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小康工程扶持管理方案暫行

時間:2022-06-24 09:47:00

導語:奔小康工程扶持管理方案暫行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奔小康工程扶持管理方案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委〔2011〕29號)、《關于實施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項目的通知》(扶貧〔2011〕1號)和《省重點欠發達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扶貧〔2011〕14號)等文件精神,為促進我縣特別扶持項目(以下簡稱“特扶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扶項目是指省政府政函[2010]198號批復的《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規劃》的項目。

第三條特扶項目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縣委縣政府每年與各責任單位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責任單位是有關鄉鎮、部門,主要責任人是有關鄉鎮、部門的主要領導。

第四條縣增收致富奔小康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縣增收致富辦),負責特扶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確定和組織推進。

第五條項目管理分項目前期和深化管理、項目申報和會審管理、項目實施和過程管理、項目驗收和績效管理、項目監督和問責管理等五個階段。

第二章項目前期和深化管理

第六條項目要符合縣域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及布局;土地保障、政策處理工作及時到位,資金籌措方案切實可行。

第七條對捆綁類項目要進一步深化。在統籌安排的基礎上,應體現突出重點、績效優先、受益面廣的原則,優先安排條件成熟、積極性高、扶持效果好的實施主體。

第八條工程類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其它項目,按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會審管理

第九條項目責任單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相關項目推進組申報項目前期工作到位的新建項目或續建項目,申報前應在項目實施地公示,申報時遞交《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項目XX年度實施計劃申報書》(詳見附表1)及有關材料。

第十條各項目推進組對責任單位申報的項目,通過實地考察、專家評審、綜合評估等方式進行初審,于每年11月底前報縣增收致富辦組織會審。

第十一條縣增收致富辦根據會審通過的項目,編制下年度實施計劃,并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后報縣增收致富奔小康領導小組審定,再報省農辦(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二條經審批的特扶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下達給有關責任單位組織實施,并及時錄入更新“省扶貧信息網—扶貧業務應用系統—重點欠發達縣特扶項目”數據庫。

第四章項目實施和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各項目責任單位按照下達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由項目責任單位提出,經相關項目推進組初審、縣增收致富奔小康領導小組審定,報省農辦(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審批后調整。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根據下達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按照“資金隨項目走、按進度撥款”的原則,撥付特扶項目補助資金;各項目責任單位及時籌措項目配套建設資金,做到項目資金不留缺口,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

第十五條工程類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和招投標制度,按基本建設規范程序組織實施。其它類項目按照扶貧項目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扶貧開發類項目的相關情況,要在項目實施地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在有條件的地方,推行“村級集體工程大家建”模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各項目責任單位對每個實施項目都要建立相關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目標和責任人,加強財務和檔案管理;制訂項目月度投資額目標和月度形象進度目標,及時向縣增收致富辦上報月度實施報表(見附表2)。

第十七條按照《關于建立和推行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公示制的意見》(扶貧〔2004〕1號),在項目實施地設立特扶項目告示牌,將項目名稱、建設時間、建設內容、建設成效、項目投資及特扶資金等內容予以告示。

第十八條項目責任單位和所在單位要確保項目無障礙施工。縣增收致富辦要加強項目管理,實行“月檢查、季通報、年考核”制度,對項目半年度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及時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對沒有完成計劃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整改后仍然不能通過考核的,不予安排下年度特扶項目。

第五章項目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各項目完成《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規劃》批準的建設內容后,項目實施單位向項目責任單位申請預驗收(附自查報告);項目責任單位組織預驗收通過后向相關項目推進組申請完工驗收;項目推進組完工驗收通過后,報縣增收致富辦審定,縣增收致富辦可對相關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復核。

第二十條完工驗收應提供的材料:

1.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和預驗收結論;

2.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說明;

3.項目前期審批文件;

4.項目實施前、中、后等圖文影像資料;

5.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報告;

6.工程類項目還需提供項目招投標、合同、監理等有關材料;

7.其他應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增收致富辦會同縣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績效評價應注重受益面、受惠面的評價。

第六章項目監督和問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程類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項目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建設標準和規模的控制、招標投標工作的實施、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監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依法對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行政監察部門加強項目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重點項目標后管理專項執法檢查。

第二十三條其它類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計劃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重點對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重點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行政監察部門重點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特扶項目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和效能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并發出整改通知書;發現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項目督查考核組對各項目責任單位的項目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年度鄉鎮部門目標管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六條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律就地免職,并按黨紀政紀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國資流失、損害群眾利益的;

(二)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嚴重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特扶項目完工驗收后,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縣增收致富辦應做好后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八條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領導小組定期聽取特扶項目推進情況的匯報,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縣委縣政府對鄉鎮、部門特扶項目推進情況開展評比,先進單位在全縣干部大會上表彰。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由縣增收致富辦和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

