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嚴查企業違法排污方案
時間:2022-01-12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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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大、屆五中全會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9號)精神,認真落實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的部署和要求,以改善環境質量、解決群眾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為目標,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努力遏制污染反彈,保障環境安全,維護群眾環境權益,積極推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二、組織領導
成立市嚴查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專項行動,研究解決全市專項行動中的重大問題。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專項行動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確定專人負責聯絡工作,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確保環保專項整治行動任務的完成。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成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階段工作由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落實人員、措施、資金,確保專項行動有序進行。
三、工作重點及要求
在鞏固我市年專項行動成果的基礎上,今年的專項行動重點整治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及工業園區污染、環境違法建設項目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有效遏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保障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一)集中整治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問題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各類污染源進行摸底排查,重點開展工業污染、生活污染、船舶污染和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辦法》等有關法規,取締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工業排污口,督促對飲用水源水質構成環境安全隱患的工業企業進行限期整改,編制飲用水源污染應急處置預案,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全面清理取締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餐飲娛樂船舶,督促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的餐飲娛樂船舶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并實現達標排放。積極推進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碼頭優化調整工作。全面取締建制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的網箱、網欄養魚;取締一級保護區內的經營性畜禽養殖,督促二級保護區內的規?;笄蒺B殖實現治理達標。
(二)集中整治工業園區的環境違法問題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工業園區(含工業企業集中區,下同)在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全面清理,重點整治化工、冶煉、印染、造紙、制革、釀造、電鍍和廢舊物資加工等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的排污問題。堅決糾正工業園區建設和管理過程中降低環境保護準入門檻、阻撓干擾環保部門現場執法檢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費等一系列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對建有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但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園區或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工業園區一律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應限產限排;對沒有污染治理設施或污染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改;屬于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一律取締并銷毀生產設施。
(三)整治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及排污許可規定的行為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對年以來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叭瑫r”驗收的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整治電鍍、錳礦、電解錳、化工、造紙、紡織印染等重污染行業違規建設與結構性污染問題,以及建設開發中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突出問題;對年以來在建、投產的涉及危險化學品項目的環境風險評價、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進行重點清理,督促企業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和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全面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管,進一步規范企業排污行為。督促排污企業進行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設置統一的標志牌,申報排污狀況和申辦排污許可證,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并保證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做到持證排污。同時,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對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一律依法取締、關閉,并就地銷毀有關設備,嚴禁向其他地區轉移。對違法排污嚴重的企業,要采取停止供電、供水措施。
對違法建設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未按規定申請環?!叭瑫r”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單位,一律停產整治;對未完善環境風險評價、風險防范措施、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單位,應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規范整治排污口、私設排污管線或暗管排污的單位,責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無排污許可證或不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未按規定期限安裝環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必須責令其限期安裝,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施,或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自動監控設施的,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必須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仍超標排污的單位,一經發現,立即實行停產整治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故意超標排放、弄虛作假和屢查屢犯或者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違法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重罰,同時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環保達標無望的單位,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關閉。
(四)切實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問題
要將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問題放在重要位置,對年以來群眾投訴的環保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要以查處餐飲油煙、噪聲擾民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為突破口,對本地區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采取有力措施,進行集中整治;對群眾投訴3次以上或投訴后2年內仍沒有得到妥善處理等難點問題,要組織有關部門制訂計劃,綜合治理,讓群眾看得到治理的進展和效果,并將整治情況向群眾反饋。
(五)完善環境安全機制,保障環境安全
要進一步強化環境安全意識,制訂完善環境安全應急預案,建立反應迅速、高效運轉的環境應急監管和監測體系,提高對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及時監測并報告當地環境狀況,準確預警和監控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確保環境突發事件的及時、有效和科學應對。
要開展以化工、冶煉等高危行業為重點的環境安全大檢查,督促企業強化環境安全意識,制訂完善環境安全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機制,配備應急設施設備,開展應急演練,提高防范環境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要及時下達書面限期整改文件,并在年月底前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對生產、貯存、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進行全面清理,嚴格執行固體廢物轉移申報、轉移聯單和經營許可證等制度;對未達到要求的企業,必須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處罰;對嚴重威脅環境安全的,要依法關閉。
(六)依法行政,嚴肅查處環境違紀違法行為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對本地區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依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號)的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凡有阻礙、限制環保執法的文件規定,一律予以撤消或糾正;對于已經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補救;對于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重,拒不整改,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政府及職能部門領導干部,要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和摸底調查階段(今年月底前)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的實施方案,成立相應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并進行廣泛動員和部署。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各類污染源進行摸底調查,尤其是對長江、嘉陵江、流域范圍內影響水環境質量、影響主城區大氣環境質量的工業污染源,因安全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環境危險源及群眾投訴強烈的污染源、城鄉結合部污染源進行拉網式摸底排查,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
