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農合醫療機制執行方針
時間:2022-05-30 0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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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時期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具體體現,有利于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有利于城鄉經濟的統籌發展,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利于小康目標的全面實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97號)、《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及最近召開的國務院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相關精神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新時期的衛生工作方針,改革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逐步縮小城鄉醫療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終實現城鄉基本醫療制度的并軌,率先在全省建立有效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二、目標原則
(一)目標
從年起,在全市農村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現在全市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二)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小病的農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1、政府支持、自愿參加、多方籌資:農民自愿以戶為單位全員參保,遵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鄉、村集體給予資金扶持;市、縣財政每年按實際參合人數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補助。
2、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通過試點分析,逐步調整方案,實現每年資金籌資和使用基本平衡或略有節余,避免出現資金不足或資金沉淀過多的情況發生,既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能持續有效運行,又使農民能夠享有最基本的醫療服務。
3、就近就醫、方便群眾、自主選擇:參保農民可以在本區(縣)內縣、鄉、村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醫藥費按比例當場減免。參合農民經轉診在縣以上醫療機構就診,自己先墊付醫藥費,憑發票和處方到鄉合醫辦按規定報銷。
4、科學管理、民主監督:通過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對資金的籌集、使用和醫療機構的服務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農民可通過派選代表的方式參與方案實施過程的監督。
三、參保對象及福利包
(一)參保對象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對象為市農業人口戶。
(二)福利包及大病統籌報銷標準
政府補助參保農民每人每年35元,農民個人繳納10元,共45元,其中40元直接用于農民醫療福利包補償,另外5元作為大病統籌基金。
1、市統一設立籌資水平、報銷比例和報銷最高限額的福利包和大病統籌報銷標準。
門診及住院補償標準
大病統籌補償標準
2、以區為單位根據自己的情況設立家庭帳戶和以大病統籌為主的福利包,補償標準由各區自行制定。
四、籌資及資金管理
(一)籌資
1、籌資方式
(1)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①列為國家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參保農民每人每年由中央財政承擔20元,地方財政承擔的15元,由省、市、縣按7:5:3比例分擔,省財政承擔7元,市財政承擔5元、縣財政承擔3元,農民繳納10元參保費。
②因高新區未成建制,故含在烏當區內,財政籌資由自己負責)對參保農民每人每年由市、區財政各承擔175元,農民繳納10元參保費。
③四個區由市財政對每個參保農民每年補助10元,各區財政承擔不少于25元,農民繳納不少于10元。
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以區(縣)為單位進行統籌和管理。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2)建立大病統籌基金。在合作醫療基金中按每個參保農民提取5元建立大病統籌基金,用于因發生大病后醫療費用超過封頂線一定金額的參保農民進行二次補償,以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大病統籌基金實行個人承擔醫療費用累計分段按比例補償,補償范圍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目錄執行,不符合的不予補償。
(3)建立醫療救助基金。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3號文件)要求,由市、區(縣)政府籌措資金,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資助農村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患大病導致個人負擔過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農戶按《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方案》執行。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家庭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從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其余部分由個人承擔。
(4)安排工作經費。
各區、市、縣要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工作經費用于合作醫療基線調查,宣傳發動及籌資,表、卡、冊、證的制作,照相,管理督導、網絡維護及日常辦公和人員薪酬等),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順利實施。該項經費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市級財政按財權事權統一的原則給予各區、市、縣適當補助。
(5)安排計算機網絡建設費。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是保障資金安全性,提高合作醫療辦公室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區、縣要統一使用國家推薦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軟件,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作醫療計算機網絡的建設、調試及人員數據錄入工作,確保計算機網絡管理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工作的啟動同步進行。計算機網絡建設經費由市、區(縣)財政按11比例匹配,運行及維護經費由各區、縣財政自行解決。
2、籌資時間
年12月1日——12月31日為收費籌資時間,補償兌現時間從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為一年。
(二)資金管理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縣辦縣管的原則進行管理。籌集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只能用于參保農民就診費用的報銷,不得挪作他用。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要實行專戶存儲、封閉運行。各區(市、縣)、鄉(鎮)要按照銀行帳戶設置標準,完善各級合作醫療辦公室開設專用賬戶的手續,設立獨立的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鄉(鎮)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由鄉(鎮)財政所實行統一管理。市、縣配套的合作醫療資金要及時劃入縣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縣合醫辦根據鄉合作醫療工作進展情況,按期將合作醫療補助資金預撥到鄉(鎮)合作醫療專用帳戶上。各區(市、縣)要嚴格按照全市統一的方案實施,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督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如有結余,結余部份滾入下一年度合作醫療基金中使用。
參保農民到縣、鄉、村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補償標準當場報銷,每月定點醫療機構憑報銷單據向縣、鄉合醫辦報賬;參保農民按規定轉診到縣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農民持有關票據到鄉合醫辦按比例報銷。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和籌資工作,由縣、鄉人民政府負責。農民繳納的合作醫療費,原則上按年度由縣、鄉合醫辦派出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收取并及時上繳鄉合醫辦,由鄉合醫辦存入區(縣)合作醫療資金專戶,收取費用時應使用省財政統一監制的票據。
