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暫行方法
時間:2022-06-23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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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液化石油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維護液化石油氣供應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液化石油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份,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以下簡稱液化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液化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及液化氣的經營、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四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液化石油氣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液化氣主管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液化氣的安全監察和計量、質量監督工作;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液化氣的消防監督工作。
工商、物價、規劃、交通、環保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液化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設
第五條液化氣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燃氣專項規劃,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液化氣工程必須符合燃氣專項規劃。
第七條液化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安裝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施工單位,還須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資質;審查液化氣工程設計時,須有液化氣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部門參加。
第八條液化氣工程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工程竣工后,應按規定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九條液化氣供應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和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設立液化氣供應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技術標準、規范、規定,以及符合燃氣專項規劃;
(二)具有相應資質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體系和健全的安全責任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符合規范要求的經營場所;
(五)具有與供應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第十一條液化氣供應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時,應依法重新辦理有關證照。
第十二條液化氣供應單位可根據用戶需求實行專業配送,與液化氣送氣人員簽訂用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液化氣供應單位,必須制定計量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計量器具管理臺帳,實行周期檢定。
第十四條液化氣鋼瓶必須標明鋼瓶自重。液化氣灌裝重量必須符合以下標準:10kg、15kg鋼瓶灌裝重量允差為-0.5kg至0kg;50kg鋼瓶灌裝重量允額為-1kg至0kg。
第十五條液化氣供應單位必須設置公平稱,接受用戶監督,并按規定及時抽取殘液。瓶裝液化氣充裝量少于規定標準的,供氣單位應退還不足部分價款。禁止超重、欠重、滿氣、缺陷超標等不合格瓶裝液化氣氣瓶出站。
第十六條液化氣氣瓶充裝前必須檢查瓶內殘液重量,超過允許標準時充裝單位應負責清殘處理,并具有殘液檢查和抽殘液原始記錄。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液化氣供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液化氣儲灌區、供應站(點)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并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消防人員,定時巡回檢查。
第十九條瓶裝液化氣灌裝必須在儲灌站內按操作規程進行。禁止在儲罐和槽車罐體內取樣閥上灌裝液化氣和用槽車直接灌裝液化氣。
第二十條液化氣充裝單位必須加強對待充氣瓶的檢查,嚴禁使用漏氣瓶、超期使用瓶等不合格的氣瓶。
嚴禁用戶和無儲存、無灌裝液化氣設施的液化氣供應單位自行處理液化氣殘液。
第二十一條液化氣充裝工、運行工、檢修工等操作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合格并按國家規定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書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二十二條液化氣供應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安全值班制度。配備專職檢修人員和必要的搶修設備、器材、制定事故搶修預案,保證有效、及時地搶險和處理事故。
第二十三條液化氣供應單位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液化氣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液化氣用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使用液化氣;
(二)禁止對液化氣鋼瓶加熱;
(三)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四)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氣器具;
(五)連接燃具的膠管應采用耐油膠管;
(六)禁止倒灌裝氣和傾倒殘液;
第二十五條對液化氣事故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液化氣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省液化氣石油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應當由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開化縣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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