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管理辦法參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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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管理辦法參考8

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資源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根據《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建設廳、工商局關于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政辦發〔〕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資源的設置、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戶外廣告占用的是城市公共空間資源,戶外廣告設置者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是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納入財政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及戶外廣告經營權招拍掛出讓成本、管理等費用開支。

第四條縣財政部門是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征收主管部門,委托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管理主管部門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縣建設部門是本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審批。

第五條縣規劃部門對城市戶外廣告資源進行調查后,根據城市規劃,負責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準則;工商部門負責廣告內容的審批;建設部門對以下城市戶外廣告資源組織實施出讓:

1、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道路等(以下簡稱設置載體)占用城市空間設置的招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公益廣告牌、路牌、宣傳品(欄)、站牌、牌匾、指示牌、畫廊、實物造型等構筑設施;

2、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的臨時性彩旗、條幅、氣球等其他設施。

縣綜合執法、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有償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戶外廣告資源由縣建設部門通過下列方式實施出讓:

1、利用公共產權建筑物、場地、設施等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2、利用他有產權建筑物、場地、設施等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經產權人同意,也可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3、利用自有產權建筑物、場地、設施等為本單位作廣告宣傳的,可將經營權直接出讓給產權單位。

第七條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者,應按下列規定繳納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利用公共產權資源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廣告經營權的,按成交價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屬于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使用的,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20%返給單位;屬于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50%返給單位。

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試行辦法2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市政公用行業的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政公用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市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試行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是指縣人民政府授權符合條件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實行特許經營的范圍為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其他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資源配置的基礎設施項目。

依照前款規定實施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縣人民政府委托縣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實施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第六條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者(以下簡稱特許經營者)應當確保提供持續、安全、優質、高效、公平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通過合法經營取得合理回報并承擔相應經營風險。

第七條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將項目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運營,期限屆滿由特許經營者無償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將城市基礎設施移交特許經營者運營,期限屆滿由特許經營者交還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政府將公共服務委托特許經營者提供;

(四)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招標、招募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九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項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受理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申請人的申請;

(二)根據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項目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候選申請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并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評審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滿,對被授權人沒有異議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與被授權人簽訂《縣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協議書》。

以招標方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外,還應當執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縣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均可依照本辦法平等參與競爭,獲得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權。

第十一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被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對市政公用設施權屬及其處分、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股權轉讓及所經營的市政公用企業與其他經營活動的關聯責任等事項做出相應的承諾。

第十三條對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由主管部門代表縣政府頒發《縣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授權書》(以下簡稱授權書)。

授權書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授權人、特許經營者;

(二)特許經營權的內容、范圍、期限;

(三)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變更和收回;

(四)特許經營者的權利、義務;

(五)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

(六)價格或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

(七)資產的管理制度;

(八)履約擔保;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授權書后30日內將授權書報上級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特許經營者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范圍不得超出授權書規定。未取得授權書的,不得從事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者未經授權人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為社會提供符合標準的市政公用行業產品和服務;

(三)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四)準確、及時地向主管部門報送經營、財務報告以及相關資料;

(五)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對生產設施、設備及時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完好;

(七)執行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或調整的價格;

(八)接受公眾監督;

(九)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七條在經營期限內,特許經營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特許經營者因公眾利益要求確需變更經營內容的,須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換發授權書。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所有權歸政府所有,政府可以通過租賃等方式交給特許經營者使用,其收益列國有資產收益,財政專戶管理。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用或者遷移公用設施時,特許經營者應當給予配合。給特許經營者造成的損失,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者應允許其他經營者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條特許經營者因建設和維護市政公用設施需進入某些地段和建筑物時,應當事先與所有權人協商,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員應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公用設施的維護要遵守相關的道路和綠化管理規定,場站設置和管線改造應服從縣城規劃。因緊急情況需要搶修時,特許經營者可以先實施搶修,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并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特許經營者應當對其建設、經營的市政公用設施的技術資料、圖紙等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其經營的產品或服務項目為社會提供咨詢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價格由物價部門根據行業平均成本兼顧企業合理利潤的原則,并依據價格法規規定程序予以核定。

特許經營者不得擅自調價。

特許經營者提供產品或服務低于成本價格或者因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標而承擔政府指令性計劃時,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貼或優惠。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報縣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以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的;

(二)因轉讓企業股權而出現不符合授權資格條件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四)不按城市規劃投資和建設市政公用設施,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擅自停業、歇業,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六)產品和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并未按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整改的;

(七)違反申請特許經營權時所做的承諾,情節嚴重的;

(八)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危及公用行業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特許經營者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經營者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特許經營者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特許經營者無法控制的其他事件,致使無法正常經營時,特許經營者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提前終止特許經營權。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在做出收回特許經營權的決定之日起3日內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會。特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辯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辯之日起3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聽證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聽證。特許經營者對主管部門收回特許經營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特許經營者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并經其同意。

第二十九條特許經營者經營期滿需繼續經營的,應在期滿1年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于20日內做出是否延長其經營期限的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延長其經營期限。