4、各地要嚴格按照統一制定的補償標準和現行的醫療價格標準以及合作醫療用藥目錄,對農民進行補償;對超過封頂線的可申請在大病統籌基金及醫療救助基金中按規定支付。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及村委會每季度要向群眾公布一次資金報銷情況。
5、凡參加合作醫療的村民持合作醫療證可任意在指定的縣、鄉、村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治療或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在鄉以上(不含鄉)醫療機構住院或縣以上(不含縣)醫療機構就診需經本鄉合作醫療辦公室同意并辦理轉診手續。凡未經合作醫療辦公室轉診,私自到上級醫療機構就診的,不予報銷。
6、各級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要嚴格執行報表上報制度。各鄉按年度填寫合作醫療情況報表上報縣合醫辦,由縣合醫辦匯總后上報市合醫辦。合作醫療情況報表是合作醫療工作情況的真實反映,是各級核算合作醫療配套資金的重要依據,因此,報表必須真實完整,不得弄虛作假。各級合醫辦在匯總下級報表時必須嚴格審核,必要時入戶抽查核實。
五、組織管理
(一)管理機制。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機制。各區、市、縣分別成立由衛生、財政、編委辦、農業、民政、審計、計生、教育、物價、藥監、民宗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或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鄉級成立由相關部門和農民代表組成的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下設獨立于衛生服務機構以外的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監督管理辦公室,鄉合作醫療辦公室由分管鄉長兼任主任,必須配備醫務人員和1名計算機操作人員;村級成立由村主任、村會計、村醫生和2名以上參保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各區、縣、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加強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3號)文件精神明確落實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的機構、人員編制問題。
(二)監督機制
1、市、區(縣、市)、鄉成立由人大、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物價等相關部門和參保農民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情況。
2、各級合醫辦每半年向同級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匯報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鄉合醫辦至少每季度向村民公布合作醫療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權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為切實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統籌城鄉、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舉措,對于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減輕農民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全面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也是在全省“做表率,走前列”的實際行動。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十分復雜、艱巨的工作,各區、市、縣有關部門一定要從維護廣大農民根本利益出發,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構,落實工作經費,積極從各種渠道籌集資金幫助貧困農民參保。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規范和督查;財政部門要嚴格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編制部門要落實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人員、機構編制問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農村藥品質量的監管,保證農民用藥有效、安全;物價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價格監督,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農業、民政、計生、民宗等部門要積極從多渠道籌集資金幫助農民參保;各相關部門要群策群力,切實把這項工作抓好抓實,抓出成效。
(二)加強宣傳教育。
通過農村黨員干部遠程教育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鄉合作醫療領導小組成員、村支兩委人員要進村入戶進行宣講,確保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目的、意義、補償辦法、優惠辦法等政策宣傳到戶、宣傳到人,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入戶知曉率100%。
(三)加強衛生改革,規范農村衛生行業管理,提高衛生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1、提高農村衛生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強化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推進農村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推行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不斷提高衛生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使農民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
2、清理整頓村衛生室。整頓原則是建立一村一室(鄉政府所在地不設村衛生室,個別村民居住分散的村經過批準可多設一個村衛生室),改變一村多室、無序競爭的醫療秩序。對鄉村醫生實行嚴格準入,采取統一考試和考核的辦法,公開招聘村衛生室醫務人員。對個別村因無人報考或報考人員因考試不合格暫缺村醫的,由鄉鎮衛生院派醫生領辦村衛生室。
3、規范農村醫療機構的進藥渠道和用藥目錄。對所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縣級定點機構合作醫療藥品和鄉村兩級合作醫療定點機構的藥品實行“四統一”管理,即統一招標、統一采購、統一供應、統一藥價。由市成立有藥監局、衛生局、監察局、物價局等部門參加的藥品招標、詢價采購領導小組,根據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組織統一招標或統一詢價采購,并統一規定藥品加成率,一般為15%~25%,鄉、村由鄉鎮衛生院統一代購,實行代購的鄉鎮衛生院要嚴格按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衛生廳聯合下發的《關于鄉鎮衛生院統一代購藥品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執行,衛生院除必要的費用(2%的藥品存貯管理費)外,不得進行經營性銷售。村醫在鄉鎮衛生院進藥后,按統一規定的藥價銷售藥品。藥品價格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4、實行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市衛生局統一制定鄉村診療規范,各區、市、縣要加大鄉村醫生培訓力度,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鄉衛生院對村衛生室衛生服務實行四統一管理:統一人員管理、統一藥品管理、統一分配管理、統一業務管理,每年與村醫簽訂目標責任書,年終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5、加強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各區、市、縣衛生局和合醫辦要加強對縣、鄉、村三級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處方的規范性、藥品與用藥目錄的符合性、藥價按規定執行的真實性等。對不合格處方拒付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費,違規嚴重的限期整改,甚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
(四)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計算機網絡化管理,加強計算機網絡的建設及維護。全市要逐步建立統一的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各區、縣要加強計算機網絡的建設及管理、維護,確保合作醫療資金支付的準確性、安全性、可監督性。
七、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年10月——11月完成基線調查、實施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二階段:年12月完成宣傳發動和籌資、填證、發證工作,確保年1月1日起開始實現啟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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