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管理條例
時間:2022-06-21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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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5號)、《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5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制度,及時幫助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就業和穩定就業,切實落實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德政發〔2009〕23號)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我縣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對象
(一)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就業困難人員主要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具體指具有本縣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且已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的下列人員: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①城鎮“4050”人員: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v稱“4050”人員)。
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連續三個月以上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等收入的家庭成員。
③城鎮低保戶人員: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登記失業人員。
④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持續尋找工作超過一年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⑤低保邊緣戶人員:享受城鎮低保邊緣待遇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⑥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城鎮居民家庭中,有患惡性腫瘤、白血病、重癥癱瘓(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上)、重癥精神病(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尿毒癥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組織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療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
2、農村登記失業人員:
①農村低保戶人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登記失業人員。
②農村復轉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符合上述城鎮就業困難對象之一的復員、退伍軍人、轉業軍人。
③被征地農民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持有《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證》且符合上述城鎮就業困難對象之一的被征地農民。
申請認定條件的界定,以個人申請認定就業困難員時所具備的條件為準。
(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
年底前已通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就業的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
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
(一)認定憑證
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時需提供《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和1張一寸證件照,同時根據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下述證件材料原件由社區(行政村、居委會,以下簡稱社區)核對后退回,復印件(由社區簽署“與原件核對一致”字樣)隨同《登記證》等材料上報。
1、城鎮“4050”人員:需提供《身份證》。
2、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需提供《戶口簿》、社區開具的家庭成員就失業狀態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3、城鄉低保戶人員:需提供《低保證》。
4、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需提供社區開具的3次求職證明。
5、低保邊緣戶人員:需提供《戶口簿》、民政部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6、需贍養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需出具《戶口簿》、縣級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重大疾病相關證明、病歷、醫療費用結算清單等證明材料。
7、農村復轉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需提供復退轉軍人證明或人武部門開具的證明,其他符合城鎮就業困難對象的相關證明材料。
8、被征地農民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需提供《戶口簿》、《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證》,其他符合城鎮就業困難對象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認定程序
1、本人申請。凡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持上述相關材料,自愿向本社區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縣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
2、初審。社區對個人填報登記情況和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核實相關的就業和生活情況,對申請人就業困難情況張榜公示五天,經公示無議異后,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錄入“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公示及核實等相關意見)加蓋公章,將申報資料一并報送鄉鎮(開發區)勞動保障站,核實上報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3、復核。鄉鎮(開發區)勞動保障站復核上報材料,符合條件的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中進行確認,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匯總并打印花名冊,將匯總花名冊、申報材料報勞動保障中心所,復核上報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4、核準。勞動保障中心所審核上報材料,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中進行確認,并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將匯總花名冊、申報材料報縣就業管理服務處,審核報送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5、認定??h就業管理服務處對上報材料審定后,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中進行審核確認,并在“申請表”上簽署審定意見,加蓋審核章,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并通過原上報機構由社區將《登記證》發還給申請人,認定過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認定管理
1、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接受援助實現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已享受政策期滿的須按規定程序重新認定。
2、建立退出機制。對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就業管理處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并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中注明退出原因。
①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②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沒有就業要求的;
④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就業援助服務或經推薦介紹就業3次,本人不應聘而造成不就業的;
⑤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⑥入學、服兵役、移居非本縣轄區的;
⑦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⑧隨著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3、對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連續就業6個月以上的,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穩定收入,達到穩定就業標準的不再作為“就業援助重點對象”。
三、就業困難人員《登記證》使用管理
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憑標注的《登記證》申請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
(一)啟用時間。標注就業困難人員的《登記證》于年月日啟用。
(二)使用管理?!兜怯涀C》上應及時記載“就業情況”和“享受扶持政策內容”?!熬蜆I情況”一欄,要填寫創辦非正規組織就業單位、創辦個體工商戶、創辦私營企業;被服務型企業吸納;被其他企業、個體工商戶或非正規勞動組織吸納;從事公益性勞動或勞務派遣等,及其對應的單位與崗位的名稱?!跋硎芊龀终邇热荨币粰?,要填寫所享受稅收減免、收費優惠、各項補助(貼)等政策項目的名稱及標準。
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登記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在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時,由就業處或經辦窗口在“就業情況”一欄加蓋“已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印章。用人單位與就業困難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后《登記證》退還給本人。
《登記證》由發證機關實行年檢,未進行年檢的自動失效,不能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在規定期限內,凡被單位錄用的,由單位統一向發證機關辦理年檢手續,其他的持證人由本人向所在地社區(行政村、居委會)勞動保障機構申請年檢。
對出租、轉讓《登記證》的,沒收其《登記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登記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規定變賣或濫發《登記證》的,要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管理工作,是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政府對困難群眾提供幫扶的新舉措,是就業困難群眾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實現穩定就業的重要抓手。各中心所、勞動保障站、勞動保障室和縣就業處一定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重要意義,以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做好工作。
(二)加強領導,專人負責。加強組織領導,確定專人負責,切實做好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申請認定工作的宣傳,確保申請認定工作順利開展。
(三)規范程序,高效服務。建立享受扶持政策人員和用人單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嚴格就業困難人員的申請認定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事效率,積極宣傳各項政策,對不符合條件未能認定的申請人要做好勸說工作,做到文明規范服務。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基層勞動保障機構要及時上報縣就業管理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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