第三十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特許經營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經申請未被批準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三十一條特許經營者經營期限屆滿或者特許經營權被收回時,原特許經營者應在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將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須的資產及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在指定的單位完成接管前,特許經營者應按主管部門的要求,繼續維護正常的經營服務。

第三十二條特許經營權被收回或終止后,主管部門對原特許經營者為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凈值部分,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對特許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權的招標、招募等具體組織工作;

(二)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授權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

(四)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五)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六)向縣政府提交對特許經營者的年度審查報告;

(七)緊急情況時暫時接管市政公用行業的經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和參與特許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對特許經營者取消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并召開聽證會。

第三十六條社會公眾對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權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減少城市道路重復開挖,確保道路使用年限,方便居民生活,改善市容景觀,維護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路燈、廣播電視、公安交通以及工業等埋設于地下的管線(含附屬設施),綜合管溝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城市規劃區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條縣建設(規劃)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綜合協調。

縣綜合執法、公安、水務、交通、公路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對管線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影響居民生活、公共安全和損壞城市地下管線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勸阻或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會同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地下管線規劃一經批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道路、廣場等市政建設工程規劃時,應同時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規劃。

建設單位應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在編制新建小區、單項建設工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同時,編制城市地下管線詳細規劃。

第三章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九條各類管線應敷設于地下。

已有架空管線應隨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區改造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條件的,應當采用綜合管溝技術。

鼓勵社會資金依法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溝,實行特許經營和有償使用制度。縣建設(規劃)管理、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促進綜合管溝資源共享,避免重復建設,防止行業壟斷。

第十一條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按照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將本單位下年度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報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統籌安排下年度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未按前款規定申報的,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安排該單位的下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管線建設單位須向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管線建設單位提交下列資料,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及其附圖:

1、土地使用的證明文件;

2、管線工程位置地形圖;

3、工程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圖;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前項材料后,根據城市規劃、地下管網布局、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及其附圖。管線建設單位持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及其附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管線設計。

(二)管線設計完成后,管線建設單位持下列材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管線工程申請表;

2、土地使用的證明文件;

3、管線工程設計圖;

4、管線單位與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簽訂的管線工程跟蹤測量合同;

5、屬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特種管線的,一并提交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項材料之日起20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書面答復和說明理由。

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7日內書面告知各有關管理部門及各管線產權單位。

第十三條管線建設單位取得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依法應辦理施工許可的,應到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影響防洪安全的,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先取得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先取得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影響國道、省道交通安全的,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還應取得縣公路管理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設計劃或項目批準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報送建設施工方案。城市地下管線必須與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規劃實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經批準,可設置臨時架空管線;道路等市政工程規劃實施時,臨時架空管線應隨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新建道路時,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留橫穿道路的管道。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內不得開挖;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內不得開挖。

城市道路為瀝青路面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不得在每年10月底至次年3月底期間開挖。

因情況特殊確需在前兩款禁止的期限內開挖城市道路的,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作出許可,并按照有關規定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經審查,管線建設單位提交的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請及有關資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挖掘單位、修復單位具備三級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資質條件的,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并與管線建設單位簽定質量、安全保證合同書。

第十六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建設前和建設過程中,管線建設單位應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公告內容由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事前審查。

第十七條管線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許可要求組織施工。施工放線后,應及時申請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施工現場應按規定設置公告牌和安全標志,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施工中發現資料中未標注的地下管線,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由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管線單位報送管線數據資料。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非開挖工藝。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并提交測繪成果。

第十九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管線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向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放、驗線記錄表;

(二)管線竣工圖和地下管線地上安全標志圖;

(三)測繪成果。

規劃核實合格的,管線產權單位應將上述資料在規劃核實后6個月內報送縣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未經規劃核實的地下管線,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城市地下管線交付使用1年后,由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工程質量復查,復查合格的,解除質量、安全保證合同;復查不合格的,由管線建設單位在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整改、修復,直到復查合格。

第二十一條各類城市地下管線的大修應相對集中實施。

城市地下管線需要大修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向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依法批準前,應向有關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通報受理申請情況、征詢管線集中大修意見。有關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3年內有大修計劃的,應在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一并大修的申請。經批準相對集中大修的,能夠同溝埋設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自行協商分擔挖掘修復費用。

有關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未申請參與相對集中大修的,3年內不得再提出在相對集中大修范圍的道路等市政工程地段安排大修管線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制定地下管線事故搶修預案,落實搶修機械、設備、物資、人員等。

地下管線發生事故后,應按照搶修預案先行組織搶險排危。涉及道路開挖和地下管線位置發生變化的,應同時告知建設、規劃、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并按照規定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擅自接裝、改裝、挪移、拆除城市地下管線設施。在城市地下管線用地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城市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審批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等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建立各自地下信息管理子系統,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因改造、維修地下管線使管線空間位置發生變化或管線附屬設備設施增加、減少,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在改造維修完工后15日內將變化后的數據資料報送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地下管線報廢、拆除,城市地下管線單位應及時報告縣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管線建設單位應對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十七條縣建設管理、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批后管理,及時組織驗線和工程規劃核實,保障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按規劃要求實施。

