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方案

時間:2022-02-01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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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方案

一、總體要求

1.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成立由主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局。市中小企業局是全市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指導各縣(市)、區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各級中小企業、財政、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中小企業服務部門要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動態監控、風險識別與預警工作,積極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財政部門要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要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把關,強化年度檢驗。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風險防范與化解的第一責任主體,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在當地政府和市中小企業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重點是防范非法集資、違規籌資和協調相關部門處置由借貸糾紛引發的案件糾紛。

2.堅持以風險監管為核心的原則,持續識別、監測、評估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督促小額貸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各類風險的監管,包括策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社會風險。采集相關信息并分析處理,持續監測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采取監管措施。

3.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和提示,采取監管措施,糾正和制止危及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維護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有關情況要及時上報市中小企業局。同時,市中小企業局要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門。

4.市中小企業局必要時可向省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建議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5.非現場監管工作的內容包括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分析與處理、風險處置與整改、文件歸檔與管理四個方面。

6.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整理監管信息,結合現場檢查、市場準入、問題處置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風險評級,并報市中小企業局核定。

二、信息收集與核實

7.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按照持續監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的動態信息。

8.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金融企業財務準則》(財政部令第42號),按照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的要求及時完整地報送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資料報送的方式包括:直接報送報告、報表,報送計算機存儲介質和進行數據通訊等。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資料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要求。

9.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要督促和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和落實監管信息報送制度,確保監管信息采集渠道的暢通。

10.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市中小企業局報告重大事項。

11.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監督和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對所報送資料實行歸口管理或指定負責人員,并對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12.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當按照市中小企業局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13.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在分析與評估小額貸款公司風險和經營狀況時,對小額貸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或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予以確認和證實。信息核實的方式包括詢問、要求提供補充材料、走訪被監管機構、約見會談等。

14.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可以通過電話、函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進行答復。

15.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補充材料,以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就相關問題做出說明。市中小企業局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經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或鑒證的資料。

16.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關注新聞媒體、獨立評級機構等社會監督機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信息。對可能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變化事項的信息,應及時予以核實,并采取相應措施。

三、風險分析

17.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按照持續監管的要求,及時對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資料進行監測分析和處理,形成分析報告。

18.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針對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的不同情況,各有側重地進行監管分析。對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應當重點關注資本充足率、公司治理、資產質量、流動性、財務和內部控制等狀況。

19.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按季向市中小企業局報送監管分析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總體風險評價;

(2)報告期內的主要風險、風險變化趨勢和應引起注意的問題;

(3)經營管理狀況的重大變化;

(4)監管意見、建議和監管工作計劃;

(5)監管人員認為應當提示和討論的其他問題。

監管分析報告應簡明扼要、有理有據。

20.市中小企業局應當撰寫年度監管分析報告,年度監管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重大變化;

(2)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標情況、指標異常的原因及反映的問題;

(3)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管理狀況及其評價;

(4)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的總體評價,主要風險及存在的問題,風險變化趨勢;

(5)年度監管工作的開展情況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6)監管意見、建議及下一年度的監管工作計劃;

(7)其他應當引起注意的問題。

四、風險處置與整改

21.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適時將監管分析的結果、監管措施以監管通報的形式通報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等利益相關方,督促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整改和糾正。

22.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以下情形,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約見高級管理人員:

(1)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嚴重的問題或風險;

(2)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按要求報送整改和糾正計劃;

(3)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整改和糾正計劃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風險;

(4)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見的其他情形。

23.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每年度應與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會談,討論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糾正問題與控制風險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監管工作計劃。

24.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在年度監管分析報告的基礎上,結合現場檢查、市場準入等年度監管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風險評級,實施分類監管。對存在嚴重問題和風險、評級排后的小額貸款公司,通報工商、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

25.市中小企業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管結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以強化公眾監督和市場約束,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管理機制的形成。

五、文件歸檔與管理

26.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建立監管信息檔案。檔案應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信息、分析評價意見、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函件往來、電話記錄、監管分析報告、會談記錄或紀要、監管日志、工作底稿、相關請示和領導批示等。

27.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監管信息保管、查詢和保密制度。

28.各級監管信息檔案應當由專人保管,建立查閱登記制度。

29.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對監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依法應當披露的除外。監管信息主要包括:

(1)小額貸款公司報告的所有數據信息和非數據信息;

(2)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撰寫的監管報告、風險評級結果等信息;

(3)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劃、業務創新等內部信息;

(4)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會決議等決策信息;

(5)其他可能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造成影響的信息。

六、監管工作的保障

30.市中小企業局負責對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工作;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工作。上級部門可向下延伸進行監管。

31.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按要求向市中小企業局報送監管分析報告及其他分析報告,市中小企業局應及時向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通報有關監管信息。

32.為保證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持續性,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應成立機構,指定專門人員從事監管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33.監管人員對承擔的監管工作負責,按規定獨立做出監管結論,不受非監管人員的干涉。

34.監管工作人員做出監管結論時,應制作監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備查。

35.為促進監管工作的創新和發展,應建立監管工作評價制度,對監管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進行評價。監管工作的評價內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時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監管信息檔案的完整性,監管措施的可行性和監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