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行業稅費征管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31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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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行業稅費征管工作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縣小水電行業稅費征管,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水電行業,是指全縣范圍內在建和已建成發電的所有水電站,包括各種經營方式和注冊類型的水電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水電行業的稅費包括基建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電力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水資源費等。

第四條凡在我縣從事小水電建設和小水電電力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為應繳納小水電行業稅費的義務人。

第五條稅務機關要通過多種方式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定期或不定期對小水電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進行納稅輔導。

第六條稅收征管部門對所有在建的水電站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逐一進行項目登記。對已建成投產的水電站按要求搞好稅務登記,并按要求進行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納入正常管理。

第七條小水電行業稅費實行核定征收。

基建環節應繳納的地方各稅,以實際投資總額的60%為計稅依據,按3.395%的綜合征收率征收(其中:營業稅3%、個人所得稅1%、按營業稅額的1%計征城建稅,按營業稅額的4.5%計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源稅0.2%、印花稅0.03%)。

電站建設占用耕地的,應交納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交納標準按占用時政策規定的標準執行。電站建成后辦理有關手續時,按4%的稅率交納契稅。

電力生產銷售按銷售收入的6%計征增值稅,按銷售收入的3.33%的綜合征收率預征地方各稅(其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3%,按增值稅額的1%計征城建稅,按增值稅額的4.5%計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資源費按發電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在建電站必須按投資進度和工程進度按月向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已建成發電的電站按月向各主管機關申報繳納各種稅費。年收入超過100萬元的小水電企業應按規定到國稅部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增值稅稅率按6%不變。

第九條小水電行業稅費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實搞好代扣、代征、代繳工作。

在建小水電站的稅費征收由縣水務局在辦理工程驗收時統一把關。工程竣工后,縣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及時搞好建安環節各稅款的結算工作。縣水務局必須憑縣財政、稅務等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單方可辦理工程驗收。

原已建成發電,但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建安環節稅費的,由縣電力公司在支付電費時憑縣財政、稅務等部門出具的結算意見書實行代扣代繳。強化以票控稅。

原已建成發電和在建電站投資人在支付工程款和設備材料款時,必須取得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對不能取得合法發票的部分,投資人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否則,因此造成的稅收流失一律由投資人補交,并進行相應的處罰。電力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由納稅人在申請開具發票時預交;電力銷售和收益分紅環節應繳納的地方各稅(費)由國稅部門在為各水電站代開發票時按規定進行代征、代繳,水資源費由縣電力公司在支付電費時代扣代繳。

第十條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小水電行業的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異常的要啟動稽查程序,對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

第十一條部門配合,縣國稅、地稅、財政、水務、電力等有關部門及各鄉鎮要加強協調,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縣稅費征管督查辦要加強監督,對全縣所有小水電行業的稅費征收實行陽光操作。對征收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從嚴查處。

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屬綏寧縣人民政府法制辦。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