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試行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預案
時間:2022-06-21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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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創業促就業“2138”工程的實施意見》政發〔2008〕49號精神,建立創業孵化基地,積極為自主創業者提供創業場地和創業服務,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現提出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辦法如下:
一、類型和標準
基地分為工業加工型、樓宇型、門面型和市場型4種類型。
1、工業加工型孵化基地:根據當地實際,新建、利用較大規模舊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類園區中建設的,以培育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小企業為主、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的場所。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或廠房1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10家以上,安排就業200人以上。
2、樓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是多層寫字樓,總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有獨立辦公室,各創業人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生產、、經銷、廣告等創業項目。
3、門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費者、地理位置相對適宜,至少由10個獨立門面集中組成,每個門面不少于6平方米,各創業人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經營、銷售、服務類等創業項目。
4、市場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項目相對專業化,各攤位相對獨立,有專門的市場管理小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對外經營、商品買賣等創業項目。
二、認定范圍
1.新建創業孵化基地。指由縣創業資金投資新建;或由鄉鎮投資新建,經縣審核確認的基地。
2.整合社會資源形成的創業孵化基地。指利用轄區內現有的成片商鋪、商務用房或專業市場,通過市場化運作,形成的創業孵化基地。
三、認定條件
申報的創業孵化基地符合標準,安排具有到戶籍且在就業年齡段內、經就業登記(納入省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數據庫)的人員比例達40%,并與入駐基地創業人員簽訂書面協議。
四、申報認定程序
建立準入機制,縣創業資金投資新建創業基地由縣勞動保障局確認后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鄉鎮建辦的創業孵化基地和鄉鎮轄區內社會力量建辦創業孵化基地,由鄉鎮統一申報,縣勞動保障局審核確認后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各鄉鎮于每季末填寫《縣創業孵化基地情況表》(附件一)上報。對擬建孵化基地情況各鄉鎮應向縣勞動保障局上報籌建方案。
縣勞動保障局組織專家評審團對鄉鎮上報基地實地考察,予以認定并授予《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五、補貼政策
對自建創業孵化基地,縣創業資金根據基建審計報告反映的資金使用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按1:3的比例,即1/4的補貼辦法)。對于各鄉鎮利用社會現有資源整合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縣創業資金根據該基地對本地創業人員減免部分租金予以補貼。
各鄉鎮于年底填寫《縣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及運作情況評估表》(附件三),并附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審計報告、創業孵化基地中創業人員的營業執照及減免門面租金等原始資料及復印件,一并上報縣勞動保障局,申請基地補貼。縣勞動保障局審核后上報縣創業引導工作評估小組,評估合格的給予補貼。
六、配套服務
對創業孵化基地的指導服務采取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基地所在地的鄉鎮勞動保障站負責指導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在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可享受配套服務:①提供創業咨詢;②推介創業項目;③幫助開業登記;④實行減免租金扶持;⑤提供后續咨詢和指導。各鄉鎮每季末上報《縣孵化基地配套服務情況表》(附件二),反映孵化基地運作情況。
七、監督管理
各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地管理規定,經提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各基地還應確定創業人員(實體)畢業、延長孵化或孵化失敗的標準,定期實施考核評估。
縣勞動保障部門定期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檢查考核,達不到創業孵化基地條件的,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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