因城市地下管線新建、改建、維護,造成其他單位的城市地下管線損壞或者侵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縣建設管理、城鄉規劃、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規劃建設的執法檢查,對管線產權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市城鄉規劃條例》、《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城市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涉及挖掘城市綠化、廣場等城市公共設施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x年。

現狀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縣城規劃區舊城改造步伐,依據國家和省、市土地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借鑒《市現狀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試點工作實施意見》(x政發[2004]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現狀用地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簡稱現狀用地招拍掛),是指縣政府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非工業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首先以招商方式確定用地意向人,再行實施土地使用權收購、房屋拆遷、土地整理、以招拍掛方式確定受讓人的行為。

第三條現狀用地招拍掛出讓工作由縣國土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辦法組織實施。

縣發改、建設(規劃)、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和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投融資管理中心、房屋管理服務中心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現狀用地招拍掛出讓工作程序

第四條縣投融資公司、有關工程指揮部或用地意向人依據縣土地收儲年度計劃、縣政府有關要求,向縣國土部門提報擬熟化土地申請。

第五條縣國土部門《土地收儲預公告》,并對擬收儲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實施凍結。

第六條現狀用地招拍掛有關事項責任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基礎上,編制現狀用地招拍掛出讓預案,報縣國土部門:

(一)向縣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條件(縣規劃部門根據縣國土部門的來函及認可的勘測定界圖出具規劃條件);

(二)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等利害關系人對土地使用權收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意見;

(三)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的權屬、權利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

(四)測算土地使用權收購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成本;

(五)委托中介機構按照規劃條件對擬出讓地塊進行評估;

(六)進行市場調查(包括用地意向人、土地熟化受托人、熟化程度、熟化及用地運作方式、凈用地價位、土地熟化價位、熟化和用地合并運作價位、用地建設內容、用地建設強度、配套設施要求等)。

現狀用地招拍掛出讓預案內容包括:地塊位置、四至、面積、建(構)筑物情況、使用及他項權利情況、規劃用地范圍、規劃用途、出讓條件、出讓方式、土地收儲和房屋拆遷安置等成本概算、工作計劃安排等。

屬用地意向人申請地塊的,有關事項責任人為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屬縣投融資公司申請地塊的,預案有關事項責任人為有關投融資公司;屬于指揮部申請地塊的,預案有關事項責任人為指揮部或其指定的機構。

第七條縣國土部門初審《現狀用地招拍掛出讓預案》后,報縣城市建設和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核同意。

第八條縣國土部門《現狀用地招拍掛出讓預公告》,與預公告期滿前報名的用地意向人簽訂《用地意向書》。

《用地意向書》約定由用地意向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意向用地基準地價總價款的%。

第九條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接受土地收購任務后,可以自行完成土地收購以及有關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土地整理工作,也可以委托縣投融資公司、用地意向人(以下簡稱土地熟化受托人)完成土地收購有關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土地整理工作。土地熟化受托人是用地意向人的,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應當與之簽訂《土地熟化委托書》,并移交有關圖文資料。

土地熟化費用可以由委托人支付,也可以由土地熟化受托人墊付。

用地意向人作為土地熟化受托人的,按照縣國土部門核定土地熟化成本的一定比例計提受托報酬,具體比例由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提出意見,經縣國土和財政部門初審,報縣城市建設和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核,由縣政府批準。該受托報酬視為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正常業務支出。其受托報酬,在土地熟化驗收合格并簽訂《土地移交書》后15個工作日內撥付。

縣投融資公司作為土地熟化受托人的,其土地熟化受托報酬,按照縣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城市建設的意見》(政發[]號)的有關規定兌付。

第十條收購土地涉及拆遷城市房屋的,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或其委托的土地熟化受托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與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涉及城市居民用房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補償,土地不再補償。

土地收購經縣政府批準后,縣國土部門、房屋管理服務中心依據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和批準文件辦理土地使用權、房產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現狀用地招拍掛出讓方案,由縣國土部門會同規劃等部門共同擬訂,報縣政府批準后,縣國土部門組織實施。

已經繳納競買保證金的用地意向人,方可取得參加現狀用地招拍掛出讓資格。

首位交納競買保證金的用地意向人在現狀用地招拍掛活動中,享有該宗地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在競買過程中,有最高價時,首位用地意向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競得該宗地;如有更高應價,而首位用地意向人不作表示的,則該更高價的出價者競得該宗地。

用地意向人不參加現狀用地招拍掛出讓活動或者非因不可抗力退出造成出讓不成的,應承擔出讓前期工作費用及因拆遷給利害關系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十三條土地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指揮部指定的機構完成土地收購有關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土地整理工作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九條有關縣投融資公司的規定執行,縣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5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要,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和省審計廳聯合頒發的《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和市府辦頒發的《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對象(以下簡稱醫療救助對象)為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城鎮“三無”人員);

(三)市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救助,是指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后的個人自付部分,政府給予適當比例補助。

第四條醫療救助遵循低標準起步、逐步調整、保障適度、分類施救的原則,具體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結合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項目的實際情況,參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相關規定制定。對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難情形,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標準。

