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噪聲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27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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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長短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建立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噪聲管理機制,進一步明確環境噪聲監管職責,落實日常監管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進行城區噪聲污染集中整治,使噪聲擾民問題得到有效遏制,群眾生活環境質量明顯提高。
二、整治范圍及內容
縣城區內的建筑工地噪聲、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除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之外的其他社會生活噪聲。
三、職責分工
縣環保局統一牽頭、組織、協調城區噪聲污染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建筑工地噪聲污染的執法處理以及日常噪聲監測、環保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縣公安局牽頭負責除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之外的其他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整治工作;重點加強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所產生噪聲污染的整治。
縣文體旅游局牽頭負責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整治工作;積極協調、配合有關單位查處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污染。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前,應征求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場界噪聲不符合排放標準的,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要依法予以取締。
縣規劃建設局牽頭負責建筑工地整治工作;積極協調、配合有關單位查處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工地。
縣工商局負責查處超范圍經營的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要按照法定程序嚴格前置審批,對現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配備KTV的酒吧,必須根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情況核發工商執照;對擅自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以及證照齊全但經限期治理仍達不到噪聲規定要求的,依法變更或吊銷營業執照。
縣監察局負責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在城區噪聲污染專項整治工作中的履職情況。對不履行職責、監管不力的,按照國家監察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要求,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法制、宣傳、衛生、公安消防、城市監察大隊等部門配合牽頭單位開展好有關工作。
四、工作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年9月20日前)
召開城區噪聲污染專項整治動員會議,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由縣環保局牽頭,組織開展對縣城區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建筑工地、商業網點等噪聲污染單位的摸底調查。各牽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整治工作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綜合整治階段(20*年9月20日—11月20日)
各牽頭部門按照專項整治方案,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建筑工地等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進行集中整治;幫助業主提出整改措施,指導各業主抓好整改工作;對拒不整改的,組織相關部門予以嚴厲查處,并于11月20日前將整治結果書面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對各牽頭部門整治工作和成效進行定期督查,并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
(三)鞏固提高階段(20*年12月以后)
1.及時關停、轉遷
各牽頭部門對選址不當、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噪聲要求的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網點應制定轉向、搬遷或取締、關閉計劃,并及時動員業主實施,要確保縣城區內所有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在2010年11月前都得到妥善處置。
2.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環保、建設、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加強源頭把關,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及前置審批制度,避免產生新的噪聲污染源。要制定具體的日常監管制度,落實專門領導機構和人員,按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對城區噪聲的監管。對重點難點案件,領導小組將進行專項督辦,確保按時辦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噪聲污染是市民反映強烈的擾民問題,也是影響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為確保城區噪聲專項治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縣政府決定成立城區噪聲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負責城區噪聲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有關單位務必高度重視,要把噪聲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當作一項民心工程和促進城市健康發展的大事認真抓緊抓好,明確分管領導和經辦人員,制定工作措施,強化監督管理。
(二)強化宣傳,營造氛圍
環保、建設、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報刊、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加大噪聲污染及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環保意識;對噪聲擾民行為及時曝光,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做得較好的單位、事例及時給予正面宣傳,有效調動群眾參與噪聲污染防治的積極性及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三)注重配合,整體推進
由于專項整治工作涉及面寬,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履其責,加強監督管理,嚴格依法行政;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確保專項整治工作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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