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林業資源管理方案
時間:2022-03-22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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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受林改后“放活經營”的林業政策及木材價格上漲等因素影響,全縣各鄉鎮亂砍濫伐、偷盜砍伐、無證販賣木材的現象比較嚴重。為切實加強我縣林政資源管理工作,鞏固二十多年來的造林綠化成果,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省森林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點
1、加強采伐管理。
縣林業部門要切實加強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管理和發放工作,除對采伐申請人提交的各類申請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外,還應按規定執行辦證公示制度。對不按規定發證或超限額、超生產計劃發證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縣林業部門要加大林木采伐的管理力度,對無證采伐、超許可范圍或限額采伐、亂砍濫伐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2、加強流通管理。
縣林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建立健全木材運輸證的簽發、監管和統計報告制度,嚴格按規定核發木材運輸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木材進入商品市場。對無證運輸木材的,由縣林業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同時,要聯合工商、森林公安等執法部門切實加強經營加工管理,對轄區內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商戶)的原料來源情況進行有效監控,督促其合法規范經營,對收購無證木材及存在其它違反林業法規、政策行為的企業(商戶),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3、暫停下達商品材采伐計劃。
為有效遏制和查處打擊林業違法犯罪行為,縣政府決定從下文之日起三年內,全縣暫停下達商品材采伐計劃,在此期間,除農民自用材或因特殊原因確需采伐、移植林木的,須報縣林業局批準,縣政府備案,其它林木不得隨意批準采伐,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均等旅游景區及園嶺等水源保護區實行長期禁伐,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砍伐。
二、時間安排
為切實加強林政資源管理工作,從年12月15日起至年3月15日止,全縣開展嚴厲打擊亂砍濫伐、偷盜砍伐、無證販賣木材等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
1、宣傳發動階段(年12月15日-年12月31日)。
各鄉鎮和相關部門充分利用縣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以及張貼宣傳標語、制作宣傳欄、發放宣傳單等各種形式,進一步加大對《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發動群眾,營造嚴打氛圍。同時,設立舉報電話,實行舉報有獎制度。凡在整治行動期間檢舉揭發亂砍濫伐、偷盜砍伐、無證販賣木材等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100—500元不等的獎勵。
2、整治打擊階段(年1月1日-年3月1日)。
由縣林業部門牽頭負責,縣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亂砍濫伐、偷盜砍伐、無證販賣木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各類違法案件,深挖細查,一查到底,在處罰上一律按上限處理,決不手軟,對影響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開處理,以震懾罪犯,教育群眾,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林區社會治安。
3、總結提高階段(年3月2日-年3月15日)。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探索和研究強化林政資源管理,嚴厲打擊偷盜砍伐、無證販賣木材等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林政資源管理水平。同時,縣里對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三、工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縣委副書記、縣長任組長,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鄒軍任副組長,縣委農工部、縣政府辦、法制辦、監察局、林業局、公安局、國土局、交運局、城建局、農糧局、水利局、文廣局、工商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林業局,由謝曉明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協調。各鄉鎮要及時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將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的鄉村干部,并積極配合縣林業部門全力抓好專項整治工作,扼制亂砍濫伐、偷盜砍伐、無證販賣木材等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勢頭。
2、明確工作責任。全縣實行林政資源保護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鄉鎮政府對本轄區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全面負責,鄉鎮長是林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村書記(主任)、護林員是本轄區的直接責任人。為進一步強化責任,自文件下達之日起一年內,村組轄區內盜伐林木累計達10立方米以上或濫伐林木累計達20立方米以上的,如經查實,護林員就地免職,對村書記(主任)采取組織措施給予嚴肅處理。
3、強化督促檢查。在專項整治期間,由縣政府督查室、監察、法制、林業等部門組成督導組,不定時開展督查活動,并以《政務督查》的形式,向縣領導通報督查情況。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后,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專題向縣委、縣政府進行書面匯報。
4、加強執法監督。縣監察局、法制辦要依法加強對縣林業、森林公安等部門的行政監察和執法監督,堅決杜絕林業部門及其所屬各級、各類單位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徇私枉法等違法亂紀行為;各鄉鎮要加強對鄉村干部的管理,嚴禁鄉村干部參與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活動。對林業執法人員、鄉村干部監守自盜或為違法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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