第五條市民政局負責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對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籌集和撥付以及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市衛生局負責做好新農合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市監察和審計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我市的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資助。

第七條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分為門診(含普通門診和特殊病種門診,下同)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兩類,具體按以下標準實行分類救助:

(一)門診醫療救助標準。

1、低保對象門診醫療救助標準按低保標準的14%的比例計算,每人全年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人年保障標準的14%。具體救助標準由市民政局根據市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核定公布,并適時調整。患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救助的封頂線可以按家庭成員計算并統一使用。

2、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門診醫療救助標準,自付部分在600元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計不超過1200元。患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特殊病種的,自付部分在1200元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超出部分按70%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計不超過2000元。

3、患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特殊病種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經批準,自付門診醫療費用超過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25%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計不超過1000元。

(二)住院醫療救助標準。

1、低保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按25%的比例救助;超過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救助;超過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計不超過8000元。

2、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部分在3000元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計不超過12000元。

3、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醫療費用超過6000元(含6000元),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計不超過6000元。

4、上述救助對象經醫療救助后仍然存在特別困難的,經市政府批準,可再實施必要的醫療救助。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特殊病種包括:(1)肝硬化(失代償期);(2)惡性腫瘤;(3)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4)再生障礙性貧血;(5)系統性紅斑狼瘡;(6)組織器官移植后門診抗排異治療;(7)精神障礙性病癥(強迫性神經癥、精神分裂癥、抑郁癥、躁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焦慮性神經癥、精神發育遲滯);(8)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級以上);(9)中風后遺癥;(10)癲癇經常性發作;(11)腎病綜合癥;(12)重度地中海貧血;(13)老年性癡呆癥;(14)高血壓病(Ⅱ期以上);(15)糖尿病;(16)兒童殘疾性疾病(小兒腦癱、聾啞、弱智、孤獨癥)。

第九條對患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特殊病種之一或以上的醫療救助對象需要住院治療的,給予治療前、治療中醫療救助。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卡或診斷書,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一次性預付最高2000元;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一次性預付最高1000元。

預付的醫療救助金納入總的醫療救助金計算,在辦理醫療救助結算時扣除。

第十條醫療救助對象患特定傳染病,國家和省、市對相關醫療費用的負擔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醫療救助對象享受的醫療服務,與城鎮居民(職工)醫保、新農合制度相銜接,原則上由其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職工)醫保或新農合的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具體醫療服務形式、范圍和程序參照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新農合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購買藥品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二)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超出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新農合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申領醫療救助金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醫療救助對象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門診醫療救助審批表》或《住院醫療救助審批表》,并如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門診醫療救助。

(1)低保證、五保證或城鎮“三無”人員證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2)憑戶口所在地衛生部門開具的省財政部門印制的醫療收費收據。

2、住院醫療救助。

(1)醫療救助對象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申請的,同時提供受委托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以及低保證、五保供養證或市民政局為“三無”人員和特殊困難人員出具的有效證明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果、用藥或診療項目、收費明細清單、轉診證明、轉院通知及醫療費用的有效票據。

(3)享受城鎮居民(職工)醫保或新農合等政策性補償、補助的醫療費證明材料以及獲得社會指定醫療捐贈的憑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審核。村(居)委會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上門核查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內容包括就診時間、就診地點、就診費用和人員身份類別),并簽署初審意見,上報鎮(街道)民政辦,鎮(街道)民政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門診醫療救助,按季度進行核報,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5日前上報。住院治療救助,每月15日前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退回申請材料。

(三)審批。市民政局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審批意見,并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的具體金額后,報送市財政局核撥。

(四)救助金發放。市財政局復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醫療救助金直接劃撥到救助對象的個人銀行賬戶,集中供養的救助對象直接劃撥到所在供養機構銀行賬戶。有書面憑證證明救助對象因客觀原因無法辦理個人銀行賬戶的,可直接現金發放。

第十四條醫療救助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由市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已領取的救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

(一)市財政每年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和參加新農合人數人年0.5元標準,預算安排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二)每年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的比例,安排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三)中央、省、市財政補助的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的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資金。(本文來自文秘巴士)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核算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和發放等業務。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金及其他來源的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應及時轉入市醫療救助資金專賬核算。

第十七條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專賬專款專用,不得從資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當年資金結余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結余率不得超過10%,歷年累計結余不得超過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的15%。

第十八條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全部用于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克扣醫療救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醫療救助審批和發放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賄賂。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核審批和救助資金發放手續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違反規定批準或發放醫療救助的。

(二)虛報、截留、挪用、克扣救助金的。

第二十條醫療救助對象尚未參加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新農合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試行。以前我市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建立規范化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財庫〔2002〕37號)、《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財綜字〔20〕號)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函〔20〕號)等有關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非稅收入收入繳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收單位)依法通過征收、收取、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取得的資金。

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范圍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按照規定上繳財政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罰沒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捐贈的收入;

(九)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應堅持依法、公開、高效和便民原則;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商業銀行代收、財政部門監管”的執收方式。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規定直接繳入國庫或者通過財政結算賬戶繳入國庫,取消執收單位開設的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含罰沒收入待解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繳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規定,負有繳納非稅收入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銀行是指符合省財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經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支行共同認定的開戶銀行。

