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敬老院建設管治辦法

時間:2022-02-26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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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敬老院建設管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鄉鎮敬老院(以下簡稱敬老院)建立與治理,維護五保對象正當權益,依據國務院《鄉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省施行〈鄉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方法》(省縣政府令第號),結合我縣實踐,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鄉鎮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由鄉鎮人民縣政府負責治理。準則上每個鄉鎮建立一所敬老院。鼓舞社會力氣興辦和贊助敬老院,其治理參照本方法執行。

第三條鄉鎮人民縣政府要增強對敬老院工作的指導,把敬老院事業歸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縣民政部分是敬老院事業的營業主管部分,負責對敬老院事業的營業指導。財務部分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及工作經費。民政、財務、物價、監察、審計部分負責對敬老院資金治理、運用狀況的監視。

第二章建立與治理

第五條鄉鎮人民縣政府是敬老院建立的主體,建立資金由鄉鎮人民縣政府籌措。

第六條敬老院的建立應遵照量體裁衣、合理結構和節省準則,充分應用國有、集體閑置資產,采取改建、擴建和新建等建立方法。

第七條興辦敬老院需向縣民政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敬老院建立項目審批書》;

(二)場地運用權證實;

(三)項目建立規劃圖;

(四)其他需要的文件材料。

第八條敬老院建立應到達下列前提:

(一)新建、改擴建敬老院設置床位辨別到達50張以上,集中供養人員辨別到達50人以上,人均寓居面積9平方米以上;

(二)通水通電、情況優雅、交通便利、占地上積(含生產基地)10畝以上;

(三)生活區、文明文娛區、生產運營區結構科學合理,有食堂、衛生間、浴室專用場合和文明文娛、健身等基本配套設備;有需要的生產運營基地,能進行種、養、加工生產;能開拓以副補院項目。

第九條敬老院普通以地點鄉鎮行政區域稱號定名,社會組織、小我捐贈贊助建立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方式定名的該當符合國家有關機構稱號治理的規則。

第十條鄉鎮人民縣政府興辦的敬老院經審批后,應到縣事業機構注銷治理部分處理事業單位注銷手續。社會力氣興辦的鄉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向相關審批機關提出請求,并處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縣政府興辦的敬老院,屬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歸入事業單位治理,治理人員與五保供養對象按1:10比例審定事業編制,采取定編不定人的方法,面向社會公開選聘,執行合同聘用制治理。

第十二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縣政府聘用,也可由鄉鎮人民縣政府從在編人員中選拔錄用發生,并報縣民政部分立案。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縣政府應將敬老院歸入目的治理審核范圍。敬老院應堅持健全崗位責任制和檔案治理、值班、考勤、衛生、安全捍衛等治理準則。

對敬老院院長執行年度審核制和信任度測評制,由鄉鎮人民縣政府和縣民政部分組織施行。對年度審核不稱職或許信任度測評達不到50%以上的,該當進行調整或解職。

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審核執行信任度測評制,由供養對象測評,對延續兩次測評達不到50%信任度的該當解職。

第十四條敬老院應堅持健全財政準則,增強財政治理。要設立專賬,執行自力核算和“一支筆”審批,做到資金??顚S?。詳細賬務核算由鄉鎮人民縣政府財務集中核算中間治理。供養資金、工作經費、生產運營收入與日常支出等狀況要按季,承受供養人員和社會的監視。

第三章供養

第十五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但患有神經病和嚴厲流行癥的五保供養對象該當渙散供養。有前提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會開放,接收社會老人自費寄養。

第十六條五保對象入住敬老院按下列順序處理:

(一)由自己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

(二)鄉鎮人民縣政府對請求對象調查公示;

(三)鄉鎮人民縣政府對請求對象組織健康檢查;

(四)村(居)民委員會、五保對象(或監護人)與敬老院簽署供養和談;

(五)鄉鎮人民縣政府搜檢同意。

第十七條五保對象出院處理順序:

