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行政執法委托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16 0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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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各鎮街道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建設等方面的管理、執法工作,充分發揮鎮街道在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在目前我市城管行政執法體制尚未徹底理順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枝江市住建局、市城建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委托方)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鎮(街道)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委托方),在建制鎮鎮區、城市規劃區的鎮區和姚家港、、組團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三條委托方將下列職權委托給受委托方,由其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職責的城建管理監察中隊具體辦理:
(一)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行政執法檢查;
(二)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出具調查報告;
(三)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處罰依據的行為實施簡易程序處罰;
(四)對委托行政執法事項的巡查管理、踏勘、檢查,信息通報;
第四條受委托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同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于其承擔的城建管理行政執法業務,應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管理;
(二)具有兩名以上經省、市法制辦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人員,統一服裝;
(三)具備辦公場所及辦案所需的調查取證等執法工具。
第五條委托方須以書面方式對受委托方進行委托。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機構和受委托機構名稱、委托行政職權的種類、適用范圍、權限、期限以及相關義務等內容。委托書應上報市法制辦備案,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告。
第六條受委托方在獲得委托書后,方可開展執法監察工作。
第七條受委托方必須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方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再委托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八條受委托方查處城建管理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使用委托方統一印發的執法文書。當場處罰的案件,2日內報委托方備案;需立案處理的案件,報委托方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執法中,被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案件,報委托方審批后,由委托方再報市法制辦審核。
第九條罰沒收入原則上全額返回,用于彌補辦案經費不足,具體辦法報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受委托方所屬城建管理監察中隊的執法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后,須定期參加由委托方組織的思想政治學習、專業知識和法制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委托方應當定期組織各城建管理監察中隊執法人員學習有關城建管理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監督管理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不斷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委托方的政策法規科室應加強對受委托方辦理案件的審查和執法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受托方自覺接受委托方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受委托方承擔超越委托權限范圍的行政執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條委托方應當對受委托方所屬的城建管理監察中隊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因受托方執法過錯造成行政敗訴、行政賠償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由受托方承擔最終執法后果。
第十五條委托方對不能正確行使委托職權的受委托方暫停或者變更委托。
第十六條上級部門如有新的行政執法委托實施辦法,且與本辦法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上級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枝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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