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工程實施工作辦法
時間:2022-04-04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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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扎實推進“科教興市、人才強市”戰略,切實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快發展省域副中心城市衛生事業,建設現代區域醫療衛生中心,市委、市政府決定實施“名醫工程”,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培養造就一批國內國際知名醫療衛生專家為重點,大力推進衛生事業和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打造一支數量適宜、素質優良、結構優化的醫療衛生人才隊伍,提高醫療衛生事業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全市人民身體健康。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于衛生事業發展和促進科技進步的原則;堅持黨管人才、德才兼備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鼓勵創新的原則;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保證質量、寧缺勿濫、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一)近期目標。健全完善工作體系,制定實施細則,營造良好氛圍,啟動第一批30名高層次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工作。
(二)中期目標。到2015年,培養造就2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專家”、10名左右衛生專業省級學科帶頭人、20名左右“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建立起50名左右的“名醫”隊伍、150名左右的醫療衛生專業高層次人才隊伍,建成鄂豫陜渝毗鄰地區醫療衛生人才強市。
(三)遠期目標。到2020年,培養造就10名左右“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20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專家”、20名左右衛生專業省級學科帶頭人、50名左右“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形成100名以上的“名醫”隊伍、300名以上醫療衛生專業高層次人才隊伍,培養一支1000名左右具有發展潛力的區域性青年衛生專業骨干,確立在中西部地區同級城市醫療衛生人才強市地位。
四、選拔與培養
(一)實施高層次醫療衛生人才培養計劃
以培養造就國內知名的高層次醫療衛生人才為目標,每年遴選30名綜合素質高、發展潛力大的中青年醫療衛生人才,通過主持科研、理論培訓和臨床進修等多種方式,造就一批在不同專業領域醫術精湛、醫德高尚、省內一流的高層次醫療衛生人才。
1、培養對象遴選標準
在境內國有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醫療(含中醫)、預防、保健、科研、教學等工作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具備以下6項條件中的3項條件者,均可向所在單位申報。所在單位審查提出具體意見后,由市衛生局組織評審,確定是否列入培養對象。優先考慮在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45歲以下中青年人才應占有一定比例。
(1)具有副研究員、副教授、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者。
(2)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參與者;或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五名主要完成者、二等獎的前三名主要完成者或三等獎的前兩名主要完成者;獲得市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的第一完成者。
(3)在醫藥衛生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取得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創造性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在國內外核心專業刊物上者。
(4)在醫療衛生科技成果的開發、推廣、應用中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省內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者。
(5)長期在醫療衛生第一線工作,醫療技術精湛,能成功診治疑難、危重病癥并填補市級臨床技術空白的;或在較大范圍多次有效地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大;或在婦幼保健領域成績突出并得到省內同行公認者。
(6)在教學方法、教材編寫、人才培養等方面成績卓著,得到同行專家公認者;獲得省以上教學成果獎者。
2、培養方式與途徑
對遴選確定的培養對象,由市衛生局征求所在單位和本人意見后,根據需要和可能,逐人制定出培養計劃。
(1)國外培訓。每年有計劃地選派10-15名培養對象到國外培訓,時間2個月以上。
(2)跟崗培訓。安排培養對象到國內相關專業的著名醫療衛生機構與專家、名師跟崗培訓不少于1次,時間6-12個月。
(3)承擔教學任務。安排培養對象承擔有關醫學院校的臨床教學任務,獲得碩士、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
(4)承擔學科建設任務。優先安排培養對象擔任市級以上重點專科科主任,賦予學科建設、科研和人才培養任務,并定期考核。
(5)承擔科研任務。培養對象要牽頭承擔市級以上科研課題,在培養周期以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市級科研成果,或在SCI等核心期刊發表1篇以上的論文。
(6)承擔帶教任務。每人指導5名以上青年衛生專業骨干,指導他們研究、學習和運用醫療衛生新技術、開展新業務,并指導他們每兩年在省級以上醫學核心刊上發表1篇以上論文。
(7)繼續實施優秀中醫臨床人才研修項目。中醫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有關要求,至少保持2名及以上培養對象參加國家優秀中醫臨床人才研修項目培訓。
(二)開展“名醫”評選
在全市范圍國有醫療衛生單位內,通過個人申報或單位推薦、市衛生局統一組織實施社會評價和市級評審,每兩年評選25名(其中優秀衛生管理人才5名)人選,分別授予“名醫”、“優秀衛生管理人才”稱號,為終身榮譽。
1、對象及條件
