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工程臨時用地補償管理方案
時間:2022-02-06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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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采礦工程臨時用地管理,規范采礦工程臨時用地補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中涉及的臨時用地特指用于采礦工程(包括礦產地質勘探、開采、選礦工程,以及相關土地復墾和開發利用工程等)需臨時占用的土地,以及因采礦工程建設而必須使用的堆料場、停車場、運輸通道和其它臨時設施等占用的土地和取棄土用地。
二、臨時用地合同
根據《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由臨時用地者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三、臨時用地期限
根據《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復墾工程期限一般為1年。若有權威部門設計的復墾方案,則以主管部門審批期限為準。
四、臨時用地批準權限
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五、臨時用地補償原則
采礦工程臨時用地致使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遭受損失,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臨時用地者收取臨時用地補償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臨時用地補償費前,根據相關政策以及所占用土地類別、面積、期限等,按照實際損失(依現階段土地實際年產值計算),制定臨時用地補償方案和合同。
根據采礦工程、復墾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臨時用地前一次性補償相關損失費用,此后不再額外支付其它補償費。
六、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和依據
(一)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政發[]43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征地補償區片劃分>的通知》(政發[]5號),確定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見下表)為: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1、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政發[]6號)執行。
2、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永政發[]9號)執行。
七、臨時用地數量控制及復墾
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國土測繪管理局聯合下發的《省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按照“誰破壞,誰復墾”和“土地復墾費用應當根據土地被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合理確定”的原則,確定臨時用地數量控制及復墾標準:(一)單項采礦工程控制臨時用地數量,鼓勵大型采礦工程實施滾動式發展與用地模式;(二)森林植被恢復費與土地復墾費合為復墾保證金,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和縣土地主管部門收取,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三)各用地單位的復墾保證金總額具體標準由縣物價、財政、國土部門根據土地損壞程度、復墾工作量確定。
土地復墾費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縣國土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并負責管理、監督、驗收土地復墾工作。施工單位負責臨時用地復墾工作,復墾要與改良土地、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態保護等結合起來。
八、本《辦法》(試行)中涉及的各項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及相關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九、本《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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