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護監管問責實施方案

時間:2022-01-31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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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監管問責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嚴格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規范農民建房用地行為,強化鄉鎮人民政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保護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農民建房的監督管理情況負總責,建立鄉鎮、國土資源所、村(居、社區)委員會三位一體的耕地保護責任機制,層層落實監管責任。鄉鎮長、國土資源所長分別為鄉鎮和國土資源所耕地保護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負責人、駐村干部、聯村的國土資源管理員為耕地保護監管工作直接責任人;村(居、社區)委員會主任或享受固定補貼的干部為村級耕地保護監管工作直接責任人。

國土資源所和村(居、社區)委員會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本轄區內農民建房情況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縣監察、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組成耕地保護監管問責領導小組,負責對鄉鎮、國土資源所及村(居、社區)委員會相關責任人員問責。

第四條問責的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工作補貼或津補貼;

(五)調離工作崗位;

(六)待崗;

(七)勸其引咎辭職;

(八)免職;

(九)給予政紀處分(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交縣紀委處理);

(十)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問責方式按管轄區域或職權范圍問責,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

第五條鄉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損害結果和造成的影響,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負責人和駐村干部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輪崗、待崗或免職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本行政區域一年內農民建房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或破壞基本農田造成永久性損毀面積1畝及以上的;

(二)本行政區域一年內發生獨立屋場占用耕地3宗及以上的;

(三)因違法占用耕地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因違法占用耕地被市級以上列為違法典型案例立案查處的;

(五)對私自圈占、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為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第六條國土資源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損害結果和造成的影響,對國土資源所所長和聯村的國土資源管理員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輪崗、待崗或免職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國土資源管理員分片包干的責任區一年內農民建房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或破壞基本農田造成永久性損毀面積0.5畝及以上的;

(二)國土資源管理員分片包干的責任區一年內發生獨立屋場占用耕地2宗及以上的;

(三)違法占用耕地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發現不及時或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五)默許、縱容、庇護非法占用耕地的;

(六)對私自圈占、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為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第七條各村(居、社區)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損害結果和造成的影響,對村(居、社區)委員會主任或享受固定補貼的干部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扣發工作補貼或津補貼、勸其引咎辭職或免職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村民違法占用耕地建房,故意縱容、隱瞞事實或者發現不及時、未報告的;

(二)本行政區域一年內發生村民建房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或破壞基本農田造成永久性損毀面積0.2畝及以上的;

(三)在全村(居、社區)范圍內發生獨立屋場占用耕地1宗及以上的;

(四)在查處違法占用耕地過程中不配合有關部門制止或者設置阻力的;

(五)違法將耕地出租用于挖砂、采礦及其它非農業建設的;

(六)對圈占、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為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第八條對鄉鎮、國土資源所問責由縣問責領導小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違法事實的情節、損害的結果和造成的影響,分別對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按程序進行組織處理;對村(居、社區)委員會相關責任人員的問責由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程序組織實施。

第九條對縣直機關、省市駐隆相關單位的問責按國務院、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