第二章收入收繳

第六條各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方式。由執收單位根據國家規定的收入項目、標準,向繳款人開具收費票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以下簡稱《一般繳款書》),原則上執收單位不具體辦理收款業務。

第七條繳款人持執收單位開具的《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銀行營業網點,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財政非稅收入結算專戶。

繳款人使用《一般繳款書》以轉賬方式繳款的,應在《一般繳款書》第三聯上加蓋繳款單位預留銀行印鑒后交繳款人開戶銀行辦理繳款手續。

繳款人以零星現金繳款的(一般掌握每筆收費在50元以下),根據“便民”原則,可直接由執收單位收取,并當天由執收單位匯總后,按總額填寫《一般繳款書》并附明細清單,同時需填寫現金解款單,直接到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繳款手續。

繳款人異地繳款的(應注明執收單位名稱),銀行收到款項后,2日內持銀行收入憑證復印件(并加蓋銀行收訖鮮章)送達(或通知)執收單位,由執收單位負責開具《一般繳款書》并送交到銀行,由銀行負責按規定錄入相關信息。

第八條繳款人繳款后,將銀行加蓋銀行收訖章后的第二聯送還執收單位,執收單位在《一般繳款書》第一聯(代收據)加蓋單位收款印章后交繳款人作收費收據(如使用非稅收入專用票據的,《一般繳款書》僅作繳款憑證,執收單位還需向繳款人開具專用票據),并辦理相關業務。

第九條執收單位憑銀行蓋章后退回的《一般繳款書》第二聯,據以登記臺賬。省、市分成的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根據分成規定提出資金上劃申請,區財政局審核無誤后從財政結算專戶直接繳入省、市財政非稅收入結算專戶。

第十條各銀行在受理繳款人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時,應認真審核《一般繳款書》的填寫情況,遇有錯填、漏填、涂改、挖補的一律退回重填。

第十一條銀行于每月后2日內向區財政局報送非稅收入月報表。區財政局、各執收單位、銀行要按月核對非稅收入收繳信息,三者保持一致。區財政局憑銀行報送的非稅收入月報表登記入賬。

第十二條各執收單位非稅收入繳入財政結算專戶后,需要退付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屬于下列范圍的,可以辦理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繳款、重復繳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經批準需要辦理退付的;

第十三條非稅收入符合退付條件的,由執收單位填制《非稅收入退付申請書》報區財政局審批;非稅收入退付原則上通過轉賬辦理,不退付現金。

第十四條區財政局是非稅收入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票據的申報、發放、審驗、核銷以及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除國務院和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單位收取非稅收入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非稅票據,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六條各執收單位使用的《一般繳款書》、定額票據、罰沒票據及非稅收入各類專用票據納入財政票據管理體系,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區財政局統一發放(售)。

第十七條非稅收入票據由各執收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向區財政局領購,并實行《票據購領證》制度。各執收單位首次領購票據時,應當向區財政局提出申請,填寫《收費事務登記表》,并附相關資料,經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發給《票據購領證》;再次領購票據時應出示《票據購領證》,并提供票據結報核銷表,經區財政局審核后,方可繼續領購。非稅收入票據實行“憑證購領、限量供應、核舊換新”。

第十八條各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購使用登記制度,設置非稅收入票據登記簿,落實專人管理,并定期向區財政局報告票據使用和結存情況。財務部門應妥善保管好《收費事務登記表》、《票據購領證》,不得私自轉讓、銷毀。

執收單位應按規定填寫票據,做到“全聯復寫、字跡清楚、填開規范”,不得涂改、挖補、撕毀票據。啟用票據前,單位應當檢查有無缺聯、缺號、重號及監制章缺錯等現象,一經發現及時告知原發放的財政部門處理。對結報核銷的空白票據,應將收據聯上的監制章字樣剪去。填寫錯誤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并保存其各聯以備結報核銷。票據遺失、損壞或被盜的,應在發現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區財政局,說明事因和整改措施,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由區財政局核實并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執收單位在執收非稅收入時,應當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政府非稅收入依法需要納稅時,執收單位應當開具稅務發票。執收單位不按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或者稅務發票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非稅收入監制章的;

(二)偽造和變造或者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的;

(三)擅自轉借、代開、買賣、串用非稅收入票據的。

第二十一條票據使用單位如發生撤銷、分立、合并、轉制、以及隸屬關系改變,或者變更非稅收入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時,單位應持相關資料及時到區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并負責將已用票據、票據結存等事項登記造冊,向財政部門辦理結報和資金收繳手續。

第二十二條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5年。對于用量大、存放5年確有困難的票據存根,經區財政局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

第二十三條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存根,由各有關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區財政局核準后銷毀。

第三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四條區財政局是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對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收繳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工作;

(二)負責開設、管理區級財政非稅收入結算專戶并監督銀行管理的結算工作;負責確定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程序;

(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區級單位非稅收入收繳項目、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并及時將非稅收入項目、標準的變動情況通知執收單位和銀行;

