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經費管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6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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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全縣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治。建立健全征地拆遷工作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征地部門的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征地拆遷工作。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按照征地款的10%和拆遷建筑物補償款(或置換建筑物的評估價)6%標準分別安排征地和拆遷工作經費,專項用于征地拆遷工作開支,其中:縣財政安排征地拆遷款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安排;從項目資金中列支征地拆遷款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從項目資金中安排;從融資資金中列支征地拆遷款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從融資資金中安排。
第二條征地工作經費分配方式。征地工作經費分配比例:征地所在村組3%征地所在鄉鎮(辦事處)2%工程項目指揮部(或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征地部門)3%縣國土資源局1.5%縣規劃建設局0.5%。
第三條拆遷工作經費分配方式。拆遷工作經費分配比例:工程項目指揮部或縣委、縣政府確定的拆遷部門5%房產部門1%通過法院依法征地拆遷的工作經費。
第四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參與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的補助、誤餐費、交通費、辦公費等開支。用于各類補助和獎勵的資金不得超過工作經費總額的40%。
第五條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和范圍使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部門要自覺接受縣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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