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急資金管理方案
時間:2022-06-10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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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資金鏈安全保障,提高資金風險防范與化解能力,優化金融環境,促進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設立縣企業應急互助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為確保周轉金的安全有效運作,規范周轉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周轉金的宗旨是增進企業之間團結協作,互幫互助,提高企業凝聚力和抵御風險能力,增強銀行對企業的信心,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降低財務成本。
第三條周轉金按照"政府支持、企業互助、專業管理、臨時應急、安全有償"的原則設立;并按照"短期、應急、有償、安全、救急不救窮"的原則運作,用于企業銀行到期借款的轉貸周轉。
第四條成立縣企業應急互助周轉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縣政府領導,縣府辦、財政局、國稅局、經貿局、工商局、公安局、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銀監辦、各商業銀行、信用聯社及認繳企業負責人代表組成。管委會負責周轉金管理決策、認繳企業審查及其它重大事項。管委會下設周轉金管理辦公室,設在縣經貿局,負責周轉金使用的申請受理、審批、協調和管理工作;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根據周轉金管理辦公室的意見,具體辦理周轉金的募集、撥付、回收、結算等業務。
第二章周轉金的籌集規模及來源
第五條周轉金首次籌集規模3000萬元以上。
第六條周轉金來源:
(一)企業認繳2000萬元以上;縣財政出資1000萬元。
(二)周轉金由企業自愿認繳,每家企業認繳額度不少于10萬元,上不封頂。認繳企業享受周轉金使用的權利,未出資認繳的企業無權使用周轉金。企業按規定時間認繳的,從認繳資金到位次日起享受權利;未按規定時間認繳到位的,從繳款之日起30日后享受使用周轉金權利。
第七條周轉金募集的對象為近一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合法經營、資信良好、具有較好的發展基礎、主營業務穩定、在縣域內開設基本存款帳戶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或經管委會審核批準的其它企業。
第八條認繳資金不得抽資、減資,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抽資或減資的,須經管委會批準。
第九條管委會可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成員企業的資金需求狀況,對周轉金的籌集規模、認繳額度、認繳對象等作適當調整。
第三章周轉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條申請使用周轉金的企業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周轉金使用額在銀行承諾同意轉貸的額度內;
(二)單筆額度在企業實繳金額的10倍以內,1000萬元以下;
(三)申請日以前使用的周轉金已還清,且一年內無違約記錄;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使用周轉金,須提前5個工作日向周轉金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原因、用途、金額、時間及還款計劃等。
第十二條申請使用周轉金的企業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縣企業應急互助周轉金使用審批表;
(二)提交銀行同意轉貸確認書;
(三)與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簽訂應急互助周轉金使用協議;
(四)出具歸還銀行貸款憑證;
(五)出具歸還使用周轉金憑證。
第十三條周轉金在貸款銀行、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企業之間封閉運行,周轉金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將周轉金匯入使用企業的銀行還款賬戶,銀行收到還款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妥轉貸手續。銀行將轉貸資金轉入使用周轉金企業賬戶的同時,憑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提供的企業周轉金及其使用費還款轉帳支票,即時將款項轉入指定賬戶。
第十四條為了有效防范周轉金使用風險,管委會成員單位應共同遵守周轉金風險防范協定書。若銀行違反協定或確認書的,按確認書和協定書承擔責任,并由管委會作出如下措施:
(一)在成員企業及有關部門中予以通報;
(二)減少財政間歇資金存款。
第十五條經審定不符合周轉金使用條件的,周轉金管理辦公室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重大情況須及時向管委會匯報,告知有關部門和債權銀行采取其它應急措施和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使用周轉金的企業,實繳金額內的部分,使用費按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含頭尾兩日);超過部分,使用費按日萬分之五計算(含頭尾兩日)。逾期歸還的,按逾期金額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加收逾期使用費(含頭尾兩日),且一年內不予使用周轉金。
第十七條周轉金開立專戶,按協議存款利率存入指定銀行。為鼓勵、引導銀行主動參與企業應急互助行動,對在企業應急互助中誠信守約、成效顯著的銀行在存款安排時給予傾斜。
第十八條對使用周轉金的企業,追加該企業股東及其配偶個人資產無限連帶保證。
第十九條周轉金使用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信守合約,專款專用;周轉金管理辦公室及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必須嚴格監控,確保周轉金的有效投放、規范使用、安全回收。如發現使用不當、信用失范等行為造成周轉金風險的,管委會要及時協調有關單位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周轉金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操作的給予嚴肅處理;對擅自動用周轉金的,要責令收回并追究其責任;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周轉金的收益分配及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條周轉金收益實行年度結算,企業實繳資金、財政配套資金按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保底收益,另有盈余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條周轉金管理辦公室的管理和業務費用,在財政配套資金的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計入周轉金運行成本。
第二十三條三分之二的成員企業申請撤資或企業籌集資金到位不足初期規模二分之一的,經管委會研究,報縣政府同意后,予以解散,盈虧按繳資比例清算。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管委會研究決定。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試行情況對有關條款作適當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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