)零售網點的儲存條件進行核查。

(四)*交警大隊、太平交警大隊:負責對煙花爆竹(臨時)零售網點占道是否堵塞交通情況進行檢查。

(五)*工商分局:負責審查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是否符合相關的工商行政法規。

(六)區城管局、區執法局:負責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臨時)占道許可證》和對占道經營情況進行檢查。

八、經營網點的基本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男60歲以下,女55歲以下,必須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

(二)設專人銷售、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符合本地區經營網點規劃的要求;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五)經營網點與周邊的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學校、醫院、商場、幼兒園等人員聚集場所安全距離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經營網點實行專店、專柜或臨時銷售攤床(露天)。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與其它柜臺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2米;臨時銷售攤床面積只能設5平方米或10平方米兩種;

(七)專店、專柜銷售場所和儲存場所必須是相互獨立的房屋。其建筑結構、門窗必須安全牢固、密閉。其中銷售場所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儲存場所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儲存場所每平方米最多儲存4箱,每個儲存場所最多儲存30箱煙花爆竹。臨時銷售攤床每5平方米最多儲存20箱煙花爆竹;

(八)經營網點和儲存場所必須具備可靠的通訊條件;

(九)經營網點和儲存場所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使用的電器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易產生火花的照明燈、電閘箱等必須要安裝防爆燈罩或防護設施,要配備2只以上符合消防要求的滅火器及消防設備;

(十)必須足額交納“風險抵押金”,并簽定安全責任書;

(十一)經營網點要懸掛統一制作的“煙花爆竹定點銷售單位”橫幅標志,銷售人員胸前必須佩帶上崗資格證。

(十二)上年度有違反煙花爆竹銷售管理規定的業戶不予審批。

九、辦理程序

(一)領取審查表,從2008年12月10日到2009年1月7日止。臨時經營業戶持營業執照到區安監局領取《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申請表》、《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審查表》和《煙花爆竹儲存條件審查表》。

(二)儲存條件的審查,從2008年12月10日到2009年1月7日止。由臨時經營業戶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組織相關人員核查業戶儲存條件并填寫《煙花爆竹儲存條件審查表》;由市日雜公司儲存的,須提供市日雜公司儲存證明。

(三)前置審批,從2009年1月8日到2009年1月14日止。臨時經營業戶持《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申請表》、《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審查表》和《煙花爆竹儲存條件審查表》;到市交警支隊秩序處和區城管局市政管理所辦理占道審查簽署意見,領取占道許可。

(四)審核發證,從2009年1月10日到2009年1月15日止。臨時經營業戶經過安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交納風險抵押金、簽訂安全責任書、領取“煙花爆竹定點銷售單位”橫幅,持申請表和兩個審查表經區安監局審查合格后發放《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

十、組織領導

為規范*區煙花爆竹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成立煙花爆竹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安監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太平交警大隊、*工商分局、區城管局、區執法局等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區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科、*公安分局治安大隊、*交警大隊路政違章科、太平交警大隊路政違章科、*工商分局市場科、區城管局、區執法局具體負責同志擔任。下設煙花爆竹專項整治辦公室,辦公室在區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科。電話:045157635595。

十一、工作要求

(一)煙花爆竹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要經常對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等活動進行檢查,組織相關執法部門聯合檢查,加大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尤其是銷售含有氯酸鉀煙花爆竹產品等違法行為的力度,檢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落實情況。

(二)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各盡其職、加強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對無證經營、違章占道、阻礙交通、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和非正當渠道進貨的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決不姑息。

(三)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各公安派出所,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街道、鄉鎮干部監管責任,主管領導和負責人要嚴把煙花爆竹經營(臨時)業戶的儲存場所核查關,對不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安全儲存條件的業戶,堅決不準進行儲存活動,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

(四)煙花爆竹經營(臨時)業戶,要定點設攤、守法經營,不準走街串巷,隨意變更經營地點。按《許可證》指定的地點和時間銷售,不得經銷私貨。未銷售完的產品應按要求存放到指定專用倉庫。違者取消經營資格,收繳《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

(五)加強安全監管和信息反饋工作。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隨時了解、掌握、反饋煙花爆竹安全工作情況的信息,要根據各自職能,認真做好相關應急救援預案。發生事故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及時做好搶險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