(四)負責管理和監督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使用、核銷工作,并將執收單位的財政票據結存信息傳遞給銀行;

(五)會同人民銀行區支行認定銀行,協調與銀行、執收單位間的有關業務關系和賬務核對、檢查、監督工作;

(六)監管銀行的非稅收入代收業務和收入的劃解及軟件的確定;

(七)對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及銀行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人民銀行區支行負責對銀行有關非稅收入收繳清算業務的管理和監督,主要職責有:

(一)配合區財政局管理和監督區級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工作;

(二)與區財政局一起,對銀行進行資格認定;

(三)對設立在銀行的區級非稅收入財政結算專戶實施審核、監督和檢查;

(四)對銀行非稅收入收繳、匯劃、清算業務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區級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及所屬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實施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能有:

(一)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二)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序及其依據。

(三)按照收繳分離的執收方式,負責向繳款人開具《一般繳款書》、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應詳細載明代開日期、執收單位及代碼、收入項目、項目代碼、數量、標準、繳款金額、收款賬號等信息),保證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安全的繳入區財政非稅收入結算賬戶;

(四)負責做好財政票據及相關資料的保管及向區財政局領購和核銷財政票據工作;

(五)根據分成規定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上劃申請;

(六)其他日常征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銀行應積極履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一)具備收繳業務的電算化、網絡化等工作條件和技術保障;

(二)設立專門的收繳柜臺,做好收繳窗口設置、人員配置、系統內微機聯網管理等保障工作;

(三)負責制定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收入收繳業務操作制度、文明服務承諾制度和定期對賬制度;

(四)負責系統內各網點業務人員的操作培訓工作;

(五)及時做好有關的賬戶開設和收入收繳以及匯劃清算工作;

(六)按照區財政局要求及時向財政、執收單位傳遞業務的信息和各種憑證,編報分執收單位分收入項目月報表和其他統計表。

第二十八條繳款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繳款義務,及時、足額繳納非稅收入。繳款人有權向執收單位了解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政策、法規以及收繳管理方式的有關規定。對執收單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非稅收入,有權拒絕繳款,并有權向物價、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第號公告)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規定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

(二)未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序及其依據的;

(三)擅自委托執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四)違反規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

(五)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降低標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仍按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的;

(六)將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國庫、區財政非稅收入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政府非稅收入的;

(七)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資金的;

(八)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和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條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借故占用財政資金或發生拒收、壓票行為,不及時匯劃資金的,一經查實,由銀行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并由區財政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區支行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區財政應在每月28日前將繳入財政結算專戶的非稅收入劃轉國庫,如有收繳管理辦法變動,按新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人民銀行區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內控管理辦法7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管理,落實建設單位監管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保障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廉潔、高效、優質、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若干意見》(政〔〕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產品采購、公共資產管理中發生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市委辦發〔〕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工程建設效能監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政辦函〔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對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內控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是指國有投資占主導的各類工程項目。項目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一)財政預算安排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建設資金;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或國際金融組織以及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負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業主,包括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以及各類人民團體組建的工程建設指揮部、政府授權組建的各類投融資主體(含做地主體)組建的項目法人、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控股或占主導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內控管理,是指建設單位為依法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有效控制項目建設風險,根據實際建立并執行的責任明確、風險可控、運作順暢的內部制約和監督機制。

二、內控管理原則

(一)堅持誰建設、誰負責原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法人制的要求,負責項目的投資、進度和質量安全控制,履行項目建設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

(二)堅持制度管人、重在預防原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教育、制度、監督”三位一體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各項制度,切實做到分權制約、責任到人,最大程度地預防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建設資金損失浪費和職務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要重點圍繞項目招標、設計變更、資金撥付、竣工結算等關鍵環節,固化工作流程,實現權力制衡,確保公開透明,防范利益沖突。

(三)堅持規范與效率并重原則。建設單位應當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設程序的前提下,創新舉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進項目建設。

(四)堅持內部管控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原則。建設單位應當在強化內控管理的基礎上,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不斷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確保工程優質、干部優秀。

三、內控管理制度

(一)重大事項集體審議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成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例會,聽取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的匯報,集體審議項目招標、工程變更、資金撥付、合同管理等重大事項,督促落實利益公開、利益回避等規定,協調解決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問題。

(二)項目建設崗位責任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項目管理實際,健全工作架構,明確職責分工;要對項目建設任務進行分解,細化到崗、考核到人,并將考核結果與個人獎懲評定相掛鉤;要重點建立分管領導牽頭、項目責任人負責、相關責任部門協作的項目前期推進機制,及時報批項目建設手續,深化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進一步優化施工方案,推進項目后續建設。

(三)中介機構比選委托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實際,結合中介機構的市場信用情況,通過預選抽取、公開搖號、競爭性談判或招標等公開方式選擇造價咨詢、招標、質量檢測、檢驗試驗、工程審計等中介機構,不得直接指定;一旦確定中介機構,除特殊情況外,在同一事項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換。對法規、規章未作招標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選擇,建設單位也應比照上述方式進行。

