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工業測繪管理方案
時間:2022-02-13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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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業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省測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測繪成果,必須遵守辦法。
第三條工業規劃局是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測繪工作。其測繪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處理測繪違法案件;
(二)負責編制、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檢查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三)負責審查測繪隊伍的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市場;
(四)負責各類測量標志的管理和維護;
(五)負責建立測繪成果匯交、保管、編制、與利用等制度;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分析、整理、統計上報。
(六)負責全房產測繪、地籍測繪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基礎測繪
第四條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
(二)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和1:50000等國家基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采集、測制和更新;
(三)市測繪主管部門和管委會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的基礎測繪納入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年度基礎測繪計劃納入全年度計劃,安排預算內經費保障基礎測繪項目;負責基礎測繪計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以及各個重要的專項規劃的銜接,提出基礎測繪工作的導向和重點。
第六條內開展基礎測繪項目,應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組織開展基礎測繪項目,避免基礎測繪項目重復建設。
第七條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地籍、房產測繪
第八條凡在內從事地籍、房產測繪的單位均應取得國家或省測繪主管部門頒發的含有地籍測繪和房產測繪資格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九條內地籍和房產測繪管理實行測繪市場準入制度。日常的地籍和房產測繪由申請人出資委托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測繪隊伍施測,以保證用于權屬登記的地籍和房產測繪成果質量
因測繪成果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測繪單位負責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條房產測繪單位資格未按時年檢或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后仍開展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業務活動,并拒收其提供的測繪成果。
第十一條地籍、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地籍、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四章測繪業務管理
第十二條測繪業務包括:
(一)基礎測繪;
(二)城鄉地籍測量和房屋產籍測量;
(三)道路和地上、地下的各種管線定位測量、規劃道路定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測量和其他重要工程測量;
(四)建設用地藍線、紅線撥地定樁、建筑單體定位、建筑物驗線;
(五)開展的其它測繪業務。
第十三條內建立統一的測繪基準。凡在范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要統一采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坐標系和高程基準,不允許隨意建立獨立坐標系統。
第十四條在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展測繪業務的單位,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從事測繪業務活動的測繪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統一制作的測繪作業證件。
(二)執行國家、省、市頒布的《城市測量規范》、《地籍測量規范》、《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房產測量規范》和《地形圖圖式》等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
(三)任務完成后,應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于基礎測繪、陸域或者海域域界線等測繪項目的,匯交測繪成果副;屬于其他測繪項目的,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四)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測繪產品收費標準;
(五)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業務時,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測繪提供便利,不得防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的測繪活動。
第五章測量標志
第十五條內建造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種永久性測量標志屬國有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占用或破壞。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規劃建設時,應盡量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需移動或占用,應事先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并按有關規定繳納遷建費用后方可動遷。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查、維修和保護永久性測量標志,測量標志所在地政府、基層組織有義務對測繪標志進行看護。
第十六條測量單位使用測量標志應當繳納測量標志建設維護費;測量人員使用測量標志,要保證該測量標志的完好性。
第六章測繪成果管理
第十七條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成圖,未經審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境外提供。確需向境外提供時,應將有關文件、資料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處理后向保密部門辦理出境審批手續。
未經版權單位同意,測繪成果、成圖不得擅自復制、縮放、數字化、轉抄或轉讓。
第十八條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實行許可制度。測繪成果和基礎地理信息應當做到充分、合理利用。需要利用測繪成果和基礎地理信息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提交相應的材料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提供使用。
使用測繪成果和基礎地理信息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使用費。成果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測繪成果使用有關管理規定,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利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其測繪成果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提供利用。
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超過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完成后,測繪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驗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測繪資質證書》或超出《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測繪業務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測繪產品、測繪成果收費標準規定,超標準收費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符合技術標準,造成用戶直接經濟損失的,由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或拒不補測、重測的,取消其在內承擔測繪任務的資格,并可處以相當工程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版權單位許可,對測繪成果、成圖擅自復制、縮放、數字化、轉抄或轉讓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測繪成果所有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使用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成圖,拒不執行保密檢查的,停止向其提供測繪成果;丟失、泄漏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成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損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責令其賠償重建該測量標志的價款或視情節輕重處以測量標志損失價值的罰款;故意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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