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駕駛員管理方案
時間:2022-04-08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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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區直機關駕駛員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努力培養一支思想過硬、技術精良、服務優質的駕駛員隊伍,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區直機關專職駕駛員的業務管理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日常管理由區直各部門負責,各部門對車輛應實行定人、定車責任制。
第二條專職駕駛員應堅持定期自檢車輛,發現問題及時報修,保持車況良好,安全運行。
第三條駕駛員在行車時應做到遵章守法,文明駕駛,不得隨意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
第四條車輛進出機關大院時,應按規定方向和時速減速慢行。
第五條車輛在機關大院停車時應按規定有序停放,亂停亂放一個月內達三次以上通報批評,一年內亂停亂放達十二次以上扣發年度安全獎。
第六條駕駛員一般交通違章全年達六次(含六次)或全年交通違章累計罰款金額達5000元(含5000元)以上,屬區內專職正式駕駛員的,區內通報批評,并扣發駕駛員年度安全獎,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屬合同制員工(即原臨聘人員)的,單位應予以辭退。
第七條機關各車輛發生的交通違法處罰金全部由駕駛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正式駕駛員私自出車,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者,其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部分由駕駛員承擔,全部損失達三萬元以上的下崗,并限期調離。合同制員工(即原臨聘人員)私自出車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者,其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部分由駕駛員承擔,并予以辭退。
第九條正式駕駛員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者,其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部分由駕駛員承擔30%。全部損失達三萬元以上的同時追究車輛使用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按其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部分的5%承擔經濟責任。合同制員工(即原臨聘人員)因公出車,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并負主要責任者,其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部分由駕駛員承擔50%。
第十條駕駛員不得將單位車輛私自外借,因車輛外借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由出借人全部承擔,駕駛員屬合同制員工(即原臨聘人員)的單位予以辭退。
第十一條單位因駕駛員不足,確需領導干部駕車的,須按相關程序報區紀委備案。未備案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者,按照市、區紀檢部門相關文件的規定嚴格處理,備案發生交通事故者,參照正式駕駛員管理。
第十二條設立駕駛員全年零違章獎勵600元/年,資金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三條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輛管理安全聯組應加強與交通管理部門的聯系,每季末調取一次區直機關公務車輛運行的交通違法信息,掌握區直機關公務車輛的交通違法情況,并將交通違章信息及時通報到車輛所屬單位或駕駛員本人。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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