自己自愿要求退出敬老院的,由自己提出出院請求,由敬老院報鄉鎮人民縣政府同意;

因故被院方發動出院,由敬老院提出請求,經鄉鎮人民縣政府同意。經同意出院的五保對象,由原地點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處理出院手續,帶回原寓居地并妥善布置日常生活,有監護人的實時奉告監護人。

第十八條五保對象入住敬老院后,村(居)、組應共同敬老院持續做好有關服務工作;五保對象兇事由鄉鎮人民縣政府組織處理,敬老院詳細負責五保對象喪葬事務,村(居)、組應協助敬老院從簡摒擋后事。也可由五保對象的財富承繼人處理。

第十九條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小我財富按國家相關司法規則處置。未成年的五保對象年滿16周歲后,按規則中止五保供養的,其小我財富應實時償還自己。

第二十條敬老院供養對象的生活程度,應不低于本地村(居)民的均勻生活程度。對未滿16周歲或許已滿16周歲仍在承受任務教育的供養對象,教育部分應依法保證其完成任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敬老院應合理布置供養對象住房,每室不宜超越兩人。對入院后患流行癥的供養對象要進行隔離醫治。

第二十二條敬老院應注重供養對象的飲食養分,嚴厲依照食物衛生要求操作,做到每周有食譜,并盡量知足非凡供養對象的飲食要求。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應為供養對象供應熱情周密的日常護理,為生活不克不及自理的供養對象供應需要的非凡護理。積極組織供養對象開展學習、文明文娛和健身活動。落實供養對象的民主政治權益。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應設立醫務室,裝備專職或兼職的醫護人員,備有常用藥品和基本的診療設備。

敬老院醫務室應為供養對象堅持健康檔案。依托本地醫療機構,按期為供養對象進行健康檢查。對患病供養對象要實時醫治。

財務、民政、衛生等部分要落實供養對象參與新型鄉村協作醫療。供養對象因病住院發生的費用,按現行新型鄉村協作醫療政策報銷,不足局部,按政策予以恰當救助。

第二十五條供養對象應團結合作,講衛生,保護公物,顧全治理,盡量做到自立服務;自覺恪守社會公德和院內各項規章準則;積極參與生產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

第四章生產運營

第二十六條敬老院應具有需要的生產運營前提,有能知足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需求的生產基地。組織有勞動才能的供養對象參與生產勞動。

第二十七條敬老院應對生產運營進行本錢核算,按期生產運營狀況,承受供養對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視。

第五章資金保證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資金起原包括:縣級財務預算、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縣財務部分應按縣民政部分審定的實踐供養人數按月實時撥付供養經費,作為集中供養對象的生活費用。

第三十條縣財務部分應將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工資歸入財務預算。詳細規范:敬老院工作經費,按每所每年不少于5萬元,院長及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院長每人每月不少于700元,工作人員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鄉鎮人民縣政府應妥善處理好敬老院后續建立資金及維修經費,縣級財務賜與恰當津貼。集中供養五保對象逝世,由縣財務部分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規范,撥付給鄉鎮敬老院作為該五保對象喪葬津貼。

第三十一條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在用電、用水、用氣和電信、電視收視等方面對比城鎮低保對象予以優惠,省、市人民縣政府物價部分已有政策明確的,按規則執行。敬老院的建立與生產運營,按規則減免相關稅費。

第三十二條縣縣政府對治理優越、有示范效果的敬老院采取以獎代補方式賜與恰當獎勵。

第六章司法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背本方法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有關部分依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日矯正;過期不矯正的,賜與正告或許傳遞批判,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置;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一)違背國家有關司法、律例,損害供養對象正當權益的;

(二)優待五保供養對象的;

(三)五保供養對象呈現異動(增減)隱瞞不報,虛報供養人數,套取五保供養經費、醫療救助等資金的;

(四)貪污、調用、截留、私分敬老院資金及侵犯、違規措置敬老院資產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凡在我縣境內舉行的其它類型敬老院,參照本方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方法自2012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