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級河流污染整頓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8 0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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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級河流污染整頓工作方案

一、整治對象

下同)肉牛5頭以上、生豬(含羊)20頭以上、家禽(含兔)200只以上的養殖場(戶)河流域內存欄奶牛3頭以上(含本數。

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劃為畜禽禁養區,按渝辦發〔〕343號文件要求。納入取締范圍。

二、整治措施

全面凈化次級河流流域,鞏固整治成果。

進一步鞏固禁養區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成果,對河禁養區進行全面復查。加強對禁養區巡查和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彈,避免死灰復燃。

取締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畜禽養殖場

1.存欄畜禽處置

存欄畜禽由各畜禽養殖場(戶)自行處置,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規模以上所有畜禽養殖場(戶)年6月30日前關閉或搬遷。對養殖場(戶)按存欄畜禽的種類和數量(按年3月28-31日的清查數量為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標準見附表)

2.畜禽圈舍自拆

關閉或搬遷畜禽養殖場(戶)畜禽圈舍按自愿的原則由業主自行拆除。年9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按《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府辦發〔〕160號)中以獎代補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3.養殖場地復耕

畜禽養殖場(戶)業主負責對圈舍拆除后的養殖場地進行復耕。年10月30日前完成復耕的按每平方米15元給予獎勵。

4.圈舍改造轉產

且轉產項目對環境無污染的按圈舍轉產面積每平方米給予20元轉產獎勵。支持對不愿拆除的圈舍進行改造轉產。年11月30日前實現成功轉產。

5.強拆或禁止養殖行為

禁止違規養殖行為。凡未在規定期限內關閉的養殖場(戶)由相關部門實施強拆或者組織人員嚴密監控。

6.新建設施的補償

凡在年12月1日至年12月1日期間修建的養殖污染處理設施(100立方米的以上的沼氣池、生化處理池等)憑項目批復文件、工程建設合同、付款憑證等原始證據給與一定補償。

7.防止反彈

堅決防止反彈。加強對未拆除圈舍和未成功轉產的畜禽養殖場(戶)巡查和防范工作。

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實施綜合整治

不得直接進入水體,凡小于市政府規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戶)其產生的糞便必須全部還田。并采取修建沼氣池等措施,切實解決對環境的污染問題。

加強和規范全鎮畜禽養殖環境管理

同時加強對現有畜禽養殖場(戶)巡查,鎮行政區域內不準新建、改建、擴建任何畜禽養殖和屠宰加工場所。嚴禁其它鄉鎮取締的畜禽養殖場(戶)和屠宰加工場點遷入我鎮。

三、工作步驟

通告,核查數量。

由區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派出工作人員與我鎮工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年3月區政府通告。年3月31日前對全鎮畜禽養殖場(戶)存欄數量、圈舍結構、圈舍面積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由調查組與被調查對象雙方簽字確認。

廣泛動員,制定方案。

組建工作班子,各村按照全鎮統一部署制定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落實工作任務。年3月中旬召開動員大會,向養殖場(戶)宣傳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有關規定。

兌現獎勵,限期取締。

對按期完成存欄畜禽出售或搬遷的養殖戶,各村要按照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由養殖場(戶)提出申請,承諾不再從事超出規定規模的畜禽養殖業,經鎮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初審,報區畜禽整治辦審核批準后,及時給養殖戶兌現相關獎勵。

強制取締,聯合執法。

禁止違規養殖行為。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對存欄畜禽出售或搬遷的養殖場(戶)由相關部門強制取締或者組織人員嚴密監控。

防止反彈,建立機制。

由鎮政府定期進行檢查,一是兌現獎勵前養殖戶必須簽定不再養殖承諾書。一旦發現重新養殖的堅決取締;二是嚴禁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三是嚴禁已經取締的畜禽養殖場在鎮異地重建,如有新增養殖場(戶)一律由所在村負責取締;四是鼓勵養殖戶轉產食用菌等種植項目,鎮農業服務中心要加強對養殖業主的轉產培訓;五是鎮政府將各村防止畜禽養殖反彈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四、工作機制

落實責任,加強領導。

相關村要組建工作班子,鎮畜禽養殖污染整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明確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責任。具體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畜禽污染整治工作,責任到人。具體責任劃分為:

1.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日常工作。

2.各村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畜禽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取締搬遷工作。

3.對農村散養戶提供技術指導服務。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制定和調整全鎮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

4.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關閉或取締的養殖場(戶)開展環境監察執法,鎮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養殖污染監督管理等工作。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依法對其排污行為實施處罰。對違法用地及違章建設的畜禽養殖場所進行查處,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逾期未自行整改或拆除的對其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違章建筑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積極引導,加強宣傳。

開展轉產培訓和指導,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各村應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確保群眾增收。

兌現獎勵,落實資金。

及時按規定標準兌現獎勵和補償。鎮政府安排專項資金。

嚴格考核,加強督查。

將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納入各村年度綜合目標考核。

公正公開,加強監督。

畜禽圈舍結構、面積及拆除情況,1.將禁養區內的所有畜禽養殖場(戶)存欄畜禽數量及處置情況。獎勵和補償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公示。

2.鎮畜禽養殖污染整治領導小組對養殖場(戶)關閉和獎勵和補償發放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3.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弄虛作假行為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