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凈化工程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27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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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范圍
*中心城市、各縣(市)城區及一、二、三類鄉鎮場鎮。
二、工作目標
地面凈化,墻體凈化,空間凈化,消滅衛生死角。
三、治理內容及措施
(一)清掃保潔
1.*中心城市主干道、主要街(路)實行每天24小時全天候保潔,堅持道路灑水降塵、清掃車吸塵,做到路面無垃圾、無積沙、無積水、無余泥、無污跡,果皮、紙屑、塑膜每千平方米少于4片(個);次要街道、小街小巷由專門隊伍清掃保潔,確保街面清潔衛生。各縣(市)城區主要路(街)實行每天24小時全天候保潔,堅持道路灑水降塵、清掃車吸塵;次要街道、小街小巷每天清掃2次以上并保持清潔衛生。各鄉鎮必須建立專業清掃保潔隊伍,并每天定時清掃街道2次。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提高街道清掃機械化作業率。2008年底前,*中心城市機械化作業率達到70%以上,各縣(市)城區機械化作業率達到40%以上。
2.認真落實“門前三包”,確保市容環境整潔衛生。城管、環衛、愛衛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要認真組織并督促責任單位切實履行“門前三包”義務。加強社區(小區)物業管理,無物業管理的社區要在2008年6月底前組建清掃保潔隊伍,并做好社區衛生保潔工作。
3.按屬地管理原則,徹底清除城鄉結合部、社區結合部、居民住宅區及單位的垃圾死角。
4.保持國、省、縣、鄉、村道通暢和路面、路肩整潔,及時修剪路肩、邊坡、綠化帶草木,清除雜物。加強*中心城市、各縣(市)城區主要出入口公路10公里范圍內清掃保潔力度,確保路面整潔。
(二)垃圾清運
1.2009年底前,*中心城市和各縣(市)城區全面建成符合國家規范的垃圾集中站(其中,2008年完成60%,2009年完成40%)。
2.城鎮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做到無隔夜垃圾。
(三)生活垃圾處理
1.2010年12月底前,*中心城市完成垃圾處理廠建設,各縣(市)城區建成垃圾處理廠。
2.距*中心城市和各縣(市)城區垃圾填埋場10公里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一律將生活垃圾運到垃圾填埋場進行集中填埋;距離10公里以外的鄉鎮,2010年前必須建起垃圾集中填埋場。
(四)生活污水處理
1.2009年底前,*中心城市、各縣(市)城區必須完成污水處理廠的新(擴)建任務;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大于96%以上。
2.*中心城市、各縣(市)城新建成區污水管網必須實行雨污分流,舊城區主要路(街)在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實行雨污分流。
(五)大氣環境治理
2008年,*中心城市空氣質量達二級標準天數占全年的75%以上,各縣(市)城區占全年的70%以上;2010年,*中心城市空氣質量達二級標準天數占全年的85%以上,各縣(市)城區占全年的80%以上。
1.加大*中心城市工業企業及工業園區內粉塵、煙塵治理力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督促企業達標排放;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工業企業,2008年底前全面實現達標排放;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企業2010年前全面實現達標排放。
2.加快城市能源結構調整,大力推廣使用清潔能源。200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燃料結構調整;2010年前,*中心城市及各縣(市)城區在城區范圍內取締原煤(型煤)的經營銷售。城區餐飲娛樂場所必須使用天然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規范排氣管道,密封排煙系統,污染物排放符合《飲食油煙排放標準》。機關、賓館、招待所食堂大灶、燃煤鍋爐、窯爐、茶爐嚴禁原煤散燒。各類飲食、娛樂及服務業的選址以不污染周圍環境為原則,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在住宅樓、第二層以上為居住功能的綜合樓、居民區、文教區、機關事業單位集中區,禁止經營產生異味、惡臭、噪聲等污染的飲食、娛樂及服務業;民用住宅底層不得改作有污染的飲食、娛樂及服務業用房。
3.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建筑施工、拆遷工地,道路、橋梁及河道整治施工,公用設施施工和運輸)揚塵、道路揚塵、露天堆場及貨物揚塵的管理,實施城市環保綠色工程,有效控制揚塵污染。
城市(鎮)建成區內的所有工程必須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努力創建“綠色工地”,落實文明施工要求,做到“施工文明化、工地圍墻化、運輸密閉化、進出水槽化、物料覆蓋化、場地砼硬化”。市政、道路施工應實行封閉式施工,采用灑水、遮蓋物或噴灑覆蓋劑等措施防治揚塵,嚴禁在車行道上堆放施工棄土;施工現場保持經常整潔,工程棄土及時清運;施工進出行人通道保持整潔、平整、通暢,定時灑水防止揚塵。
運輸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體物料的車輛,必須采取密閉和防塵措施,防止運送過程中發生遺撒或泄漏。
禁止臟車入城,在入城主要道路進出口設置的公共洗車場要正常投入運行,城管部門在城市主要道路進出口設置檢查點,加強巡查監管力度,禁止車容不整潔的各類車輛入城。
對易產生揚塵的露天堆場(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和貨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城區現已設置的廢品收購、儲存、分解、加工點,原煤、精煤、焦煤等燃料和砂石、水泥、石灰、滑石粉等建材銷售點,鐵器加工作業點,一律遷至城郊主要進出口道路兩側50米以外。