(四)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標、政府采購等有關法規、規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2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一)的通知》(政辦函〔〕390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函〔〕68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關于市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函〔〕299號)等規定,做到應招盡招、進場交易。建設單位應當細化招標采購內部監管程序,重點做好三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一是招標內容事先把關。重點審查標段劃分的合理性、評標辦法的公正性、專用條款的風險性和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防止肢解工程規避招標、量身定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避免可能導致的項目后續風險;建立招標文件清單復核及糾錯機制,避免清單錯漏造成造價失真和投資失控。二是招標過程事中監督。在招投標監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組織招標;加強對招標機構和內部經辦人員的監督,嚴格對招標樣品及投標文件的管理,防止出現有礙公平競爭的情形。建設單位原則上不派代表參加評標,確需參加的,只允許派1名代表,且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三是招標結果事后跟蹤。加強對標后合同簽訂情況的監督,防止相關人員阻撓、拖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應及時督促啟動相關程序。

(五)工程變更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分權制約、責任到人的原則,根據相關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有關工程變更內部監管制度。一是嚴格落實投資控制。充分發揮設計對工程造價和質量控制的“龍頭”作用,通過優化設計方案,實現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建設單位編制并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概(預)算,是安排投資計劃、工程招標、簽訂合同、辦理撥款簽證和竣工決算的依據,原則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項目概(預)算的,要嚴格執行相關報批程序。二是嚴格施工變更簽證管理。建立健全變更聯系單管理制度,明確工程變更的審批流程、審批權限和監督問責等內容,強化項目設計變更的監督審核,規范聯系單簽證的填寫內容,嚴禁出現隨意變更、隨意簽證及先變更后審批行為。推行項目重大變更專家論證和內部網上公示制度,提高變更的科學性和透明度。鼓勵通過優化設計方案、施工方案來提高質量、縮短工期、節約成本的工程變更。三是推行重大變更招標制。對于單項變更金額超過合同價10%或投資增加額超過500萬元、且具備重新招標條件的工程,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重新招標;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標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簽訂補充合同。重大或較大工程變更,必須經相關審批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原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因設計變更而有重大突破的,必須按規定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六)項目合同監督管理制度。一是加強合同內容審查。重點審查工程內容、范圍、結算和調價方式以及合同雙方的責任,確保建設單位與項目代建、施工、監理及其他受委托單位的權利、義務以及履約保障約定明確,合同價款調整、設計變更、質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準確清晰。二是加強合同備案管理。通過對合同條款的審查,防止合同內容與招投標文件發生實質性沖突。項目合同發生重大變更須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最大程度地減少合同爭議。三是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將合同履約監管與現場質量安全監督相結合,加大對建設工程現場巡查力度,發現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抄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企業市場行為誠信考核,實現現場與市場的聯動管理。督促總承包單位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約定組織項目經理部,不得隨意變更合同約定的注冊建造師;提倡應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經理和監理人員的考勤管理,并落實專人加強對注冊建造師、施工班子和監理班子的抽查,確保項目部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到崗到位。督促相關參建單位做好項目實施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以及環境保護等專項工作,鼓勵應用影像技術進行現場管理,特別是對建筑材料、現場見證檢測、隱蔽工程施工等實施影像資料管理。為加強參建各方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相互監督,工程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委托必須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四是加強監理考核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要求監理單位提供監理范圍內的各項報告,督促監理單位嚴格落實各環節質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施工進度情況簽發付款證明書;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監〔1995〕737號)、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號)、《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22號)等法規、規章以及工程監理合同的內容,落實監理單位管理考核工作,進一步發揮監理的“三控”(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協調”(施工有關的組織與協調)作用。

(七)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是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要求,建立健全內部建設資金管理使用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專賬專戶,做到專款專用。制定、落實工程計量支付管理辦法,確保資金支付與項目進度相匹配,禁止預支或超額支付工程款。實行財政資金直接撥付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與財政等部門加強銜接,落實資金撥前審核把關,防止工程進度款超支。二是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工程造價內審工作制度,落實內部管理責任;重大項目要積極推行跟蹤審計,強化對建設資金的審計監督;積極探索建設資金的延伸監管,重大工程項目可責成施工企業開設專門賬戶,通過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開戶銀行三方約定,落實資金收付專戶進出、對賬審核、三方監管制度,確保專款專用、賬實相符。三是督促施工企業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編制和上報工程結算,在結算送財政、審計部門審核前,建設單位應認真做好審查核對工作,并對送審結算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工程結算批復后,按批復金額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余款。

(八)項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建設檔案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整理保管,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要注重對項目前期決策、審批、施工圖、招標、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管理以及價款結算等方面資料的梳理歸檔,確保工程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九)項目竣工交付及后評價制度。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部《關于國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通知》(建標〔〕157號)等規定,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項目交付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對項目前期決策審批管理、實施內容、功能技術、質量安全、資金管理、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報請有關部門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重點檢驗項目決策是否科學,項目審批是否依法合規,項目合同是否嚴格履行,設計變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設質量是否達標,資金使用管理是否規范等。

