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方案
時間:2022-02-03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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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權益,是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貫徹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的需要,也是激發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耕地積極性的需要。將農民與土地財產權緊密聯系起來,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明確集體的產權主體地位以及農民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關系,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因此,各部門要從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將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如期、圓滿完成。
二、組織機構
成立進賢縣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土地工作的縣領導擔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縣法院、法制辦、林業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設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等縣有關部門分管領導和各鄉(鎮)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從縣國土資源局內部調劑,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分管局長擔任,負責全縣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權屬調處工作。
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組建辦事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三、工作范圍和內容
(一)工作范圍
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范疇。必須劃清國有和集體土地的權屬界線。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范圍要剔除林地、有爭議地塊、河流、水庫、圩堤以及縣級以上的公路、鐵路等國有土地。
(二)工作內容
1、核定全縣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土地權屬界線,制作以1:10000標準分幅地形圖為背景的土地權屬界線圖;
2、制作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的土地權屬界址協議書;
3、制作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公告圖;
4、制作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公告;
5、制作以鄉鎮為單位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公布圖;
6、制作以各鄉鎮為單位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一覽表;
7、建立全縣農村土地地籍數據庫。
(三)工作程序
縣國土資源局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申請人提交的辦理登記發證手續資料進行審核:一是對集體土地產權主體的審核;二是對土地權屬及其界線的審核;三是對土地面積和地類的審核。
審核通過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7天,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審批通過后,填寫土地登記卡,并根據土地登記內容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
集體土地所有權申請者應當向縣國土資源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含單位法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有關土地權屬來源的證明材料;
4、經土地測繪管理部門核查的宗地圖。
(四)工作主體
1、凡是在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對于已經打破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鄉鎮,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
2、能夠證明土地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
3、不能證明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給村農民集體所有。
4、集體土地所有權法人主體有: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工作要求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從2009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結束,利用2個月時間完成,并建立完整的土地登記發證檔案資料。
五、工作經費
積極籌集資金,確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所需的經費,根據兄弟縣(區)試點情況,經費按3000元/平方公里計。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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