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和階段工作情況于月日前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集中檢查和全面整治階段(月至月)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在摸底調查的基礎上,對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企業違法排污問題、工業園區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問題以及建設項目違反環?!叭瑫r”制度問題進行集中調查和整治,公開查處、曝光一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掛牌督辦案件名單、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名單及保護區內企業排污情況、工業園區內環境違法企業情況、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情況分別于月日、月日和月日前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總結階段(月)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認真總結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措施,并于月15日前向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年環保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總結。
五、職責分工
環保部門負責對企業環境行為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企業制訂、完善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及時發現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負責對死灰復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取締、關閉。監督電力企業按照政府決定,對違法排污企業采取停電、限電措施。
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察,依照法紀追究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環保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為開展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對群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無照經營的企業依法予以取締,及時注銷、吊銷被依法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并對已取締、注銷或吊銷的企業進行復查。及時查處對“十五小”、“新五小”企業進行工商登記及其他違規核發營業執照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嚴格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及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督促企業制訂、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防止或減少?;a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對存在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無應急措施的企業,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各級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對發現生產、銷售、進口、使用屬于《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規定的,應及時移交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對因環境違法問題關停的企業,依法應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向頒證部門移送,依法應吊銷營業執照的向工商部門移送;對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移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要報請同級政府掛牌督辦;需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及時移送監察機關;涉嫌重大環境污染犯罪或者環境監管失職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各級經濟、監察、工商、司法、安監等有關部門要責成專人負責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規定程序辦理移交或立案手續,處理結果及時通報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級國土、建設、市政、公安、交通、規劃、林業、園林、農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并做好配合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制度
1.考核制度。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進一步完善《市環保專項整治行動考核辦法》,據此對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項行動工作進行考核,于今年年底向全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區縣(自治縣、市)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的依據之一。各區縣(自治縣、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將各項工作落實到基層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專項行動績效評估和考核辦法,并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明確考核指標、實施細則,認真組織落實。
2.部門聯動制度。各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研究和解決環境執法政策和突出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由各部門遵照執行;建立部門聯合辦案制度,明確聯合辦案程序、時限、責任等,切實形成執法合力;建立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加強環境違法案件的督查督辦。
3.報告制度。各區縣(自治縣、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確定專人負責環保專項整治行動信息管理工作,并通過12369信箱《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專項行動各項信息。每周要向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每旬編發一期工作簡報,并按期報送階段報告。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查處的典型案件要及時上報,不得瞞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各區縣(自治縣、市)專項行動進展情況、重點督辦問題進展情況、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環境違法問題立案和結案情況,以及信息上報情況等定期進行通報。
(二)強化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工作
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重點督辦全市重大環境污染案件和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問題,公開查處一批嚴重危害群眾健康、危害環境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確定本地區年重點督辦的環境污染案件和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問題,公開查處一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案件要有明確的目標責任、完成時限、責任單位、督辦部門、督辦程序,并組織新聞媒體跟蹤報道,定期公布查處情況,環境污染問題不解決、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不摘牌。掛牌督辦案件逾期未辦理完畢的,要追究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三)認真落實責任追究
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不僅處理事,還要處理人。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0號),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執法檢查中執法不力、查處不到位,采取走過場或違反規定擅自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立項,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污染造成嚴重影響的,特別是對環境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甚至放任、袒護、縱容、包庇的,要堅決查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堅決糾正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不正之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四)廣泛宣傳,形成聲勢
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開展環保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深入宣傳環保法律法規,使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提高社會各階層的環境法律意識。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在市主要新聞媒體設立“曝光臺”,公布典型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并進行跟蹤報道。各區縣(自治縣、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在當地媒體上公布12369環保投訴熱線電話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公開舉報電話,制訂新聞報道計劃,確定宣傳重點,積極組織媒體進行宣傳。對查處的典型違法案件要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專項行動。對于社會關注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問題,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情況,向社會公布一級保護區內被取締的排污企業名單、位置,向社會公布影響飲用水源地停產整治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各地要將查處的典型案件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查處得力的要通報表揚,對查處不力的要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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