全市鄉鎮衛生院(含社區衛生機構)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駐的企事業醫院、部隊醫院)的正式在職醫務人員和衛生管理人員均可參加評選表彰。“名醫”人選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較高的醫療技術水平和解決疑難重癥的能力,或在處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有突出貢獻,作為學科帶頭人,所在學科的技術水平處于全省先進行列。
(2)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獲得省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勵前三名完成者,市級科研成果一等獎的第一完成者;作為第一作者在中華系列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5篇以上,或者論文被SCI收錄;出版學術專著、譯著或參編國家規劃教材。
(3)擔任省級學術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或擔任國家級學術專業委員會委員以上職務,或擔任國家級專業期刊編委,在專業學術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4)具有研究生導師資格,或享受國務院、省政府特殊津貼,或者因為專業技術方面的突出貢獻,獲得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衛生管理人員應為經有關部門批準確認的、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人員。申報人員應具有擔任醫療衛生單位領導實職5年以上的經歷。
對引進的、獲得相當稱號者,經市衛生局考核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確認為“名醫”。
2、待遇與職責
(1)名醫待遇。獲得“名醫”和“優秀衛生管理人才”者,一次性發給獎金2萬元。同時享受以下待遇:
①所在單位負責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
②優先安排承擔重大課題、參加學術交流等。
③優先推薦更高層次人選。
④通過新聞媒體宣傳等多種途徑,不斷提高其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
(2)名醫職責。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做醫務工作者的楷模;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服務質量、業務水平和科學研究能力;積極承擔人才培養任務,發揮傳幫帶作用。
3、管理與考核
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名醫和優秀衛生管理人才考績檔案,定期考核評估。對考核合格者保留榮譽稱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榮譽稱號:⑴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者;⑵經醫學會或司法鑒定為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人;⑶推諉病人發生不良后果者;⑷考核不合格者。
(三)開展“市優秀鄉村醫生”評選
每兩年評選10名“市優秀鄉村醫生”。
1、評選對象
具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連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工作10年以上,現仍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鄉村醫生。對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艱苦地區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事跡特別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其連續工作年限。
2、評選條件
(1)愛崗敬業,扎根農村基層,遵守職業道德,熱情為群眾服務,深受當地群眾好評。
(2)在從事計劃免疫、婦幼保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傳染病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運用中醫藥防病治病等方面取得突出的業績。
(3)認真執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專業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堅決抵制假冒偽劣藥品,嚴格執行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確保群眾醫療、用藥安全,未發生過醫療事故。
(4)所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制度完善,資料齊全,管理規范,在本地區能發揮示范作用。
(5)刻苦鉆研業務,注重知識更新與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具備為當地群眾服務的專業特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名醫工程”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衛生局牽頭負責實施,并制定相關工作細則,市委人才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參與配合實施。組織、人事、編制、財政、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要建立溝通協商機制,研究制定符合衛生行業特點的人才隊伍建設優惠政策,做到用政策吸引人才,用事業造就人才,用環境凝聚人才,用機制激勵人才。
(二)堅持擇優選拔,規范評選程序。評選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方法進行。按照基層單位推薦、縣(市、區)或主管部門審核申報、專家初評或社會評價、評審委員會終評、公示、命名表彰等程序進行。
(三)加大經費投入,提供工作保障。對列入高層次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對象的人選,按每人每年10萬元的培養費用,由同級財政和用人單位按1:1的比例負擔;“名醫”、“市優秀衛生管理人才”、“市優秀鄉村醫生”的獎勵經費按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預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單位也要安排名醫培養工程專項資金。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積極爭取國際組織和社會捐助。加強資金監管,提高使用效率。
各縣(市、區)可結合本方案制定本地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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