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實施省重點欠發達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進一步提高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特扶資金”)管理的科學性、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委〔2011〕29號)、《省重點欠發達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2011〕58號)和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安排的特扶資金,省級原渠道補助資金仍按原政策執行。

第三條特扶資金管理原則:

1.縣為主體、條塊結合原則。縣政府是特扶項目實施和責任主體;有關鄉鎮和部門是責任單位,各負其責,互相配合,齊抓共管。

2.一次規劃、分年實施原則。按照“投資少、見效快、惠及面廣”的要求,一次制定三年規劃,明確項目,按計劃分年度具體實施。

3.績效優先、強化管理原則。圍繞“增加農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強內生功能”績效目標,按照“資金隨項目走”和“按進度撥款”要求,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強化特扶資金績效管理。

4.封閉運行、專賬核算原則。各級財政安排的特扶資金統一納入縣財政專戶管理,各項目責任單位(鄉鎮和部門)在縣核算中心設立專賬,單獨核算。

第四條縣財政局牽頭負責特扶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縣增收致富辦牽頭負責特扶項目的管理,縣審計局牽頭負責特扶項目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支持重點和使用范圍

第五條特扶資金用于省委、省政府關于對重點欠發達縣分類實施特扶項目政策確定的扶持重點。

第六條各項目特扶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照項目省級主管部門相關補助既定政策規定、省特扶資金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特扶資金不得用于經常性經費和各種獎勵、津貼和福利補助以及其他與特扶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條縣財政按照從緊、必需的原則,另行適當安排項目管理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章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九條每年11月底前,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審定的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報次年項目實施計劃,并附相關資料上報縣增收致富辦和縣財政局。

第十條縣增收致富辦、縣財政局根據省農辦(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年度實施計劃批復,聯合下達年度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按照“資金隨項目走、按進度撥款”的要求,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實施用款計劃分批撥付資金,確有需要的,經審批可預撥部分項目啟動資金。

第十二條縣財政將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特扶項目的財政性資金,全部納入相關“資金專戶”封閉運行,并按照“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要求,項目責任單位在縣核算中心設立的“特扶資金專賬”進行核算。

第十三條特扶資金應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報賬制的,應按規定執行。基本建設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資金撥付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項目資金申撥申請,經項目責任單位初審、縣項目推進組審查和縣增收致富辦審核后,送縣財政局復核,報副縣長會簽、縣長審批。需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項目資金由縣財政直接支付項目實施單位,其余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責任單位,再由項目責任單位將資金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項目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合同)、項目實施計劃和項目實施進度,提出用款計劃,報賬時附有效報賬憑據,按規定程序報項目責任單位初審、縣項目推進組審查和縣增收致富辦審核,經縣財政局復核后報賬。直接用于有關項目建設的,原則上必須使用正式稅務發票報賬,但對農戶直接投工投勞的,可以使用麗水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印制的“麗水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并附工資發放單實施報賬。

其余項目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程序向項目責任單位進行報賬,項目責任單位對項目實施單位上報憑據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同時將票據復印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其他支農項目參照《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6號)執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特扶項目資金嚴格執行公告公示制。公示公告主要內容: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內容、規模、期限、項目安排資金計劃、來源、性質,實施單位及負責人,以及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十八條下列情況不得報賬: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未列入特扶項目計劃、未按工程規劃設計、合同實施以及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計劃的;

3.未按要求提供報賬憑證;

4.存在施工質量問題,未按要求整改的;

5.其它與特扶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九條項目責任單位和實施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做到財務制度健全、賬目清楚、手續完備,并配合縣增收致富辦、發改、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審計、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各項目責任單位要對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完整、客觀填制《縣特扶項目XX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表》(見附件1),隨年度總結一并上報縣財政局、縣增收致富辦。

第二十一條每年1月份,縣增收致富辦牽頭組織縣相關部門對各項目責任單位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其中縣審計局、縣財政局負責或委托中介對各責任單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考核結果將與下一年度特扶資金安排掛鉤。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完成后,縣增收致富領導小組組織縣增收致富辦、縣財政局和縣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財政資金有結余的,統一收回用于同類其他項目建設。

第五章嚴肅財經紀律

第二十三條特扶資金撥付和使用實行分管縣長、鄉鎮部門主要負責人聯簽責任制,分管縣長、鄉鎮部門主要領導對所推進項目的財經紀律執行情況負總責,所推進項目相應納入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項目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擠占或者弄虛作假套取特扶資金。違反規定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按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并按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由縣增收致富辦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