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特種垃圾清理方案
時間:2022-02-01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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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特種垃圾的管理,控制病菌和有害物質的擴散,凈化城市環境,根據《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種垃圾包括:
(一)醫院、診所、療(休)養院(所)等醫療單位產生的有毒及有危險性殘體、殘渣、殘液及廢棄的醫療護理器具;
(二)教學、科研單位試驗室、校辦工廠產生的有毒及有危險性廢棄物;
(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獸醫站、檢疫站等產生的有毒及有危險性殘體、殘渣和殘液;
(四)其它污染城市環境的有毒及有危險性廢棄物。
第三條各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特種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管理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種垃圾的衛生監測管理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特種垃圾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垃圾處理設施必須符合環保、衛生的標準和要求,經環保、衛生、環衛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產生特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無符合規定的處理設施和技術條件的,必須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委托收運、處理手續,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存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凡產生特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專用容器進行分類收集、密封包裝,不得隨意堆放。
第六條特種垃圾的收運車輛必須使用全封閉專用車。
第七條特種垃圾處理后的殘余物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并運至指定地點深埋。
第八條特種垃圾的收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辦法由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運輸、處理特種垃圾的,除責令整改外,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動、損壞、拆除特種垃圾收集設施的,除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外,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或其它要求存放特種垃圾的,除責令改正外,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特種垃圾收集設施破損不潔的,除責令修復整改外,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對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違反環保、衛生法律法規的,由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環保、衛生、環衛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監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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