(十)內部管理考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造價控制、質量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內容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與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評先創優相掛鉤。

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共中央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通知》(中發〔〕3號)、中央紀委關于《黨員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和市委辦發〔〕1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切實把本辦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四、保障措施

(一)著眼長效,探索創新,完善保障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立足源頭防范,針對監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出臺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長效管理的保障措施。一是完善概(預)算審批(查)。相關職能部門要研究落實概算審批全覆蓋,確保項目概算與初步設計方案批復同步下達,以利于項目建設的投資控制;研究建立招標項目預算價格審查機制,科學合理地設定招標控制價格,積極引導市場有序競爭。二是實行工程合理報價保護辦法。研究設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風險控制價,引導企業合理低價投標,避免惡性競爭,推動“資格后審”招標方式的健康發展。三是實行中介機構和監理單位隨機抽取辦法。結合預選承包商目錄的出臺,研究實行中介服務機構和監理單位公開搖號辦法,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四是研究建立應急搶險工程預選承包商庫,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產生施工企業,以體現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風險。五是推行網上招標評標。加強電子招投標系統建設,試點開展網上招投標。在統一全市評標規則的基礎上,探索異地遠程評標。六是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根據《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浙政令〔〕279號)的精神,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的管理,實現評標專家庫的資源共享。

(二)各司其職,突出重點,打造誠信市場。一是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監察機關牽頭,定期召集發改、審計、財政、建設、交通、林水等相關部門,互通情況、研究問題,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建設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實現工程效能監察、重點項目稽查、審計監督、財政監督、行業部門監管與施工現場管理多力合一。各級發改、財政、審計、監察及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按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閉合監管、系統管理的思路,加強對建設單位落實內控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服務,及時了解、掌握內控管理和工程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支持配合并監督建設單位切實履行職責,保障項目順利推進。二是嚴格項目變更控制。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出臺具體實施細則,規范工程變更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執行。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并施工的,相關資金管理單位不予撥付建設資金,監察、審計部門應將該變更行為作為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三是加強市場信用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要將建設單位對參建企業的誠信評定納入信用管理內容,形成量化考核、失信懲戒、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建設單位有權拒絕失信懲戒企業參與投標;要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辦函〔〕138號),加強對施工、監理、中介服務等企業的市場信用考核管理,盡快出臺預選承包商目錄,保證優質信用企業參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降低項目建設管理風險。加強對代建單位的業績評定和信用考核,促進代建市場的培育和完善;要著力加強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整合有關部門和行業的信用信息資源,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信用系統,實現項目審批信息、招標投標、合同履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黑名單”等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

(三)強化監管,嚴格問責,確保取得實效。各級監察機關要會同建設單位圍繞“三監督”(監督投資規模、監督質量安全、監督工程進度)、“三防止”(防止出現貪污受賄違法違紀行為、防止出現失職瀆職行為、防止出現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行為)的工作目標,加強工作力量,扎實開展工程建設效能監察;突出“工程項目審批、工程招投標、進度質量安全、設計變更和竣工決算”等監察重點,對涉及工程建設的信訪舉報、輿論反映和安全事故,落實“三個必查”。各級發改、財政、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強化監督檢查特別是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紀違規問題。

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決策失誤、舉措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導致群眾大規模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直接發包或肢解發包、場外交易的;違反規定挪用、截留、擠占建設資金的;違規簽署項目合同或對聯系單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建設資金流失的;決算審計核減額超過工程總價25%的;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安全隱患及其他重大事項的;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經指出拒不整改或導致質量出現嚴重缺陷的;已完工項目,無正當理由拒不向財政、審計部門送審決算的;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程項目建設相關資料不全,而無法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未建立、執行相關內控制度導致發生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未按規定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回避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存在其他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五、附則

(一)各區、縣(市)和市級行業監管部門以及建設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二)國有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專業化集中建設管理機構試點工作。

(四)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辦法8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完善全市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意見》(政發〔〕號),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安委會對各市(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管理中心)和直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工作。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重點工作與基礎工作考核相結合、動態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條線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

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安委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市政府安委會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標考核細則,組織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管理中心)和直管企業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中考評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總分的60%。

市建設局、市安監局、質監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和市消防支隊年內在本系統(行業)發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當年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六條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市建設局、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質監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和市消防支隊要根據各自職責,每季度分別對各地區相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于下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書面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考核分值占總分的40%。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每季度將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七條市建設局、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質監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和市消防支隊,每月將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及重點工作進展情況,以月報表形式于次月5日前書面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統一匯總后報送市領導。

第八條市有關主管部門(管理中心)每季度對本部門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目標任務、重點工作、時序進度和實際完成情況等內容,于下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書面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各地區、各部門和市直屬單位,應當將本月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于次月5日前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每月以簡報形式進行通報。

第十條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統計時間從上年月日時起至當年月日時止。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采取聽取工作匯報、查閱資料和臺帳、實地檢查等方式,由考核組對照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細則分別進行評分。抽查的鄉鎮(街道)及生產經營單位由各考核組隨機確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采用百分制標準進行。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次。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的獎懲按《市政府關于印發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政發〔〕號)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