嚴格執行建設部關于《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杜絕違法占用綠地。加強城市(鎮)人行步道和街(巷、路)的綠化覆蓋,對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對確不具備綠化條件的,采取鋪裝水泥磚、石磚、透氣磚等綜合措施,減少揚塵量。
4.城區嚴禁露天焚燒垃圾、油氈、橡膠、塑料、落葉和假冒偽劣商品,禁止露天燒烤,繼續開展腌臘制品禁熏工作。
5.對全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專項治理,在實施機動車尾氣環保年檢的基礎上,抓好機動車尾氣的路檢、抽檢工作,對尾氣超標車輛強制治理,復檢合格后方可在城區行駛。對超過車輛使用年限和排放污染物超標且無法治理達標的機動車,按規定予以強制報廢。加強對公交車輛、出租車、農用機動車輛的監測治理,積極實施油改氣,推廣清潔燃料。
(六)聲環境治理
居民區內不準新建文化娛樂場所,已建的文化娛樂場所,2008年底前實現噪聲達標排放,不產生噪聲擾民現象。規范建筑施工夜間作業。*中心城市城區區域環境噪聲小于55分貝,各縣(市)城區區域環境噪聲小于60分貝,交通干線噪聲小于70分貝。3年內全面淘汰城鄉規劃區內的落后生產工藝和產能。
1.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前15日內必須進行排污申報登記,施工過程中應選擇低噪音設備,進行打圍作業,合理安排施工進度和時間。晚上10:00至凌晨6:00禁止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2.凡在城市(鎮)集中區開設餐飲娛樂服務企業,必須嚴格環保準入條件,實行環保審批前置,必要時組織居民聽證。現有娛樂場所要落實隔音、降噪、減振措施,音量控制在70分貝以下。2008年底前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依法予以取締。
3.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必須控制音量,白天必須小于60分貝,夜間必須小于50分貝。安裝空調器、冷卻塔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4.嚴格執行機動車輛在已劃區域禁鳴喇叭的規定,逐步擴大禁鳴地域和路段;在城市(鎮)建成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裝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聲器和喇叭,并保持良好性能。
(七)建(構)筑物、城市公共設施的保潔
按照業主負責的原則,加強建(構)筑物、城鎮公共設施的保潔,保持建(構)筑物、城市公共設施的整潔美觀。
四、職責分工
(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凈化工程治理工作。
(二)各級環保、文化、城管部門負責抓好環境質量監測,重點加強對企業“三廢”排放治理和建筑施工噪聲、文化娛樂場所噪聲以及經營性煤油煙污染等的監督管理,強化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
(三)各級城管、公安、工商、規劃和建設部門負責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和道路運輸拋灑、戶外懸掛物、露天堆場、占道經營、車輛亂停亂放等的管理。
(四)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機動車輛行車秩序監管,制止和糾正各類車輛亂停亂靠和隨意調頭等違規行為。各級公安、文化、城管、衛生、規劃和建設等部門加強對機動車輛、商業經營活動、公共場所娛樂、集會、家庭室內娛樂、室內裝修等噪聲污染的防治和查處。
(五)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對企業注冊登記的審核,凡涉及工業污染或產生惡臭、異味、油煙、噪聲等直接影響公眾生活環境的建設項目,業主必須先通過環保等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方可注冊登記。
(六)各級規劃和建設部門負責對城區市政工程、道路開挖、房屋拆遷、建筑施工場地環境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完善防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揚塵污染的措施;加強道路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城市污水管網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七)各級交通、水利、環保等部門負責對公路營業性客、貨運輸機動車輛管理,加強州河游船的環境管理,杜絕游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河中;負責城鄉規劃區內過境公路管理養護保潔工作。
(八)各級環保、經委、國資委、商務、農辦等部門負責牽頭實施城區企業污染整治,督促企業制定、實施整治方案,確保達標排放。
(九)各級衛生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衛生防疫工作,加強飲用水水質衛生檢測,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療廢水、醫療垃圾處置,防治疾病傳播。
(十)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加強學生食堂、生活污水治理,實現達標排放。
(十一)各級監察部門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監察工作,督促各相關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搞好凈化工程所需資金的計劃、籌措和保障。
(十三)各新聞單位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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