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統上訪事件處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24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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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上訪事件處理實施方案

為促進上訪人依法、有序上訪,維護全市教育系統和社會的穩定,依據《信訪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全市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范圍

教育系統出現上訪人5人以上到區縣、市教育部門及區縣、市以上黨政機關非正常上訪,圍堵、沖擊機關、堵塞道路、罷課、擾亂教學和社會秩序以及非法集會、游行等行為時;教育系統上訪人發生少于5人的與社會穩定相關的自焚、自殺、攔截車輛等以制造社會影響和向有關單位施加壓力為目的的行為時。

二、處置原則

1、堅持屬地、屬事、屬人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誰的人誰管;

2、快速反應原則。處置突發事件要堅持一個快字,信訪信息上報要快,部署控制要快,預案落實要快。

3、現場指揮原則。突發事件發生后,責任區縣和發案單位的領導,應啟動處置機制,并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工作。

4、協調配合原則。市、區縣要明確職責任務,按照職責分工,互相協調,通力配合,對突發事件進行妥善處置。

5、預防為主原則。加強平時的信訪工作,及時化解各種矛盾,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6、追究責任原則。依據責任分工,對未能及時處置重大上訪事件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工作職責分工

按行政隸屬關系,市教育局對分管的直屬單位和學校信訪工作負責;區縣及開發區教育局對轄區內分管的信訪工作負責,校長對本校的信訪工作負責;建立市與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局機關與直屬單位密切配合,分工處理信訪事項的工作制度。

四、處置措施及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沈陽市教育系統突發性群體性上訪事件預防和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全市教育系統預防和處置突發性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領導機構,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市教育系統重大上訪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對重大上訪事件的預防和處置作出決策,協調解決預防和處置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督促區縣和學校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檢大上訪事件預防和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組長由市教育局黨政一把手擔任,副組長為局領導班子成員成員為各區縣及開發區教育局局長和機關各處(室、部)處長(主任、部長)。

2、強化信訪基礎工作。各區縣和學校要高度重視預防和處置重大上訪事件的工作,把預防和處置教育系統重大上訪事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制定本區縣和學校預防和處置工作預案,落實防控措施,及時掌握本地區、本單位信訪工作動態,隨時化解各種矛盾,及時有效地解決各種信訪問題。

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教育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信訪事項時,應按逐級上訪的原則,首先向有權處理的區縣教育局的信訪部門提出。區縣教育局對屬于本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并向上訪人反饋處理意見。對市教育局信訪部門、上級有關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也應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辦理,并向市教育局信訪部門、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區縣教育局及學校在辦理信訪事項時,應秉公辦事,查明事實,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3、暢通信訪工作渠道,市、區教育部門要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信訪工作人員和通信設備,學校配備信訪信息人員,及時發現和報送各種帶有預警性、苗頭性的信息,建立快速信訪工作反應機制,必要時建立信訪工作零報告制度。

4、認真做好排查調處工作。每月對本部門、本單位的不穩定因素進行排查,加強敏感時期的穩定排查工作,及時上報排查情況。要掌握上訪重點人的思想動態,及時化解矛盾,做好穩控工作。

5、發生5人以上群體性上訪事件,市教育局和責任區縣教育部門主要領導及學校主要領導要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同時,要組織人力到現場進行接訪和勸返等工作。發生較大或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要逐級上報;必要時及時通知政府、公安、信訪等有關部門現場協調指揮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處置工作。

6、及時做好上訪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做好對上訪人員的教育和思想工作,恢復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對在上訪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人員,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五、信訪工作考核制度

建立對區縣教育局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把信訪工作情況納入對區縣的督導評估。由市教育局辦公室負責考核各區縣(市)及開發區教育局、直屬單位、直屬學校的信訪工作,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結果。對區縣每年發生3次以上到市教育局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2次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或因重大群體訪事件造成后果的,對區縣教育工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作一票否決,取消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

六、責任追究

按照《信訪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1、對區縣教育局或學校因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瞞報、漏報、緩報重大信訪信息等原因,引發群體上訪的,給予全市通報批評。

2、發生突發性群體性上訪事件時,責任單位和發案單位主要領導未能到現場或到現場后處置不力的,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3、對教師參與學校罷課、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4、對群體性事件導致堵塞公路、鐵路、黨政機關超過半小時,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